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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就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9年8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浙江省环科院(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pb.gov.cn)“通知公告”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土壤处贺艳妮;电话:(0571)28869163;电子邮箱:1831620@qq.com。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506室(310012)。
省环科院:叶红玉;电话:(0571)87996291;13857197071;电子邮箱:yehongyu@foxmail.com;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310007)。
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局
浙江省治水办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农村环境专业委员会
浙江省村镇建设与发展研究会
浙江省乡村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处理设备分技术委员会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源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排水有限公司
义乌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正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
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农村水环境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控制水体污染,指导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5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1.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2. 按设施规模细分标准级别,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施;
3. 按排水去向明确了执行一级标准的范围;
4. 细分了控制指标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5. 对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增加了总氮控制指标,加严了总磷控制要求;
6. 对易发生黑臭、氨氮超标的水体加严了氨氮控制要求;考虑受温度影响,增加了氨氮冬季控制要求;
7. 增加了取样频次要求和达标判定要求;
8. 更新并补充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控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 m³/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HJ/T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待颁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众服务和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简称处理设施。可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施。
3.3 户用处理设施 househol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设计处理能力小于5.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集中式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于5.0 m³/d,且小于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现有处理设施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或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6 新建处理设施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项目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4.1 执行时间
4.1.1 现有设施自 20□□年□□月□□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年□□月□□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新建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标准分级
4.2.1 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湖、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表 1 中一级标准。
4.2.2 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的水体时,执行表 1 中二级标准。
4.3 其他管理要求
4.3.1 处理设施应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确保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水量稳定。
4.3.2 农家乐等经营性活动生产的废水应经预处理后,且满足处理设施设计进水水量和水质要求或达到
CJ 343 相关要求,方可排入处理设施;并应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中管理要求。
4.3.3 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定期清掏并合理处置,处理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4.3.4 处理设施出水用于农田灌溉、回用、施肥等资源化利用的,应执行农田灌溉、回用水水质、施肥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5 监测要求
5.1 处理设施应在出水端设置采样井,并在进、出水位置设置明显的取样口标志,出水口还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的采样、水样的保存等应符合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
5.3 取样频次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排水连续且稳定的,可采瞬时水样,采集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混合后测定均值;其中pH值为一次值、粪大肠菌群为一次最大值(非混合水样)。
②排水连续且不稳定的,应在排水高峰期采样,采集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混合后测定均值;其中pH值为一次值、粪大肠菌群为一次最大值(非混合水样)。
5.4 设施日常管理中应对进、出水水质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记录的保存不得少于 1年。
5.5 设计处理能力在 200 m³/d 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应开展相应的水量、水质在线监测。
5.6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5.7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集中式处理设施按照监测规范、取样频次获得的均值浓度(其中 pH 值为一次值、粪大肠菌群为一次最大值),作为判定处理设施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6.3 户用处理设施按照监测规范、取样频次获得的均值浓度(其中 pH 值为一次值、粪大肠菌群为一次最大值),并结合进水、出水水质情况,作为判定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效的依据。
6.4 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辖区范围内执行标准要求及对应区域,公开发布并在设施标识牌上载明,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5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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