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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2020-01-03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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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详情如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

202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予以通告。

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日

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4.煤炭开发(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5.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6.国家原油储存、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

三、交通运输

7.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8.公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9.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10.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1.矿山开发(独立的选矿厂除外)

12.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不包括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

13.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14.有色冶炼项目

15.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二甲苯(PTA)、电石项目

16.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

五、其他项目

17.大型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

18.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19.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六、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享有省、市、县三级环评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和衡水市享有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

关于制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说明

一、目录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我省“放管服”相关要求,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2019年10月,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省政府部门拟向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要求“能放尽放”,“应放尽放”,经研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区,结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批情况,一并下放至各市。我厅对目前实施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调整,拟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二、目录调整内容

一是下放审批权限至特定区域。根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部门拟向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及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将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雄安新区已享有省市县三级权限)。

二是下放行业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2019年省委省政府20项民心工程之一,我厅主动服务,积极推进,集中审批了一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覆盖了所有设区市,通过这些项目的审批,各市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审批原则及环境管理要求均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具备了承接审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文件的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2020年还将审批大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为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且考虑到该行业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各市不得再下放至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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