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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9-03-11 08: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废治理垃圾焚烧发电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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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印发《南京市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新(改、扩)建危废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推进江北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六合垃圾焚烧发电厂、高淳餐厨废弃物处理厂、溧水厨余(餐厨)垃圾处理站规划建设工作,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文如下: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厉打击固废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突出“源头管控、安全处置、过程监管、防范风险”四个环节,以提升固废利用处置能力为重点,压实固废污染防治责任,着力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解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固废环境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固废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固废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固废环境污染;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一般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能够基本满足需求,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中焚烧比例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源头管控

1.调整产业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为发展方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落实《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废的产生量。(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工业固废资源化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应用,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2.提升源头管理水平。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固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市工信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根据省级部署安排,推进危废“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危废降级梯度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支持引导企业参加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行利用处理固废。对危废经营单位、危废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及其他固废重点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鼓励危废产生量大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4.整顿高风险企业。开展危废“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对危废贮存量不降反升且当年未落实处置去向的年产废500吨以上的企业,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严格涉危项目准入。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废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我市无需求或能力已饱和的危废处置利用项目,以及危废产生量大、我市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新建危废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新(改、扩)建危废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6.加强产废项目环评管理。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固废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细化建设项目固废属性鉴别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对固废利用处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未能落实危废减库存要求的企业,暂停其新增产废项目的环评审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7.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处置。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城区范围内覆盖。(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房产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二)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

8.推进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互惠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规划保留的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及火电厂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固废。(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9.完善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落实全省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要求,将危废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全市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推动有条件的水泥、钢铁企业利用现有设施协同处置危废,作为本市危废处置能力的有效补充。至2020年,全市危废集中处置能力与需求基本相匹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规划资源局配合)

10.提升危废利用处置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危废利用、处置标准规范,加强技术培训交流,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现有设施的自动化程度和运行稳定性,支持培育、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不断提升设施利用处置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1.推动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全面摸清一般工业固废本地综合利用能力缺口,巩固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建设成果,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扶持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建设,促进再生资源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开展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落实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市工信局、发改委按职责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配合)

12.提升城市污泥处置能力。发挥现有火电厂、水泥窑企业积极性,重点推进大唐南京电厂等有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污泥能力建设,满足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应急处置需求。(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规划资源局、财政局、城建集团配合)

修订完善《南京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全市污泥处置中心设施建设,提升永久性污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环境风险。(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城建集团配合)

推进河道清淤底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处置,探索建立严格检测、合理分类、资源化处理体系,提升河道底泥安全利用水平和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城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13.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南京市生活垃圾“十三五”无害化处理规划》,加快江北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建设,推进江北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六合垃圾焚烧发电厂、高淳餐厨废弃物处理厂、溧水厨余(餐厨)垃圾处理站规划建设工作,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城管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建集团配合)

14.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制度办法,加快落实重点片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推进多渠道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提高全市建筑垃圾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建委牵头,市城管局、规划资源局、城建集团配合)

15.推进环保产业园区建设。推进全市环保产业园区规划产业项目落地,推动发展生活垃圾处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绿色能源示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危废处置等产业;实施固废利用处置的再生资源示范工程,积极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加快完成江南环保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江宁区、浦口区政府按管辖权牵头,市发改委、规划资源局、城管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城建集团配合)

(三)强化过程监管

16.完善固废收集管理体系。加强危废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推进工业园区危废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危废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完善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收集转运网络。(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结合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探索引导相关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废弃产品。(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推进港口、码头配套建设船舶固废收集、转运点,统筹设置船舶流动源产生的危险品残液、残油、废油以及油泥等污染物的接驳转运设施。(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按职责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推进偏远郊区医疗废物收集点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医疗废物收运方案,提高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效率。(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7.促进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发展。强化再生资源行业回收网点检查,加强行业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研究出台合理布局、清洁发展的行业相关政策,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和回收网络体系;推广新型回收模式,鼓励和引导再生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清洁化,实现行业绿色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经营活动,加大行业清理整顿力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规划资源局配合)

强化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监管,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工信局配合)

18.加强危废转运监管。加强危废运输过程管理,完善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促进危废运输专业化和规范化。严格船舶水路运输危废进出港申报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制度。将危废运输车辆、船舶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运,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道路卡口、船闸码头的巡查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按职责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沿江沿河沿湖重点区域的固废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排查和监管。(市水务局牵头,市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配合)

19.落实企业固废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申报登记工业固废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严格执行危废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责任制,对危废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加强培训指导,宣传贯彻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推进危废规范化管理第三方技术核查,加强监管服务与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强化联合惩戒。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20.推进实验室危废环境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实验室危废环境管理,研究制定《南京市实验室危废环境管理规定(试行)》,试点开展科研教育机构实验室危废环境管理提升工作,推进实验室危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科技局配合)

21.加强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对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收集、搬运、暂存、转运等全流程分类管理,禁止混入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情况的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统一规范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回收管理要求,通过遴选、评估选择确定回收企业,确保存储、运输、处理过程中不丢失、不转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和自身不具备加工能力的普通废品回收企业。(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22.加强垃圾处置环境管理。严格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监测和考核,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渗滤液、炉渣、飞灰等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3.推动固废信息化监管。充分运用全省危废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市级医疗废物经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危废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和许可证网上审批等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强化危废转移过程联动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卫健委配合)

严格执行危废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好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实现转移运输轨迹实时在线监控,强化危废转移过程联动监管。(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牵头)

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处置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运营单位日常运营实施远程监控,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和焚烧飞灰、炉渣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加强风险防控

24.开展固废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宕口等可能存在的非法堆存、倾倒、填埋固废等历史遗留问题,防范沿江、沿河、沿湖重点区域出现固废新问题。历史遗留固废的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工信局、规划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

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废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9年起,各区(园区)须制定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

25.强化关停搬迁企业污染防治。督促企业在关停搬迁前制定专门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全处置其遗留的原料、产品、装置、设施和残留的危废、固废,强化落实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责任,坚决打击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关停后,应开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配合)

26.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将危废监管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开展危废专项整治行动,从严从重打击长江沿岸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处置危废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固废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环境污染案件危废认定、环境损害评估等司法衔接,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备案、依法查处。以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和石油生产加工、机动车维修、汽车拆解、货物运输等行业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收集、加工、遗撒、倾倒、堆放、转移、销售和处置各类固废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打击固废领域利益团伙违法行为,有效切断非法转移、处置固废的通道和链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按职责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务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南京海事局配合)

27.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多部门联动和区域间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在打击固废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固废环境污染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规划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南京海事局配合)

(五)发挥社会监督参与作用

28.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每年发布固废污染防治公告,及时公布本辖区固废重点监管源名单、行政审批结果及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危废产生和处置单位要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废的产生类别、数量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泥集中焚烧处置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按要求实时公开处置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水务局、公安局配合)

29.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固废环境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推进固废处置设施建设“邻避”问题的防范化解。(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水务局、城建集团、教育局、文旅局配合)

30.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加大公交、地铁、手机等移动媒介和网络媒体平台进行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力度,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引导全民关心生活垃圾减量和管理工作,树立“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推进有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置利用企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市城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文旅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固废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水务局配合)

(二)严格督查问责。将固废治理工作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加强固废治理攻坚工作督察,对规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发生固废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违规事件且性质恶劣的区(园区),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媒体曝光、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问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纪委按职责牵头)

(三)落实政策保障。各区(园区)要将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固废处置设施项目给于重点扶持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建立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科学论证设施选址,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规定落实固废利用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固废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处置设施建设和稳定安全运营。加强固废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税务局按职责牵头)

(四)建立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危废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工业危废和社会源危废规范化处置。(市发改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探索建立固废填埋场封场后维护管理费用预提制度,落实封场维护资金来源,有效保障污染防治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强市级统筹协调,推动区域处置能力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城管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

(五)强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加大固废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固废产生、利用处置、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础技术和应用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完善固废利用处置行业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要求,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处置企业对相关固废利用处置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固废利用和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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