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7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地下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障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乡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区以及有关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主要河流的源头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重要湿地、湖泊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水环境保护需要,禁止规划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环境风险项目。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城镇生活污水实际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百分之八十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新建或者扩建污水处理厂。
第十六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对重点流域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三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制药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当逐步实施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广节水技术,鼓励中水回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指导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企业制定水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淘汰钢铁、焦化、化工、造纸等行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外排废水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先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焦化企业工艺废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熄焦工序。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实现城镇生活污水的全收集和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鼓励城镇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流域内所有县界城镇入河排污口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水质监测设施,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入口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设施出水口的水质负责,不得在汛期非紧急情况和枯水期通过溢流口将城镇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以及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洗车、洗衣、洗浴、餐饮等行业经营者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除雪铲冰作业应当以机械及人工除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为辅,严格控制融雪剂使用量,减少融雪剂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筹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位于城郊村、重点镇中心村、水源保护地周边村、沿河湖渠库村、主要景区村的生活污水应当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向地表水体排放的,应当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减轻对水体的污染。
第三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向地表水体排放的废水,应当经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鼓励畜禽粪污处理后还田以及种养结合消纳粪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予以扶持。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从事影响河流水质的放牧、种植等行为。
禁止在河湖源头区域内倾倒垃圾、非法砍伐、放牧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水产养殖尾水生态治理,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四章 地下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管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采暖、洗浴、温室养殖等利用地热资源和开采煤层气等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后方可回灌地下或者排入地表水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三十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和老窑水治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与个人实施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
发现地下水污染且排污者可以确定的,排污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排污者无法认定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界碑、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宣传牌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三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从事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四)建设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五)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从事采砂、毁林开荒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等信息。饮用水受到污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污染状况、处置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建设生态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地表水及其入河排污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建设,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表水监测断面取水点上游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截流取水和设置排污口;禁止危害监测设施安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质监测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富余排放量后,应当及时报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存在重大防洪隐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确定重点水环境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汛期非紧急情况和枯水期通过溢流口将城镇生活污水直接进行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从事放牧、种植的,在河湖源头区域内倾倒垃圾、非法砍伐、放牧的,将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或者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采砂、毁林开荒等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处置城镇生活垃圾的;
(二)建设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的;
(三)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或者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通知文件会议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及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生态文明体系改革创新目标任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生态环境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包含88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29日发布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与产品指导目录(第八批),本目录共包含用于白酒废水处理的同步脱氮-自养脱氮联合处理技术、上流式多相循环抗钙型厌氧反应器、DMBR双膜内循环生物反应器、上流式多相废水处理氧化塔等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按照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有关要求,经审核,共3个项目符合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要求,本次拟支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2443万元。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11月15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
为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3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近日,葛洲坝(英德)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宁波水清景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北极星水
近日,博奇环保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治市博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博奇”),收到了来自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建设部的一封表扬信。该表扬信对长治博奇在2024年潞城区化工园区(东片区)水污染事件环境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中的杰出表现给予了高度赞扬。作为园区水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5月30日,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阮国强先生因其个人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已发展成为集
5月1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据了解,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西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江西省将围绕综合交通、能源、水利、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十大领域”,每年滚动推进100个左右示范引领性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投资10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加强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加强水土保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详情如下: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河南兰考县全域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公布中标结果,EPC工程总承包中标单位为兰考县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开封市汴龙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投标报价为3%(优惠比率),工期24个月(含设计周期)。项目招标人为兰考新区置业有限公司
1月24日,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全域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保护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第一标段:兰考县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开封市汴龙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河南兴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
12月29日,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计划公告公布,估算投资91782.36万元,预计2024年2月招标。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计划公告1.招标项目名称本招标项目为:南渡江流域(定安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EOD项目2.招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本次厦大资金45041万元,用以支持重庆市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处理厂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等33个项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
山西水土保持经过70多年的不懈奋斗,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成果已经蕴含了大量的水土保持碳汇。右玉县是全国5个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之一,作为水利部确定的碳汇交易试点县,率先在山西省开展先试先行,在水利部指导下,右玉县小南山流域本次用于交易的碳汇量6.75万吨。经多方沟通,确定厦门产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公示拟参与山西电力市场储能企业(2025年第一批)名单,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神池华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永济市国云微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家储能企业的省内交易入市申请,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公示拟参与山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2025年第二批)名单,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山西水控实业有限公司、坤电创新科技(山西)有限公司2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检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
2月14日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获悉,截至今年1月底,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突破1000万千瓦,达到1053.61万千瓦,创新高。2024年,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达106.6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9%。山西省拥有得天独厚的光照条件,年日照时数2200~3000小时。作为全国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先行区,近年来,
近期,中节能、红太阳、陕西建工、山西粤电、中设国联、嘉环科技企业发布招聘信息,北极星整理如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西中区(以下简称西中区)隶属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太阳能,证券代码:000591)。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国内
2月14日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获悉,截至今年1月底,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突破1000万千瓦,达到1053.61万千瓦,创新高。2024年,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达106.6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9%。山西省拥有得天独厚的光照条件,年日照时数2200~3000小时。作为全国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先行区,近年来,
华能山西分公司左权三期发电项目施工准备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HNZB2024-12-2-385)中标候选人第1名: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510747元,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候选人第2名:天津博和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058885元,质量:满足招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山西省虚拟电厂规模正式进入百万千瓦级行列。目前,山西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用户由107户增加至122户,聚合容量从82.18万千瓦增至201.38万千瓦,最大可调节负荷达到25.63万千瓦。山西省通过建设虚拟电厂,将数量多、分布广、单体规模小的需求侧资源“化零为整”,以报量报价的方
记者近日从山西省统计局获悉,2024年山西持续发力新能源外送,全年新能源外送交易电量164.4亿千瓦时,创历史新高,其中绿电交易量76.6亿千瓦时,连续两年绿电外送全国第一。山西省能源局发展规划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山西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不仅夯实了国家煤炭传统能源的基础,风电、光伏等新能源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山西吕梁孝义市召开氢能专班工作推进会,研究破解氢能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难题,对下一步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孝义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清智指出,今年是山西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年”,鹏飞集团氢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年产10万辆新能源、氢能源工程车辆制造
2月8日,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基地光伏组件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显示,项目采购容量6000MW,招标人为晋能控股当北能源(山西)有限公司,项目采购双面双玻182*182-210mm/210mmTOPCon组件,组件转换效率22.75%。交货地点为云冈区、新荣区、左云县项目所在地指定施工地点或招标人指定的其他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