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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复,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东营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东营市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67条。
总则共8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单位个人保护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监督管理共10条,对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网格化监管机制、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的监管、污染项目建设管控、重点园区要求、应急排放、举报监督制度、公益诉讼、重污染天气应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防治措施共32条,主要对煤炭消费、锅炉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和大气异味治理、石油勘探开发储运、油气回收利用、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及露天焚烧污染防治、烟花爆竹燃放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法律责任共16条,本着“解决东营重点问题,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的原则,《条例》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石油化工和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石勘探开发和储运单位、工业异味污染物排放企业、废弃物焚烧企业、施工单位等主体的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对火炬作为日常处理设施、未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定期检测、船舶进入东营市水域使用不符合要求燃油、露天焚烧等行为也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条例》对于上位法已明确设定法律责任,且执法部门认为不存在执行障碍和调整空间的行为,不再重复设置法律责任。附则1条,规定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制度。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最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控制并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十条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监督管理,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园林绿化、渣土运输、城市道路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港口、码头、道路运输站(场)的堆场和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畜禽养殖、秸秆焚烧等排放大气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成品油的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和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提高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对大气环境进行自动监测。
第十二条从事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数据,不得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委托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入驻相应的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类别和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园区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污染大气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并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从源头上防治大气污染。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第二十一条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建立完善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三十五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不满二十吨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
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使用纳入省规定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五条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一含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设备密封点泄漏检测频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第二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自主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企业应当及时检修,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设备正常运行;故障期间,企业应当开展人工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的操作规程,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指标。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安装包含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特征污染物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特征污染物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废弃物焚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监测。
第二十九条石油勘探、开发、储运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一)对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套管气(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二)在联合站、接转站、计量站、注水站、钻井废液处理站、作业废液处理站采取地面管线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
(三)油气集输过程采用密闭集输工艺,安装套管气回收装置;
(四)原油储罐设置浮顶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油气无组织排放;
(五)油泥砂贮存设施采取防风、防渗、防雨、防晒措施;
(六)其他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条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第三十一条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应当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定期检测;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并记录,不得随意排放,污染大气。清洗(置换)机构应当将废气、废水等污染物集中处理,并建立台账。清洗(置换)记录和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客运线路、增加公交班次、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等措施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制定有利于绿色出行的政策,鼓励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不得销售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定点抽测、遥感监测复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重新检测。
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范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检修。对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维修、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三十八条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加装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岸电。
港口、码头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排放要求的船舶燃油。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落实;
(四)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七)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港口、码头、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对物料堆放场所采取抑尘措施,具备条件的,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密闭运输、密闭储存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三条道路保洁应当采用低尘作业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喷雾等措施,并根据道路扬尘控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第四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鼓励和支持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十六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树枝、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生物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禁止非法焚烧电器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油烟净化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清洗维护。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大气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请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新建额定蒸发量三十五吨以下或者在其他区域新建额定蒸发量不满二十吨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任一含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设备密封点泄漏检测频率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企业,未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
(二)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企业,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未开展人工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向社会公布规定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二噁英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储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对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套管气(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未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
(二)在联合站、接转站、计量站、注水站、钻井废液处理站、作业废液处理站未采取地面管线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的;
(三)油气集输过程未采用密闭集输工艺、未安装套管气回收装置的;
(四)原油储罐未设置浮顶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油气无组织排放的;
(五)油泥砂贮存设施未采取防风、防渗、防雨、防晒措施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所配备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油气运输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后使用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排放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高空抛掷、扬撒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现场铺贴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树枝、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生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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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本溪钢铁南芬选矿厂65t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EPC总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南芬选矿厂65t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EPC总包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南芬选矿厂65t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EPC总包工程(BGBGKYGGZHG250411203854)招标人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部工程管理,招
4月9日,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7套熔铝炉脱硝除尘系统及余热回收系统、2套保温炉炉门排烟除尘系统及附属管道。项目投资限价为5985.9万元。详情如下: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4月8日,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
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503088,招标人为陕西榆神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陕西榆
4月3日,历时3天的2025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暨中欧绿色低碳博览会(ECOMONDOCHINA-CDEPE2025)顺利落下帷幕。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ItalianTradeAgency,以下简称ITA)组织了14家意大利环保低碳企业组成意大利国家馆,展示了绿色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4月1日上午,意大利对外贸易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4月3日,建德海螺二线窑尾烟气脱硫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期拟对其5000t/d熟料生产线进行脱硫烟气工程改造,并达标排放。根据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原始条件:风量原料磨开时:785000m3/h(暂定);介质温度(袋收尘出口):85~140℃;除尘器出口粉尘浓度:正常≤10mg/Nm3,最大30mg/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为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补齐空气质量不优的短板弱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咸阳印发了《咸阳市2025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力推进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分为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加强组织保障三个部分。目标要求:以减排、减煤、减卡为重点,处理好高质量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陕西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标杆城市。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以下为政策原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
日前,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少于263天,力争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重污染天数控制指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9410吨、6570吨。详
近日,湖北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文件提出,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14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3家企业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36家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详情如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的通知鄂环办〔2025〕10号
为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在化工和制药领域的应用与发展,我们将在2024年6月3日至4日,于上海国家会展中心(虹桥)举办的上海2024世环会[工业节能与环保展]及上海国际泵管阀展览会(简称“上海国际泵阀展”)期间,同步召开“2024化工和制药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安全处理新技术应用交流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汇聚了众
3月19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示湖北省2024年第二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关于湖北省2024年第二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示为精准化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升企业绿色发展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
为积极响应“双碳”目标,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电解槽减产风险,榆林新材料集团确立了创建电解铝行业绩效A级企业的目标。在此背景下,铝业分公司电解铝烟气净化脱硫系统局部改造项目历经三个多月,六套电解铝烟气净化脱硫系统近日全面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行。该项目旨在提升脱硫效率、
日前,包钢股份在投资互动平台上表示,自2020年以来,公司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超低排放任务,实施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3大类100余项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于2024年9月通过专家现场审核,成为自治区首家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钢铁企业。2024年12月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污染天气绩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其中提及,出台国内最严、国际领先的标准体系,建立每家企业一个包联小组、一本任务台账、每周一次通报的“三个一”机制,在全国率先实施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集中举办3次政银企对接,推动全省55家在产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部达到A级。详情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美丽山东建设规划纲要(2025—2035年)》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以渤中、半岛南、半岛北三大片区为重点,加快打造山东半岛海上风电基地。稳妥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开发建设,推动陆上风电改造升级。积极参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打造鲁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日,惠阳区50MW/300MWh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运营(EPC+O)(第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惠阳图迹智慧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中海储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
近期,天合跟踪已完成东营辉阳国家大基地项目累计400MW的开拓者2P智能跟踪系统交付。天合跟踪凭借高品质产品与专业的交付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并获得客户授予的“优秀服务商”奖。东营辉阳清洁能源国家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地处山东东营刁口乡,海边的地理环境赋予这片场地水上发电、水下养殖的一体化
2月份,动力电池装车量排名大变脸,多家市占率环比下降,有企业失速,亦有企业超车,新一轮洗牌期开启。近年来,“产能结构性过剩”和“去库存”一直是围绕动力电池产业发展的关键词。根据研究机构EVTank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产业链的动力电池库存高达164.8GWh,2022年全行业的动力电池库存达到历史
3月28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3月24日-3月28日)。政策篇国家能源局开展19省市电网专项监管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该项工作覆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2025年海洋强省建设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通知》显示,为加快推进山东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各市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79个项目作为海洋强省建设重点项目库新入库项目,动态调整后,2025年共有在库项目201个。根据《2025年海洋强省建设重点项目名单》
3月2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全力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渤中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建设,扎实推进渤中海上风电G场址、国华HG14海上光伏1000MW、辉阳渔光互补、通威渔光一体(二期)等重点项目,力争新增
3月14日,山东东营发布东营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公示(2025年3月)。根据公示文件,东港港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仙河镇、刁口乡为良好乡镇(街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垦利街道,胜坨镇,永安镇,兴隆街道、凤凰街道为一般乡镇(街道,其余为受限乡镇(街道)。文件显示,根据《分布
高投入的技术创新#x2B;资金、产能“粮草军备”#x2B;生态链投资扩张。3月14日晚间,宁德时代披露2024年度报告。2024年,宁德时代营收3620亿元,同比下降9.7%,归母净利润507亿元,同比增长15.0%。减收系碳酸锂等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产品价格调整。增利得益于公司技术优化,推动营业成本同比下降15.6%。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将菏泽华汪热力有限公司#1等机组补充纳入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
3月14日,宁德时代披露2024年度财报。电池销量进一步增长了近两成,但却罕见的出现了增利不增收的现象。增利不增收?毛利润在上升在2024年报告期内,宁德时代实现净利润507.45亿元,同比增长15.01%,但其营收却罕见下降了9.7%,为3620.13亿元。从销量来看,宁德时代全年实现电池销量475GWh,同比增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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