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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态环境厅:关于对三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9-09 09:31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收运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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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三河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三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三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三河市泃阳镇小定福庄村西南,占地为原三河市第三砖瓦厂,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炉,2台3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2台额定蒸汽100.04吨/小时余热锅炉。配套建设中水、污水管网、生活垃圾贮存池、焚烧系统、汽轮发电及热力系统,新建垃圾卸料大厅、锅炉间、烟气净化间等。本项目主要处理三河市生活垃圾,由三河市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并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内。项目总投资1416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155万元,占总投资的14.22%。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三河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三河市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8-2030)》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取得了三河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做好周边29个村庄及3个小学的公参工作,加强环保宣传保证公众知情权,有效化解社会风险。本项目生产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建设单位应加快生活污水管网、中水管网等配套管网的建设工作,配套管网工程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运行。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点火助燃原料为柴油,不得使用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三河市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就近收集至垃圾转运站,经压缩后采用专用垃圾运输车通过专用进厂道路运输入厂,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净化采用“SNCR+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座双筒80米烟囱排放。排放烟气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并且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时需满足《三河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2018.8)》中的排放限值。

消石灰、活性炭、干粉和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烟气各自经一根26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三河市南城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三河市南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限值要求。

本项目生产废水严禁排入三河市南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垃圾渗滤液、卸料大厅冲洗水、厂区工业污水处理站浓液,排入新建的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系统(格栅+调节池)+UASB厌氧系统+MBR系统(A/O+外置式超滤)+NF系统+RO系统”、“化学软化+DTRO”浓水处理工艺,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液进入焚烧炉进行回喷处理,剩余用于飞灰稳定化和反应塔及石灰浆制备,不外排。除盐水系统浓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主工房地面清洗水,排入厂区新建工业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机械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浓液进入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外排。锅炉排污水、除盐水系统反冲洗水排入排污降温池,用于熄渣及炉渣冷却,不外排。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渣坑、飞灰暂存间、渗滤液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废水事故池、消防废水收集池、地上油库、飞灰稳定化车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规范建设突发环境应急污水导流、收集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各污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布袋除尘器废滤袋等送入焚烧炉内焚烧;烟气净化、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密闭封存、废机油用专用容器盛装存于飞灰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飞灰暂存间暂存,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三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配套飞灰处置项目单独分区填埋(该填埋厂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本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四、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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