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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已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等3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0月25日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
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第五条工作实践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相应的基础能力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
2.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能力;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能力;
4.环境保护措施比选及其技术、经济论证能力;
5.相关技术报告和数据资料分析、审核能力。
(二)具备相应的工作业绩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一定数量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近3年内承担或者参与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科学研究课题,或者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1.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2.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二)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
2.建立和运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3.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交流与培训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
1.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软件;
2.配备一定数量的图文制作和专业仪器设备。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配备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技术单位的工作业绩和科研工作量以及配备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数量等情况,可作为建设单位比选技术单位的重要量化参考指标。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全职,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用工形式。
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分别是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指南所称相应类别,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
本指南所称近3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科学研究课题、标准、技术规范等的批准、审查、验收(鉴定)或者发布时间为起点计算。
本指南所称技术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技术单位。
附:重点项目清单
注:上述项目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未涉及规模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项目,但已列明新建、扩建等的除外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
第三条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第四条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
第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三)建设单位信息;
(四)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其编制分工、编制方式等信息。
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格式见附3)。其中,涉及编制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提交前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
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建设单位以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编制信息归集至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
第六条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
(一)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变更单位名称信息的,信用平台一并变更该单位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
第七条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
(一)变更后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三)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
第八条编制单位未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
第九条编制单位终止的,该单位编制人员可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的单位终止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以提交虚假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一经发现,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并将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
第十条编制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一)从业单位变更的;
(二)调离从业单位的。
编制人员发生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变更后从业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和变更后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
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
本条第一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相关信息需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的,原从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
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变更后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变更基本情况信息。
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在信用平台变更相关信息的,原从业单位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人员离职情况材料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编制人员未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全职情况发生变更、不再属于本单位全职人员的,其从业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编制人员在建立诚信档案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管理号、取得时间和编制人员承诺书。
第十三条编制单位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
前款中被注销的编制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承诺书。补正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单位中移出;补正信息后,前款中被注销的编制人员仍需在该单位从业的,除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
第十四条编制人员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
前款中被注销的编制人员应当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人员承诺书;其中,因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被信用平台注销的,补正信息时,还应当提交全职情况材料,并经补正后的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补正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编制人员的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除外。未补正信息的,不得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变更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
(一)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补正信息的;
(二)变更后的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
前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提交变更后从业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变更后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其中,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被注销的编制人员变更相关信息时,还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原从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人员调回原从业单位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
(一)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补正信息的;
(二)原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的。
前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提交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
第十七条编制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住所信息的,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变更后的基础信息。
编制人员变更从业单位名称信息的,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变更后的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变更后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
信用平台及时更新编制单位的编制人员数量和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单位,不得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被信用平台注销、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得在信用平台提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信息。
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单位的,不得作为技术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信息。其中,《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受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包括正在接受委托和自委托终止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单位。
第十九条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失信记分等情况继续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不变,信用平台继续累计其失信记分。
第二十条信用平台保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相关承诺书以及被信用平台注销等情况,将其纳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并自动形成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变更记录。
第二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中,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中,对其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相关检查可通过查询信用平台、现场核实或者调取材料等方式进行。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信用平台查询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和承诺书、被信用平台注销等情况以及信息变更记录,不得将信用平台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编制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应当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存在该条款中所列情形的逐项确认信息以及下列相应信息:
(一)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单位设立材料,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
(二)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接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起止时间、技术评估委托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以及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
(四)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人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二十三条编制单位提交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前两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信息应当与其相应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项目类别,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姓名。
本规定所称编制方式包括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终止,是指编制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等。
本规定所称单位设立材料,是指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合伙协议)、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章程,或者特别法人的登记证书等。
本规定所称单位终止材料,是指登记管理机关的注销、撤销登记公告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撤销登记通知书等。
本规定所称全职情况材料,是指近3个月内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费记录,或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文件及其与从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离职情况材料,是指原从业单位办理的编制人员离职文件、与原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者与原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第二十五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提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之日起重新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不再实施失信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失信记分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20分或者实时累计达到20分。
第三条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第四条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第五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10分:
(一)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四)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第六条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记分10分。
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第九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4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公开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的;
(三)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或者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盖章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未由信用平台导出的。
第十条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开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人基本情况信息的,失信记分4分。
第十一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3分。
第十二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3分:
(一)提交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
(三)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提交虚假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
(四)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或者变更,或者未按照《公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进行确认的。
第十三条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3分:
(一)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
(二)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或者取得时间不真实的;
(三)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的;
(四)编制单位未发生《公开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
编制人员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其提交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失信记分3分。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失信记分2分:
(一)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家及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二)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第十五条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2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的;
(三)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失信记分2分。
第十七条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二)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签字的。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失信记分外,还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的,除按照本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失信记分外,还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重新对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或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对象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信用平台按照同一信用管理对象继续累计失信记分。
信用管理对象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期间,被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对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不同失信行为分别作出失信记分:
(一)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七条中不同条款或者同一条款中不同项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十七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时段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失信行为,涉及不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或者涉及不同时段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编制人员的;
(六)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或者第十六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信息或者不同时段的。
第二十一条同一失信行为已由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记分的,不得重复记分。
第二十二条失信记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用管理对象可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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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靖边县靖信热电有限公司靖信靖边热电2×660MW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项目位于榆林市靖边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建设新建2×660MW高效超超临界空冷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详情如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靖边县靖信热电有限公司靖信靖边热电2×660MW机组项目环境影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霞浦县垃圾焚烧发电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对现有霞浦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改造、扩建,新增固化飞灰填埋专区,填埋专区占地面积约为22499.2m2,总库容为5.8万m3,工程总投资27371.20万元。霞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霞浦县垃圾焚烧发电配套设施项目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国家电投贵州金元金沙柳塘“等容量替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国家电投贵州金元金沙柳塘“等容量替代”项目建设规模2台660MW超超临界参数、W火焰燃烧、一次中间再热、单炉膛、平衡通风、固态排渣、燃煤锅炉。以无烟煤为主要燃料,同步建设两台三室五电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纳雍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项目由纳雍开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总投资3.63亿元,本项目日焚烧生活垃圾500吨,年焚烧能力16.65万吨。本项目配置1台日处理垃圾500吨的炉排焚烧炉+配置1×10MW抽凝式汽轮机+1×10MW发电机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规定,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以针对性和随机性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听取各界的意见,做到公正、公开、客观地开展现场调查和意见征询。现进行第一次公示。一、项目概况铅山县城市管理局拟投资2269.35万元建设铅山县垃圾处理功能建设及改造提升项目(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惠来县住建局发布惠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项目选址于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石古村,垃圾处理规模为750吨/天,建设内容包括1*750t/d焚烧炉+1*25MW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等,预留二期用地。项目服务范围包
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西大唐国际新余二期异地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详情如下:江西大唐国际新余二期异地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拟对江西大唐国际新余二期异地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信息公示,项目总投资约75328.35万元,服务范围为璧山区,项目建设公司为重庆三峰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规划垃圾处理总规模为1200t/d,建设2条600t/d的机
一、报告书信息公示说明安徽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天长市张铺镇循环经济产业园拟投资建设天长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设施)飞灰填埋场(二期)项目。项目总投资4581万元,2023年12月21日天长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备案,备案号为2312-341181-04-01-2624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临泉县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临泉县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12-341221-04-01-396421)收悉。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及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材料,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落实环评和审批文件各项要求前提下,我局同意项目实施,相关审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临泉县人民政府发布临泉县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临泉县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该项目投资总额为8186万元,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规模为100吨/天,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规模为10吨/天,主要建设工程包括综合处理车间、调节池、厌氧罐、油脂储罐、沼气储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动态监管,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现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
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四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预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4-04-2-173)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台州市1.招标条件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四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浙江)能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4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修订)》《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修订)》的通知,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温室气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公示期: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2日通讯地址:和政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电解铝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16铝冶炼”中的电解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等规定要求,现将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一期)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广西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一期
3月29日,浙江梅溪燃机50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一次公示。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名称梅溪燃机500千伏送出工程(二)选址选线500kV输电线路途经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溪龙乡、长兴县和平镇、吴兴区妙西镇。(三)建设内容(1)梅溪电厂—妙西500kV线路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着力强化环评要素保障,持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纳雍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项目由纳雍开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总投资3.63亿元,本项目日焚烧生活垃圾500吨,年焚烧能力16.65万吨。本项目配置1台日处理垃圾500吨的炉排焚烧炉+配置1×10MW抽凝式汽轮机+1×10MW发电机的
近日,辽宁台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台安县八角台街道李坊村,现生活垃圾填埋场内西侧。新建填埋区一座,固化飞灰设计规模3600t/a,固化飞灰密度按1.35t/m3进行考虑,设计库容7.53万m3,服务年限28年,渗滤液调节池一座,有效容积1500m3。台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4月18日,宁夏能宏红寺堡鲁家窑150MW/300MWh集中共享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项目PC总承包工程启动招标。招标内容如下:宁夏能宏红寺堡家密150MW/300MWh集中共享电化学储能电站PC总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系统、110kv升压站、综合楼、场内道路、消防设施、厂内绿化、监控、厂区所有数据接入智能管控一体
4月16日,四川通江县秋锦山产业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总投资13000.00万元,新建日处理规模4000立方米综合污水处理厂1座(含场地平整及设施设备采购、安装),新建道路、电力管网、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招标人通江瑞元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江
据阿勒泰零距离消息,4月10日,新疆高登赛6GWH锂电PACK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地面工程开工。据悉福海县高登赛固态锂电池有限公司坐落于阿勒泰福海工业园区,项目由高登赛能源集团投资建设,集锂电池模组、PACK、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规划年产能6GWH,预计总投资13亿元,总建筑
4月8日上午,中国电科院南京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江宁开发区开工,标志着这一省重大项目进入全面建设阶段,也为江宁开发区聚力打造世界级智能电网产业集群注入了强劲动力。区长黄成文、江宁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爱军、副区长周强、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志海,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4月9日,湖南临武产业开发区东部片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19375.29万元,项目基本情况:一期(一阶段)设计土建建设规模为1.0×104m3/d,设备配套规模为0.5×104m3/d,用地32343.70㎡,合48.52亩。主要新建建构筑物有: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锂矿企业进水池、组合池、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关于对〈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后评估报告》意见建议的函为确保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就《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后评估报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煤电行业指标全省统筹调配,其他行业指标按照《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由省、设区市分别收储。碳排放替代源包括: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淘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须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替代系数为1.1。“两高”行业范围、替代系数等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广东省乳源县域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北京衡燃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121076230.56元,工期为360个日历天,公示如下:投资项目代码:2401-440232-04-01-403858投资项目名称:乳源县域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招标项目名称:乳源
4月7日,广东梅州市平远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和污水处理提升建设项目(一期)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定标候选人:(牵头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员)广东梅盛珍宇实业有限公司,报价金额:50132089.23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公示期: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2日通讯地址:和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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