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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河南省水泥企业12月26日后停产有变化!

2019-12-25 14:40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郑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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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4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整为II级响应的通知》称,根据空气质量会商情况,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2月26日0时将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调整为Ⅱ级响应。并提出如下要求:

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橙色管控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增加对国、省、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项目、绿牌工地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全市停止渣土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项目除外)。

全市停止水泥罐车、建筑物料运输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绿牌工地除外)。

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允许运输的电厂、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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