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河南印发《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家具制造业(C21)、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264—2008 涂装技术术语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1012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涂料coating
涂于工件表面能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
一类液态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涂装pain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3.3工业涂装工序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
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4汽车整车制造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汽柴油车整车制造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总称。
注:改写GB/T4754-2017,表1中的C361。
3.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本标准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6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
质量浓度计。
3.7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处理效率processing efficiency
处理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3.9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
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1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2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XX 年XX 月XX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控制要求。
4.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1.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
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4 进入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挥发性有机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1.5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4.2.2 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XX 年XX 月XX 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控制要求。
4.2.3 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GB37822 执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5.1.5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点位布设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 和HJ 732 的规定执行。
对于排气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5.2.2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HJ 194 的规定执行。
5.2.3 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4 厂区内NMHC 任何1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HJ 1012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2.5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5.2.6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河南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 对于厂区内监控点,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 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5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5〕86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印发的原预案同时废止。和原预案相比,修订后的预案优化了应急响应规则,将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和二氧化硫浓度为预警分级指标统一为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其中,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在东部沿海,黄岛油库作业区洁净如洗;在西南山地,管道零散天然气资源“颗粒归仓”;在湄洲湾海岸,白鹭翩跹于草木葱茏的自然保护区;在东北平原,20余种景观植物与18种时令蔬菜为基层作业区织就“立体生态锦屏”……从东到西,从南向北,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复函。详情如下:关于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复函粤环办函〔2025〕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你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的函》收悉。经研究,有关情况函复如下。一、
日前,河南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2025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创A晋B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全市力争完成创A晋B企业40家以上,其中郏县完成不低于5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完成不低于2家。全市118家绩效D级企业除停产企业外,全面实现绩效提升;停产D级企业在恢复生产时环保绩效标准应达
日前,河南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建(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水泥、焦化企业按要求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
日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环发〔2025〕27号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现将《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6月13日,双良节能公告称,于近日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鲁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的《中标结果公告》,公司与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甘肃能化庆阳2×660MW煤电项目工程间冷塔EPC工程,中标总金额23,698万元。该项目预计占公司2024年度经
截止2025年4月底,全国累计风电装机容量5.4亿千瓦。从我国2000年后规模化发展风电产业以来,到“十四五”末将迎来一轮较大规模的风电设备退役潮。一组来自于中国物资再生协会风光设备循环利用专业委员会的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风电设备累计退役规模285万千瓦;预计2025年风电设备退役规模达到3
6月10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鼓励各地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制氢支持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削峰填谷等措施降低制氢成本。原文如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工业领域清
2025年6月6日,河南省商丘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业主优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延期公告发布。该项目总投资约1.1亿元,该项目所在区域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区北部宁陵县产业集聚区,规划面积14.97平方千米,东至规划东外环、西至长江路-葛天大道-珠江路一线、南至人民路-露岭路-微山路-漓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13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华能岳阳电厂2×1000MW“上大压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标公示近日,华能集团发布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前期专题技术咨询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为中国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13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华能岳阳电厂2×1000MW“上大压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标公示近日,华能集团发布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前期专题技术咨询服务中
近日,东方电气集团所属东方风电建设的11个重点风电项目全部按计划完成并网,横跨新疆、西藏、甘肃、贵州、四川、河南、黑龙江7省区,从戈壁滩到彩云之南,从雪域高原到东南丘陵,东方电气正在我国的清洁能源版图上刻下全新的风电坐标。新疆地区大型风光基地建设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此次集中并网的11个
5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期间,专程到洛阳市考察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轴),了解企业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情况。在同洛轴职工交流时,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发展实业,从过去洋火、洋皂、洋铁等靠买进来,到现在成为工业门类最齐全的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这条路走对了。”其
6月12日,济源钢铁储能电站项目80MW/240MWh储能系统PC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河南省济源市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容量80MW/240MWh,本工程为PC模式。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2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应至少具有1个及以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中广核新能源6月12日发布公告称,经初步统计,5月公司及附属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完成发电量1723.3吉瓦时,较2024年同比增加1.7%。其中,中国风电项目增加14.3%。前五个月,该公司累计完成发电量8171.0吉瓦时,比2024年同比减少0.8%。其中,中国风电项目增加5.5%。公告称,2025年5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2日,常州喀什地区麦盖提县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综合储能电站示范项目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中建三局建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旭能(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报价66795.029995万元,折合单价0.835元/Wh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