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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2-02 09: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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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印发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省政府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区域环评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建立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我省转型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区域环评改革中始终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二)坚持以“三线一单”为硬约束。将“三线一单”作为区域环评的重要内容和项目准入的硬性约束条件,发挥其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三)坚持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实行豁免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简化相关内容及前置条件。

(四)坚持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予以惩戒。

(五)坚持对标改革先进省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学习对标兄弟省份先进改革经验,不断完善我省的区域环评改革措施。

三、适用区域

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先行开展区域环评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经政府批准的城市发展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具备开展区域环评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环评改革。

四、改革内容

高质量编制完成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建立改革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空间环境管控体系,编制完成改革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环评豁免制。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备案制。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网上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方式备案。

(三)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由建设单位依据所在区域“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和相关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在审批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环评审批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这类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以及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外且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报告表项目。生态影响类项目须将生态损害赔偿列入承诺内容。

(四)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等要求,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五)简化前置条件。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取消前置要求。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泉域重点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再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排入纳污管网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若未落实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六)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削减方案;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

(七)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有效管理机制,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的要求,自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验收,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工作重点

(一)将区域环评纳入政府服务事项。各市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应在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环评工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编制区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区域规划环评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区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报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和规划环评结论一并作为区域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高质量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是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享受告知承诺和简化内容等相关改革措施的重要依据。改革区域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报告,明确“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管控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

(三)制定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对产能严重过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的项目,列入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享受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内容等相关改革措施,依法实行环评审批。这类项目主要包括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焦化、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电石、火电、制浆造纸、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等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要依法完善环评手续。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各改革区域需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环评改革工作,建立属地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改革区域在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要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完善改革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措施保障,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拉条挂账形成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要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序发展。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四)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问题。各地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改革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确保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并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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