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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解读

2019-11-27 10:13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机构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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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等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2019年9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生态环境部及有关机构改革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

(二)主要内容。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具体工作。

(三)主要举措。

一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省级环评审批跨市的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大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级审批外的,由市级审批。今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环评审批以地市为主。

二是落实市县机构改革和环保垂改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按照市、县生态环境机构改革要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管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现有审批权限上交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故《规定》不再罗列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审批的具体类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具体工作。

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删除有关环评登记表类的表述,对环评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减轻社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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