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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发布了在赣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在赣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在赣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在赣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21号)要求,探索按流域实施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赣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为基本遵循,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赣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探索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赣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体制,增强赣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作出积极贡献。
(二)试点范围。赣江流域,包括赣州市的龙南县、全南县(部分)、定南县(部分)、信丰县、寻乌县(部分)、安远县(部分)、会昌县、瑞金市、于都县、大余县、崇义县、上犹县、南康区、章贡区、赣县区、石城县、宁都县、兴国县;吉安市的遂川县、万安县、井冈山市、泰和县、永新县、吉安县、吉州区、青原区、永丰县、吉水县、安福县、峡江县、新干县;抚州市的乐安县(部分);萍乡市的莲花县、芦溪县;宜春市的袁州区(部分)、万载县、宜丰县、上高县、樟树市、高安市(部分)、丰城市(部分);新余的分宜县、渝水区;南昌市的东湖区、湾里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部分)、青山湖区、南昌县(部分)、新建区;九江市的永修县(部分)。
(三)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与创新导向相结合。改革现行以行政区为主的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体制,着力解决上下游、左右岸利益不一致导致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全局性不足,以及监管执法能力薄弱导致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性、权威性不够等问题,构建流域统筹、区域履责、协同推进的新格局。
——坚持生态系统整体性与管理综合性相结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系统性、综合性原则,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理顺权责、落实责任,优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坚持属地管理与流域统筹相结合。坚持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合理划分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通过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提高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提升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整体水平。
——坚持积极推进与统筹协调相结合。按照中央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既充分调动各方面、各层级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又与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机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四)试点目标。统筹赣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资源,增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有效性、权威性。强化流域统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健全流域多方参与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协调联动、行动高效的新机制,推进全省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试点任务
(五)建立赣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架构下,设立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协作小组(以下简称流域协作小组),主要负责研究确定赣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重大规划计划,统筹协调处理重大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指导、推动、督促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流域协作小组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和相关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六)强化赣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设立赣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域办),作为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承担流域协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赣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研究制定赣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划、法规、标准和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制定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建立重大涉水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会商机制,涉及对赣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报流域办备案,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统一发布流域生态环境状况信息,并组织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建立流域生态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统筹设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协调解决流域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指导流域内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七)合理确定赣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边界。流域协作小组及流域办不替代赣江流域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要负责统筹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赣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协调解决流域内跨设区市水生态环境问题。赣江流域内各级党委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履行各自职责。赣江流域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执行流域协作小组的决议,接受流域协作小组和流域办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组织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在赣江流域开展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依托省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协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把握试点方向,研究制定试点政策及配套措施,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九)完善法规体系。做好与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相适应的法规完善工作,健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法规规章。明确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定,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履职提供法制保障。
(十)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省直有关部门和赣江流域各设区市政府间的沟通联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省直有关部门与流域内各设区市政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改革,着力形成流域协作小组综合决策,各部门和流域内各设区市政府各负其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调度和督察的工作格局。
(十一)有序推进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共同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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