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5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了重污染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制度。以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同时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排污单位错峰生产要求,既让企业能够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也让错峰生产更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首先,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程序,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予以确定,并公示。其次,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规范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严防监测数据造假。
《条例》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的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需要,执行更严厉的排放限值,提高排放标准是必要的。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2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六章 预警和应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
(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
(三)协调推进扬尘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五)其他重大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后煤电机组淘汰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港口、码头、交通工地、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升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煤炭和油品的质量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拆除、搅拌站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集中供热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市政、房屋建筑等建设工地和建成区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建成区禁烧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九)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山开采、宕口修复、土地收储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建成区周边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与执法职责分工,配备相应工作力量。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规范执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时处理举报。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给予必要的扶持、支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重污染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下列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规定:
(一)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二)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三)取得排污许可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对排污单位错峰生产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堆放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施工工地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的协调工作,推动实施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社会用电总量控制,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和突发事件联动应急响应,共享大气环境信息。
第三章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七条 在橡胶制品、塑料加工、金属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烟尘的企业应当采取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烟尘的排放。
第四章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铸造等企业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设专用物料大棚;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绿化等措施。物料堆放场所应当进行地面硬化,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喷淋、雾炮等有效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路面硬化、裸土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的施工行为实施湿法作业。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成区道路保洁标准,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公路保洁标准,防治扬尘污染。
保洁单位应当按照保洁标准进行保洁作业,推行低尘作业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止行驶的区域和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物流配送等行业用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作业用车和通勤、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部门编制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在城市改造时,应当规划餐饮服务业相对集中的经营区域。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以及生物天然气。
使用生物质锅炉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不得掺烧煤炭。
第三十八条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皮、落叶、枯草。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时段。禁止在禁放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章 预警和应急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差别化管控措施以及应急管控项目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三)停止或者限制从事建筑外墙涂刷装饰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四)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实施机动车限行或绕行;
(七)停止或者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
(九)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十一)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十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或者紧急情况消除时,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除预警并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或者未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拒绝、阻挠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采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树皮、落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建成区露天焚烧树皮、落叶、枯草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对超标、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监测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山东公司石横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第2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石横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604058,招标人为国家能源(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石横分公司,项目单位为: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石横热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7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数字广东建设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明确,加强能源数据融合创新,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探索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化管理,推广建设零碳智慧园区、绿色智能建筑。完善林业综合管理平台和林业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上
5月27日,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烧结、球团粉尘深度治理超低排放项目静电除尘器改造-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该项目对一期烧结机头配套189㎡静电除尘器大修改造项目、一期竖炉75㎡静电除尘器大修改造项目、二期竖炉80㎡静电除尘器大修改造项目(包括大修改造项目除尘系统及其附件旧系统的拆除,新系统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5月26日,国投罗钾公司动力厂3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国投罗钾公司动力厂3号机组脱硫除尘装置建于2013年,采用1炉1塔方式布置(2号脱硫岛),脱硫除尘装置烟气处理能力为锅炉110%BMCR工况时的烟气量。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完成3号机组(160t/h锅炉)烟气脱硝装
日前,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公司三期脱硫废水深度处理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鄂州发电公司三期机组(2×1000MW)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目前采用低温旁路烟气余热浓缩+压滤工艺,三期脱硫废水经处理后泥饼外运至灰场贮存,滤液返回至浓缩塔继续浓缩。本项目拟针对鄂州发电公司三期脱硫废水系统进行深度处理改
日前,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高炉(二期)煤气精脱硫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高炉(二期)煤气精脱硫技术改造项目,为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创A改造升级项目,新建1套40万Nm/h高炉煤气精脱硫设施。最高投标限价:4200万元(含税)。公告如下:内蒙古亚新隆顺特
华能山东分公司日照电厂2号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5-2-246-01)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1.招标条件本华能山东分公司日照电厂2号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2.项
5月20日,《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详情如下: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现将《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5月15日,宁夏同心县印发《同心县2025年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到,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集群上下游协同发展,重点培育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业,引进产业链“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形成具有较强内生动力和协作配套紧密的产业集群。加快中环低碳、迈格电机、科力远储能电站等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年内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5月20日,《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详情如下: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现将《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01迎峰度夏的背景和分析近年来,我国电力负荷呈现“冬夏双高峰”特征,夏季降温负荷占比达30%,部分省份甚至超过40%。2024年7月,全国最大电力负荷突破14.51亿千瓦,同比增加超1亿千瓦,电力供需矛盾日益尖锐。总结起来,根本矛盾可以归结为两方面:需求侧的结构性矛盾空调负荷激增:住建部数据显示,
日前,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文件提出,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火电企业每日高温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其他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40mg/m3以内。焦化企业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控制在45mg/m
在“双碳”目标与新能源革命的双重驱动下,中国电力系统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变局。当风电、光伏装机占比突破35%,传统电网的调度瓶颈与新能源消纳矛盾日益尖锐,一种名为“虚拟电厂”的新型电力组织模式正从实验室走向规模化落地。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将突破5000万千瓦,
4月28日,山东公示关于年生产天数按照330天、270天计算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共36家。关于年生产天数按照330天、270天计算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的公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国家四部门关于水泥行业产能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
为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补齐空气质量不优的短板弱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咸阳印发了《咸阳市2025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力推进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分为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加强组织保障三个部分。目标要求:以减排、减煤、减卡为重点,处理好高质量
3月13日,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2025年度湖北省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公告》。详情如下:2025年度湖北省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公告〔2025〕年第3号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文件精神,按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工程师温菲围绕“双碳”背景下钢铁行业绿色转型的实践与挑战谈了自己的看法。作为钢铁行业的一名技术专家,温菲结合企业实际,重点介绍了电网赋能对产业低碳升级的关键作用。温菲表示,钢铁行业作为能源消耗大户,面临着很大的降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3日,六盘水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报告明确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因地制宜推动工业园区谋划建设“增量配电网+智能微电网”项目,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等成本。鼓励园区积极使用分布式光伏、小型风力发电
5月24日,江苏今年首个500千伏“迎峰度夏”电网重点工程——沭阳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正式投运。这将显著提升宿迁、徐州等地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为今夏江苏北部区域电力稳定供应提供重要支撑。作为经济大省,江苏电力需求持续高位增长。据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介绍,2025年前4个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
伏排排照水乡鱼游禾茂两相彰板上光伏组件不断吸纳太阳能板下逆变器不停逆变“绿色”电睢宁县沙集镇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并网发电。正泰电源为其提供了320kW组串式逆变器,板上发电,板下养鱼,不仅展示了最前沿的光伏技术,还描绘了一幅生动的科技与渔业水乳交融的完美画卷。据悉,该项目位于
5月24日,江苏省今年首个500千伏迎峰度夏电网重点工程#x2014;#x2014;沭阳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投运,将显著提升宿迁、徐州等地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为今夏长江以北区域电力稳定供应和新能源消纳注入“强心剂”。这意味着江苏电网夏季电力保供重点工程建设进入冲刺期。(来源:微信公众号“苏电牛思”)P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4日,江苏元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揭牌落地无锡。该公司由无锡当地国企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旗下子公司财通租赁公司,与徐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徐工集团产业投资发展(徐州)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未来将专注于新能源重卡电池租赁相关业务。同日,徐工集团产业投资发展(徐州)有限公
全球首次百台无人纯电动矿卡“华能睿驰”在内蒙古伊敏露天矿正式投入运营。作为该项目动力系统的独家供应商,瑞浦兰钧以领先的动力电池技术为“华能睿驰”提供核心支撑,助力实现矿山运输环节零碳化,为全球绿色矿山建设注入强劲动能。本次投运的“华能睿驰”无人电动矿卡集群,由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5月16日,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为保证徐州高新区工业处理厂污泥得到及时、规范处理,需确定符合资质的污泥处置单位进行污泥处置,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最高限价为120万元。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情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
5月13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温枢刚在集团公司总部会见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东升一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启钊参加会见。温枢刚对杨东升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公司经营发展、绿色转型等情况。他表示,中国华能与徐工集团有着良好的合作
安徽公司安庆电厂三期2×1000MW机组工程项目输煤系统入厂、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设备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167.160000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苏德博利恩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222.800000安徽公司安庆电厂三期2×10
2023年7月,江苏省就《生活垃圾焚烧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与国标及其他地方标准、规定相比,江苏标准增加了氨等污染物放控制指标,并适当收严了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还增加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单位边界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因此,这一标准被业
近日,徐州罗特艾德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REB”)与天合蓝天合作建设的10.8MW原装光伏系统项目全容量并网成功!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预计年均发电量可达1,100万度,年收益超780万元,每年可减少10,000余吨碳排放。XREB对该项目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天合蓝天发来感谢信。XREB
4月28日,庆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2426名,其中全国劳动模范1670名,全国先进工作者756名。据北极星电力网不完全统计,电力行业约有200余位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获表彰。其中,国家电网系统共有67名职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