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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近日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规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77-2019,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发布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5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 年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 9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安全;5.设施安全;6.设备安全;7.信息化安全;8.作业安全;9.安防管理。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南路 168 号供水大厦,邮政编码:310009],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余姚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象山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滨海供水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一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郑昌育 朱建文 陈 柳 陈 毅 王剑俊 姜郁明 李 辉
詹小勇 林友耀 朱进军 毛消光 倪 炯 张海燕 章方宇 陈胜阳 朱 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查人光 游劲秋 张可佳 许 阳 仲玉芳 朱鹏利 方卫国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水质安全和运行安全,做到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镇净水厂的安全运行管理。
1.0.3 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净水厂 town water purification plant
对原水进行净化处理,并通过市政管网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工厂。又称自来水厂。
2.0.2 风险识别 risk identification
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调查、筛选和分类的过程。
2.0.3 隐患治理 hidden trouble treatment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
2.0.4 特殊作业 special work
城镇净水厂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动火、有限空间、登高、吊装、危险化学品、高压带电等有潜在安全风险的作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1.2 城镇净水厂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教育、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的责任制度。
3.1.3 运行管理人员应遵守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要求。
3.1.4 城镇净水厂应按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和隐患治理。
3.1.5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用品应按相关安全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3.1.6 城镇净水厂宜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运行管理。
3.1.7 城镇净水厂的设施和设备应能安全、高效和稳定地运行,且应便于使用和维护。
3.1.8 应建立城镇净水厂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3.1.9 城镇净水厂应达标排放。
3.1.10 城镇净水厂对安全生产运行管理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2 安全生产管理
3.2.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2 应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2.3 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日益完善。
3.2.4 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1 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3.3.2 城镇净水厂应按相关要求对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厂、职能部门和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相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职能部门、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4 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入净水厂作业现场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应对外来参观和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
3.3.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4 安全检查
3.4.1 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4.2 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3.4.3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4.4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3.4.5 安全检查应包括风险辨识和评估、隐患排查、隐患治理。
3.4.6 应结合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3.4.7 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清单。
3.4.8 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及时进行治理。一般隐患应即查即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4.9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3.5 应急管理
3.5.1 城镇净水厂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2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保障体系,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
2 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和队伍保障到位;
3 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3.5.3 城镇净水厂应配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5.4 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消防、突发停电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其中环境突发事件的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或沙盘演练等方式;
2 应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6 事故管理
3.6.1 城镇净水厂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运行事故应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并建立台帐;
2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3 及时续保、补报事故后续出现的情况。
3.6.2 城镇净水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开展先期处置。
3.6.3 城镇净水厂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及时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2 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计划或方案;
3 根据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开展事故调查;
4 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3.6.4 城镇净水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7 环境保护
3.7.1 应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水质异常,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7.2 城镇净水厂排泥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的规定。
3.7.3 城镇净水厂污泥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3.7.4 各类废弃物应由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
4 水质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净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建立水厂和班组两级水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的规定执行。
4.1.2 城镇净水厂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的监测点应覆盖原水、过程水和出厂水;
2 应根据水质特征、制水工艺特点和应急处置要求确定水质在线监测项目和频次,其中浑浊度和消毒剂余量监测频次不宜小于1次/h。
4.1.3 应建立净水原材料质量抽查检测相关制度。
4.1.4 应建立与工艺流程相适应的化验室和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理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4.1.5 应设置涵盖工艺流程的在线检测系统,以满足工艺运行管理要求。应及时对工艺运行过程进行检测,确保化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4.1.6 应设置专职工艺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为:
1 应熟悉掌握本厂的各项设计工艺参数,对工艺运行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 应依据设计参数、生产操作手册和进出水水质等实际情况进行工艺调控,将工艺调控要求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记录;
3 应根据化验数据和生产数据定期核算实际工艺参数,并对生产进行指导。
4.1.7 城镇净水厂的出厂水水质应满足市政供水管网的水质要求。
4.1.8 净水设施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净水厂应根据各自水源可能出现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2 城镇净水厂应具备临时应急投加设备和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4.2 原水
4.2.1 城镇净水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
区的水源特点对原水水质进行监测。当水源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原水检测项目和频次。
4.2.2 原水水质在线监测的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流型水源应监测pH、浑浊度、水温和电导率等指标,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溶解氧及其他特征指标;
2 湖库型水源应监测pH、浑浊度、溶解氧、水温和电导率等指标,水体富营养化时应增加叶绿素a等指标,水源易遭受污染时,应增加氨氮、耗氧量及其他特征指标;
3 水源存在咸潮影响风险时,应增加氯化物等指标;
4 水源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时,应增加重金属指标;
5 必要时应增加生物综合毒性指标,对水源污染风险进行预警。
4.3 过程水
4.3.1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应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水质内控标准及监测体系;选择的监测点应覆盖进厂原水、主要净化工序出水和出厂水;
2 根据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3 对制水生产工艺中各工序水位和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艺管理;
4 对在线检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核。
4.3.2 城镇净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中设置水质检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水质异常变化时,应增加工序水质检测项目和频次。
4.3.3 城镇净水厂净化工序出水水质监测项目应安装相关工序段检测项目的在线监测仪表,并根据工序运行管理的需要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浑浊度、pH和消毒剂余量等项目,根据工艺运行管理需要可增加耗氧量、颗粒数量和其他项目;
2 净水厂砂滤工艺后宜增加颗粒数量监测指标,生物活性炭滤池或膜处理作为出厂调蓄前最终工艺时,上述工艺出水处宜增加颗粒数量监测指标。
4.4 出厂水
4.4.1 出厂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4.2 出厂水水质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和pH等,根据需要可增加耗氧量、电导率或其他指标。
4.4.3 建立相关配水管网水质在线监测反馈系统,在线监测指标应包括浑浊度和消毒剂余量,可增加pH、电导率、水温、色度或其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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