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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详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和工业投资稳定增长,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所辖县(市、区)对城镇及周边未入园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梳理相关企业用地、耗能、排污等资源消耗以及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产能、税收、劳动就业、全要素生产率等情况,制定退城搬迁和入园的条件标准,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推动工业园区规划与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机衔接,强化刚性约束,开展工业园区标准化试点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两大协同发展区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分类分步推动企业退城进入各类园区。优先推动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导向的优势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引导资源利用效率低的淘汰类企业、“僵尸企业”逐步清退用地。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商务厅、科技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
二、加大“退城”企业用地收储奖补力度
各市、县(区)应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细则,加大城镇及周边企业工业用地收储奖补力度,由政府主导对企业厂房、设备等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按照对企业厂房、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作价。综合考虑企业员工安置、子女教育、腾退进度、存货损耗、停产损失和土地类别等情况,分类分档制定城区工业用地收储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
三、支持城区企业就地转型
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可按照省里“三旧改造”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变更为含商住在内的经营性商品住宅用途,应由政府统一收储后出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四、支持“退城入园”项目技术改造
支持“退城入园”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更新改造设备设施,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工厂,扩大先进产能,各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退城入园”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退城入园”企业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可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五、提升“退城入园”项目融资服务
充分发挥“产融云”平台作用,举办“退城入园”企业“政银企”“政基企”等专场产融对接活动。在符合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对“退城入园”企业正常的贷款需求要做到应贷尽贷;对“退城入园”企业抵押物变更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合理确定授信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退城入园”企业融资财务压力和成本。发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推广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模式,支持“退城入园”企业融资。发挥全省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退城入园”企业融资转续贷。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加大对“退城入园”技改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工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兴业银行
六、强化“退城入园”项目用地保障
对“退城入园”企业,属于鼓励类、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在新入驻园区按原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将“退城入园”工业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对新增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退城入园”重大工业项目,一次性规划预留,分批供地、分期建设,预留土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加强省以上重点工业投资项目“退城入园”用地保障,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予以统筹调剂安排,所需的用林指标由所在市、县(区)优先解决,不足部分由省级予以统筹调剂安排。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七、支持园区企业物业分割转让
园区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经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后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对分割转让有特殊规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八、拓展园区承载空间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鼓励各市、县(区)引进国内外综合实力较强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开展园区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对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放宽至30%。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商务厅
九、强化工作组织落实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地区“退城入园”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解落实,根据本地发展实际,制定细化配套措施,结合项目投资强度等因素加大对“退城入园”企业财政奖补力度,发挥好“一企一策”作用,引导企业加快“退城入园”。各市、县(区)要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严防假借“退城入园”“三旧改造”名义违法违规用地和享受相关政策,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退城入园”项目推进情况作为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协调会议的重要内容。省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商务厅、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规划引导、搬迁改造、土地收储、园区建设、融资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退城入园”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目前留在城区的工业企业中,既有无法新增工业用地制约发展的成长型企业,也有成长性不足、停减产、甚至是“僵尸”企业,既占用土地资源,又影响产业布局优化和城市周边生活环境保护,亟需盘活资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发展其他产业腾出宝贵空间。
通过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是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助于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布局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多方共赢。一是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通过搬迁改造、“腾笼换鸟”、园区提升等项目建设,促进工业投资。二是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退城入园”企业结合搬迁,实施技术改造、生产设备升级等,有利于先进产能扩张与创新发展;城区得以腾出更多空间发展其他产业。三是有利于产业绿色集聚发展,企业向园区集聚,可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污水、固废等集中排放处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提出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加大“退城”企业用地收储奖补力度、支持城区企业就地转型、支持“退城入园”项目技术改造、提升“退城入园”项目融资服务、强化“退城入园”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园区企业物业分割转让、拓展园区承载空间、强化工作组织落实等九条意见。
(一)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组织开展对城镇及周边未入园工业企业的摸底调查,重点围绕企业用地、耗能、排污等资源消耗情况以及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税收、全要素生产率等主要指标,制定相关标准,建立“退城入园”项目库。推动工业园区规划与各类规划有机衔接,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进一步提升园区建设水平。按照规划和产业定位,分类分步推动企业退城进入各类园区。
(二)加大“退城”企业用地收储奖补力度。综合考虑企业员工安置、腾退进度、土地类别等情况分类分档次制定财政奖补政策,并从满足搬迁企业合理诉求出发,提出按照对企业厂房、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作价,支持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
(三)支持城区企业就地转型。为激励城区老工业企业转型,提出符合并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可按照省里“三旧改造”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及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四)支持“退城入园”项目技术改造。为支持企业实施技改,扩大先进产能,提出各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退城入园”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可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补助。
(五)提升“退城入园”项目融资服务。针对“退城入园”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强调多措并举支持“退城入园”企业与各类投融资机构精准对接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发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推广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模式,发挥全省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退城入园”企业融资。
(六)强化“退城入园”项目用地保障。针对“退城入园”企业用地需求,提出属于鼓励类、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在新入驻园区按原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将“退城入园”工业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加强省以上重点工业投资项目“退城入园”用地保障。
(七)支持园区企业物业分割转让。着眼于促进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链完整性,着力盘活闲置资产、促进产业园区发展,明确对已确权登记的园区企业存量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经批准可进行登记、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产业项目。
(八)拓展园区承载空间。为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鼓励引进国内外综合实力较强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开展园区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
(九)强化工作组织落实。为推动政策落实落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化配套措施,结合项目投资强度等因素加大对“退城入园”企业财政奖补力度,发挥好“一企一策”作用,引导企业加快“退城入园”。省直相关单位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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