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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作战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03-20 10:14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渤海综合治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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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等3部委联合印发的《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强化天津渤海综合治理,按照天津市政府工作部署,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在已印发实施《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的基础上,拟定了《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作战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作战方案》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等3部委联合印发的《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渤海综合治理,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在已印发实施《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的基础上,拟定了《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作战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至21日,期间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请将修改意见通过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邮箱haiyangchu@sthj.tj.gov.cn)。

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作战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部署,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家《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制定本强化作战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的总体要求,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渤海综合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视察天津工作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决禁止填海造地,坚决整治污染排放,坚决保护自然岸线,坚决保护海洋生态系统。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科学谋划、多措并举,确保渤海生态环境不再恶化、综合治理见到实效,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二)主要目标

1. 水质目标。到 2020 年,渤海天津海域水质稳中趋好,水质优良(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 16%。通过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入海河流消除劣 V 类水体。

2. 污染治理目标。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

完成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和关停;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不少于 500 米)内无垃圾堆放、填埋。

3. 保护修复目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 18 公里。切实保护水深 20 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每年增殖放流各类物种 15 亿单位以上,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 3000 公顷以内。到 2020 年,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 400 公顷,整治修复岸线新增不低于 4 公里。

4. 风险防控目标。摸清本市区域突发性事故风险源状况。完成沿海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健全完善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重要海域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体系。

(三)工作原则

1.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我市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水质改善,大力推进渤海综合治理。

2. 河海联动,陆海统筹。将“山、河、林、田、湖、海”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海域和陆域各个环节,推动区域联动、河海联动,增强渤海环境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协同性。

3.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我市渤海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综合防治、精准施策,坚持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强化污染排放控制,提升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管理水平。

4. 坚持稳中求进,求真务实。既打攻坚战,又打持久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又攻坚克难把基础夯实,确保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二、重点任务

(一)陆源污染治理行动

开展入海河流污染治理,按照全面消除劣 V 类水体要求,沿线各区编制 8 条国控和 4 条非国控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方案,实施入海河流及流域综合整治,到 2020 年底前,12 条入海河流消除劣 V 类水体。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直排海污染源中的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治理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强化工业集聚区环境基础设施排查与整治,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沿河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加快农田氮磷污染治理。加强城市生活污染防治,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继续完善排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进程,强化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全面排查治理直排商业源。加快实施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大力推进固定源氮磷总量控制。严格环境准入与准出,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加强规划环评,加强涉海项目监管,严格控制沿海产业发展,海岸线向陆一侧 1 公里和海河干流岸线两侧 1 公里范围内不得新上化学原料药制造和印染项目,已有项目要制定搬迁或清洁化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海域污染治理行动

大力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推进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依法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不小于 1 公里)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积极推进海水养殖达标排放。2020 年底前,海水池塘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 公顷,盐田生态养殖面积控制在 3000 公顷。强化船舶污染治理,落实《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加强港口污染治理,加快推进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全力构建绿色循环低碳码头,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港口。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编制渔港名录及非法码头清单,推进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渤海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不小于 500 米)内禁止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继续完善 500 米净岸、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海漂垃圾路径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实施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我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占管理海域面积比例达到 10%左右。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禁止在现有自然岸线从事可能改变属性和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落实自然保护地责任,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加快制定本市渤海海域空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差别化配套政策。实施生态恢复修复,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制定实施本市“蓝色海湾”整治修复规划,2020 年底前,整治修复滨海湿地规模不低于 400 公顷。研究建立本市海洋工程等开发活动、海洋保护区管理等领域生态补偿制度。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整治修复,依法清除岸线向海一侧 1 公里范围内和向陆一侧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修复工程与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加快推进沿海防护林带建设。2020 年底前,整治修复岸线新增不低于 4 公里。大力推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确保到 2020 年,海洋捕捞产量较 2015 年减幅不低于 24%,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 2017 年削减 10%以上。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切实保护水深 20 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每年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不少于 15 亿单位。建立本市海洋生物资源数据库,构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体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环境风险防范行动

加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推进涉危化品、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推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风险区划工作。强化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建立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完成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开展海上溢油风险区划工作,2020 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推动建成溢油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推进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在北疆电厂及大港电厂取水口、大神堂及大港滨海湿地、东疆湾海水浴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作为作战方案的实施主体,我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渤海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形成路线图、时间表,压实责任。要摸清底数,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确保渤海综合治理取得实效,为渤海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监督考核

采取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渤海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强化薄弱工作环节,进一步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构建行动计划考核体系。针对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问题突出地区,视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对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能完成终期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实施工作调度机制,对我市渤海综合治理全过程进行跟踪、调度、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各项攻坚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简报制度,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实施进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投融资机制,吸引多方面资金向渤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集聚。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及水环境第三方治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科技支撑

建立渤海综合治理科研协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成果在我市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转化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用技术。(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渤海综合治理技术研究、集成与应用。按照国家部署,积极配合建立渤海综合治理协同业务攻关平台,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与生物资源本底调查、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海洋生态安全评估等关键问题研究。积极开展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预报等成果集成和示范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

强化规划引领。各有关部门制定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要考虑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要求,并加以细化,引导地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各级政府在制定海洋经济、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有效统筹衔接渤海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攻坚一体推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创新。按照国家要求,配合建立跨行政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协调配合,同步推进,协同攻坚,提升渤海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构建我市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对渤海临界超载区域和超载区域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和市场手段,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建立奖优罚劣的海洋生态保护效益补偿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加强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2019 年,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启动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和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为动态调整优化攻坚策略、客观评价攻坚成效提供基础信息,为长远治本打下坚实基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积极主动开展宣传报道,共同营造全社会支持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良好氛围。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搭建公众参与平台,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滨海新区及相关区政府负责落实)

附表 1. 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作战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2. 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作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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