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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详情如下: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9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司法局713室(青年路6399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立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
第八条 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调蓄池联动,实行厂站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内容。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纳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和备案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
第十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的气候、地理、人文等特点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建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
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水务、气象、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调控雨水径流。
第二十一条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设施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单位和个人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自行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防汛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水利设施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城区防汛指挥部门的运行调度要求,做好河道、水塘等蓄水的提前排放,预留出调蓄空间。
发生内涝可能严重影响道路正常运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好道路通行指引。
第二十四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规定;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和水量计量设备;
(五)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三)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的排水户, 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隔渣池、毛发收集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三级沉砂池,水质达标后可就近排放到河道、明沟、水塘等排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第二十九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检查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检查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四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发现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可追究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相关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三条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建设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网,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饮马河、伊通河、雾开河等市区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水体由水务部门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排水明沟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五)水塘由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和园林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六)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五条 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检修,汛期前和汛期中应当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及时组织清掏、疏浚和修复城市排水设施,定期检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直径6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5米区域;
(二)直径不足600毫米排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区域;
(三)沟渠护坡边缘两侧各3米区域;
(四)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与建设主管部门、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和临时排水处置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施工活动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设施保护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采取动态监测等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三条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各县(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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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株式会社(总公司:东京都中央区,代表取缔役社长:大矢光雄。以下简称“东丽”),此次成功开发出针对工厂废水的再利用及污水处理等严苛的使用条件下、不仅能保持现有的高度污垢去除性,并能长期稳定地生产优质水的高耐久性反渗透(RO)膜※1。本研发品使膜在清洗时对药物的耐久性提高到过去的2倍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牧屿污水厂三期工程正式开工。据了解,温岭市牧屿污水厂三期工程位于泽国镇,总投资约5亿元,工程拟扩建规模5.0万m/d,建成后形成10.0万m/d的处理规模。工艺技术采用AAO+AO工艺,深度工艺采用高效沉定池+反硝化深床滤池处理工艺,消毒采用紫外消毒工艺,污泥处理采用污泥浓缩池+污泥
3月25日,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正式升格为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会公用集团在稳固供水服务的同时,将全力整合生态环保、市政工程建设、城市服务,形成四大业务板块,以集团化管理,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新会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系统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与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坚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淀区将优化治理技术路线,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温室气体减排力度,协同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推进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低耗的处理工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民间资本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参与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
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按季组织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近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和相关市,遴选了60个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向民间资本公开推
近日,广西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采购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六景工业园区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总设计规模为12万m3/d,其中一期工程项目污水处理规模5万m3/d,投资估算为4.25亿元;六景工业园区南部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总设计规模为6万m3/d,其中一期工程项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公告,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安阳市市政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PPP项目的议案》。受PPP新机制政策调整影响,董事会同意终止实施该项目。受国家PPP核查影响,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安阳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暂停安阳市市政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施行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行动、城镇污水系统治理行动等十大行动,持续推进长江高水平保护。湖北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
新钢公司炼铁事业部超低排放化产作业区VOCs提标改造项目污水处理加盖臭气治理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宝武水务预中标,报价1089.62万元。该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建设废气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洗涤塔、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引风机、排气筒塔架等设备设施,将收集废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等。
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采购购置中水及利用再生水单一来源公告发布,拟定供应商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算金额8200.346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采购购置中水及利用再生水单一来源公告一、项目信息采购人: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项目名称:购置中水及利用再生水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11月15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合肥市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2021-2035年)》,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本次规划范围为合肥市中心城区范围,总面积为1003.6平方公里。合肥市城镇类型为特大城市,规划目标是城市雨水管渠及泵站保证设计标准以内的降雨时,地面不积水;城市排水防涝系统保证
近日,多省市公布预测疫情高峰时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吴尊友谈及今冬疫情形势时,他研判,今冬疫情可概括为“一峰三波”。从今年12月中旬到明年1月中旬将是第一波疫情,第一波以城市为主,逐渐会上升起来。第二波是明年1月下旬到2月中旬,春节前的人员流动造成第二波疫情上升。第
准确划分不同降雨特征下的城市排水分区,表征径流路径,计算径流量并反应真实工况是排水精细化运营、规划设计模拟分析的关键环节。鉴于城市降雨不平均、地形地势与人工构筑物竖向复杂、洪涝灾害后影响重大等显著特征,结合高精度雷达点云地形数据,提出基于高精度点云数据的排水分区动态划定方法。同时
8月22日,怀柔污水处理厂和怀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工程及雨污水干线运维PPP项目预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北京北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中标该项目。服务内容如下:1.项目地点: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怀北镇神山村,怀柔新城及平原地区。2.建设内容:该项目主要工
日前,潍坊发布《潍坊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实施方案》。详情如下:潍坊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行动、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行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行动”(以下简称“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根据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印
近日,《枣庄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对外公布。根据方案,2022年年底,完成全市107.9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其中山亭区实现整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2023年年底,全市实现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清零;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2025年年
4月29日,《威海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方案指出,到2022年,中心城区(含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完成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含市政、建筑小区雨污合流管网,下同);全域范围黑臭水体实现动态清零。到2023年,文登区、荣成市、乳山
5月16日,《临沂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对外公布。《方案》要求,2025年6月30日前,全市建成区内市政排水管网、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餐饮、宾馆、洗浴、洗车、农贸市场、工业园区等方面的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
在3月15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雷正龙表示,我国当前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出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难度加大。水是传播病毒的重要媒介,感染者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的病毒,携带病毒的排泄物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河北迁安市城市排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该项目详细信息以及评标结果如下:招标项目名称:城市排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设计项目编号:G1302832200122001招标人名称:迁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迁安市花园街689号招标人联系方式:聂鹏展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九三集团长春大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工段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本项目招标范围新建75t/h锅炉SNCR炉内脱硝与SCR炉外脱硝设备及配套设施;拆除现氧化镁脱硫塔,新建石灰石湿法脱硫塔及配套设备、自控系统增加高效除雾器与改造除尘器布袋,包括土建施工、环保验收
3月19日,长春市南关区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招标,总金额1343.46万元,项目分为2个标段。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三次)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
3月15日,吉林省首个发电企业厂区自发自用光伏项目——长春热电厂厂区光伏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建设装机容量2200千瓦,以“自发自用”的消纳方式接入电厂380伏厂用电系统,投运后,年均发电量为2620.5兆瓦时,利用小时数为1194.85小时。项目的成功投产为吉林省内发电企业和中小型工商业开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金冠股份2月21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长春一汽储能电站确为公司生产交付的产品,该项目规模为0.5MW/1MWh,目前该项目已顺利并网运行。公司已交付工商业储能电站最大功率为0.5MW。工商业储能电站的配置功率和容量与业主的用电负荷、用电习惯、变压器容量等相关。
近日,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2x660MW煤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本招标项目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2×660MW煤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已由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第5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一体化项目筹建处,建设规模2×660MW燃煤机组
1月26日,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建成后将接入天然气“全国一张网”,与东北地区天然气骨干管网实现互联互通,每年可新增天然气供应量100亿立方米,极大提升我国东部能源通道保供能力。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是国家“十四五”重点项目,也是国家管网集团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实现
1月26日,国家“十四五”重点项目——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工程建成后将接入天然气“全国一张网”,与东北地区天然气骨干管网实现互联互通,优化我国东北地区油气管网布局,每年可新增天然气供应量100亿立方米,极大提升我国东部能源通道保供能力。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是国家“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提高能耗统计数据质量,1月17日,长春市经开区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对2023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业务工作进行培训。会议采取能耗统计信息系统讲解、平台演示和实例计算等方式,对与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各区域、各单位能耗统计数据
近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专家审查会。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吉林吉钢钢铁集团泰华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进行了讨论、审查。会上,企业代表介绍了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会专家细致审查了项目方案,深入询问和分析污染防治设施升级选型,相关
12月5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邹磊,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刘明胜在总部与来访的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张恩惠举行会谈,双方就深化政企务实合作、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发展等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并共同见证长春市人民政府和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中国大唐党组成
11月17日,世界寒地冰雪经济大会开幕式暨世界寒地冰雪经济国际合作发展高层论坛及央地合作论坛在吉林长春举行。活动期间,中国能建分别与白城市人民政府、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签订白城市可再生绿色能源一体化项目和长春市九台区抽水蓄能综合能源开发项目,签约金额达365亿元。其中,白城市可再生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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