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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省将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告》具体有哪些内容?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为您权威解答~
Q:
什么是特别排放限值?
A:
主要是针对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敏感地区而设定的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有利于我省进一步严格污染源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环保标准一体化。
Q:
目前规定了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A:
已实施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共有25项标准设置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为火电、钢铁(铁矿石,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石化化工(炼焦化学,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无机化学)、有色金属(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稀土工业,钒工业,锡、锑、汞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水泥、锅炉等方面标准。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3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是制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通告》要求,我省涉及的企业也应执行该3项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同步。
Q:
这是我省第一次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吗?
A:
早在2013年,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实施了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当时仅限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等5个环杭州湾城市。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省全域被列为重点区域。因此,全省层面是第一次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Q:
《通告》有什么特点?
A:
一是地域范围更广,由原来的环杭州湾5市扩展到全省。二是污染物更明确,现有企业(项目)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建企业(项目)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的所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特别说明的是,挥发性有机物不是单项污染物指标,而是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所有污染物指标,不仅包括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例如苯、苯系物等符合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污染物指标也应执行。三是涉及行业更多,如锅炉原来仅规定了燃煤锅炉,而《通告》涵盖了所有锅炉(包括燃油、燃气);四是加强了与地方排放标准的衔接。我省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比国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燃煤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更为严格。因此,燃煤电厂优先执行DB 33/2147-2018地方排放标准。
Q:
国家新发布的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也要执行?执行时间怎么要求?
A:
是的。《通告》明确了对于尚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国家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时间与国家排放标准或修改单中的时间一致。如前面提到的制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新标准。
Q:
我省地方排放标准中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是否也要同步执行?
A:
不执行。《通告》是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规定,暂不涉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设区市人民政府若需执行地方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可按既有程序实施。
Q:
如果国家后颁布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现行地方行业型排放标准有交叉怎么办?
A:
简要地说,就是执行更严格的标准。虽然地方排放标准在制定时总是严于国家排放标准,但后期新的国标发布或修订时,地标部分指标可能短时间内较国标宽松。因此,后续国家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特别排放限值且严于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指标项目和(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在地方排放标准修订前应严格执行国标的特别排放限值;待地方排放标准修订后,再执行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对于新发布的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宽于地方排放标准的指标项目,仍按照地方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Q:
为落实《通告》做了哪些准备?
A:
自“大气十条”以来,我省一直将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十三五”以来,对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陆续推进实施钢铁(焦化)、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工业锅炉等行业深度治理,对煤电机组实施更为严格的超低排放改造。经过多年准备,全省实施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经与行业协会商定,为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预留了1年左右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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