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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安市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的通知,详情如下: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沙尘、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企业制定的操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5.1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2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西北区域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及《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分别任第一、第二指挥长,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西安城投集团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铁腕治霾办,由市铁腕治霾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铁腕治霾办、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市级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考执行。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应急工作组职责
2.4.1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2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与市气象局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4.3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配合,与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
2.4.4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3.监测和预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按照《西安市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聘请环保、气象有关专家,成立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密切跟踪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日常时期(4月1日—10月31日),工作小组每周五上午12时前,完成未来1周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会商预测;重点时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工作小组每日9时和16时,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2次会商预测;特殊时期(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作小组实时关注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并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开展会商,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见附件2),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和SO2(二氧化硫)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4.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空气污染程度持续加重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前5—7天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紧急管控指令,由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导除抢修抢险外的建设、出土、拆迁等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停止涉土作业,督导燃煤、水泥企业污处设施高效运转,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生态环境部门驻场监管。具体排放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同时,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视情发布紧急管控解除指令(若全市发布预警启动、升级或解除信息,则按预警信息执行)。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市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或SO2(二氧化硫)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照执行。
4.3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应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可能连续发生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迅速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我市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在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抄送关中地区其他市(区)。红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第二指挥长批准。
4.4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空气污染程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备,同时直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生态环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指令执行。
4.5应急响应
4.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4.5.2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5.2.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城投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序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按照《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全市范围内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的禁行工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加严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西咸北环线疏导管控措施;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工作。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继续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外的建设、出土、拆迁等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焊接、土石方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③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资源规划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除隧道窑)实施错峰生产。
⑤住建部门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⑥工信部门督导水泥制品、粉磨站停止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⑦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查处工作;加大对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确保100%覆盖。
⑧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涉气工业企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交通、城投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②住建部门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外的各类施工工地停止混凝土浇筑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③工信部门督导水泥熟料生产线停止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④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交通、城投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
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6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涉气企业限排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涉气施工作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6.2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涉气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7.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7.4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场所,畅通应急通信指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不断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 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8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方)案修订及报备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各成员单位在市级预案发布后,应及时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订,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涉气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简易工序或实施全厂停产的涉气企业,可只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2预(方)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3预案培训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4预(方)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本级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9.附则
本预案由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市政办发〔2018〕110号)同时废止。
西咸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0.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2)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3)防汛车辆、应急车辆;(4)“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4.重型载货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以上的载货汽车。
5.简易工序:(1)涉气工序仅有低氮改造天然气锅炉;(2)企业生产工序不多于3条,且涉气工序仅为1条;(3)汽修行业;(4)“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附件:1.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样表)
附件1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1.全面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落实。
3.督导本辖区涉气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按方案做好减排措施落实。
4.开展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职责
1.会同市指挥部,编制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宣传实施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2.负责督导、协调市属媒体、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3.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4.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市发改委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电力行业涉气企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督导电力行业涉气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3.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市教育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组织全市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户外活动、弹性停课等措施。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市科技局职责
1.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市工信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除电力企业、燃煤锅炉企业、供热企业外的涉气工业企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导除电力企业、燃煤锅炉企业、供热企业外的涉气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市公安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对冒黑烟和高排放车辆管控力度。
3.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管控措施。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市财政局职责
1.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预算。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市资源规划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矿山、砖瓦窑、砂石场、白灰场、黏土砖厂、采砂场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和重污染天气成因及预测、预报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3.组织“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与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联合市气象局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依托会商机制定时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填写《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并拟定预警应急新闻发布稿,将会商结论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4.开展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5.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涉气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6.督导燃煤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7.负责向公安部门提供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车型目录。
8.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力度。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市住建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市各类建设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督导区(县)、开发区物业小区落实清洁行动。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市城管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供热企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落实减排措施。
3.督导城市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4.加大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管控工作。
5.做好秸秆、垃圾、树叶、杂物露天焚烧及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6.督导全市餐饮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7.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市交通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3.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国省干线公路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负责组织汽修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市水务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3.负责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市商务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定点煤炭交易市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市卫生健康委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协助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与处置工作。
2.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市国资委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所属涉气企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市市场监管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加强洁净煤经营单位检查力度,加大定点煤炭经营网点煤质抽检工作力度。
3.协助城管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市文化旅游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在旅游景点和游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市气象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
3.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市司法局职责
1.审核市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西安城投集团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所管辖供热企业和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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