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哈密印发《哈密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哈政办规〔2019〕2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日
哈密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兵地协作、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各有关部门长效联动机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状况和防治要求,组织编制未达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治理目标、任务、计划和措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我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本区域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约谈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管理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区县人民政府约谈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管理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负责人应当对未完成情况作出说明,并主动落实整改。
(一)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
(二)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五)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考核结果和约谈、问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环保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等公益活动,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或者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拟订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措施,落实能源结构调整政策,推进清洁能源建设和节能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淘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地方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鼓励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业企业改用清洁能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调整集中供热资源,逐步将老旧小区并入集中供热。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提高市区、县城等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普及率,推广使用其他替代清洁能源。负责垃圾填埋场、生活垃极分类处理处置、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负责对建筑施工扬尘、城区道路扬尘等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伊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城市社会综合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焚烧沥青、垃圾、塑料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现象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施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污染;公路扬尘、公路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抛洒杂物等行为。
公路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省级道路扬尘等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和河道整治扬尘污染防治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并监督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生产生活大气污染物。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负责对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编制实施以防沙固沙为主的造林绿化规划,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和保护。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工作,采取退化林分修复、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自然扬沙。
气象部门应当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水作业,增加城市及周边降水,改善和缓解浮尘污染状况。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不得超层、越界开采,做到边开发,边治理;对闭坑矿山,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监督管理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和油品升级相关工作,负责对老旧、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促进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肃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依法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严格烟花爆竹管控,对违禁燃放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备案;督促辖区内企业加快燃煤锅炉改造,推广使用天然气或洁净燃料。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油品等能源的质量开展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公安、电力等部门落实源头管控措施,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荒行为,对弃耕、撂荒地采取生态输水、扎草方格等措施恢复生态,抑制扬尘污染。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以下简称“兵团第十三师”)负责监督管理所辖范围内大气环境质量;兵团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严禁“三高”项目进哈密。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落户工业园区。
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停产、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配备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传输准确。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标准改造或者关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和生产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大气污染防治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推动园区循环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
医疗、教育、交通、应急管理等重点部门按照部门预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重污染天气,应当启动应急方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
(二)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三)城市建成区主干道采取加大喷淋、洒水频次等措施;
(四)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
(五)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自治区及我市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
在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销、除尘装置或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政策,推广秸秆、落叶综合利用,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
禁止任何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管理要求移送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散煤消费总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拆除建(构)筑物、矿产资源开采、物料运输的扬尘和沙尘污染治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配备防尘抑尘设备,进行湿法作业,科学合理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地面铺装和防风固沙绿化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实施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行驶车型、行驶区域和时段的限制通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实时监控。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机动车燃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一)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栏杆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它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
(四)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清理楼层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六)对建筑外部进行修缮、装饰施工的,按照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一)城市道路和管线敷设施工,应当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
(二)城市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
(一)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进行覆盖、洒水降尘。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3至5厘米。
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二)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气温高于零摄氏度的非雨雪天气,市区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
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它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低尘作业。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保持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一)物料堆场应当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地面硬化;
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要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场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改造。
第三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禁止非法开垦、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防止扬尘污染。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确保其恢复自然生态原貌。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
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设畜禽粪便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三)其他存在渎职和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对施工单位或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园林绿化作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责令建设方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从事开垦、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破坏植被、沙壳、结皮、戈壁砾层等原生地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水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监管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破坏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鹤岗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八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位。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第一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第一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4年第一批通过审查的深圳地铁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其中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规划先行;源头治理、协同控制;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共分为四条,本着立足实际,稳中求进的原则,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明确了禁燃区范围;(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三)明确了禁燃区要求;(四)明确了各相关地区和部门的权责。大连市人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
2月22日,贵州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修正后《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件全文如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西安市
广东省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锚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全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擦亮“深圳蓝”招牌,以高标准、高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深圳市近期PM2.5浓度与去年同比上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补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3年第五批通过审查的赤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精准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开展区域联防联动,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等措施,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排污许
金风科技哈密巴里坤80万千瓦实验风电场项目升压站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招标编号:TR.HMJFTR-HMBLK-GK004一、项目概况、招标范围1.项目概况1.1招标人名称:哈密金风天润国创实验风电有限公司。1.2项目名称:金风科技哈密巴里坤80万千瓦实验风电场项目升压站施工总承包工程。1.3项目概况:金风科技哈密
4月2日,哈密煤电公司大南湖电厂举行“供热增容改造”项目推进会。本项目是利民、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也是关系民生、造福万民的“温暖事业”。它将进一步提升保障居民温暖过冬的质量和能力,同时,对哈密煤电公司落实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哈密地区“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总投资2.3亿元,
3月21日,四川省林业科技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四川广安段)比选公告。因公司经营业务实际需求,现需选聘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四川广安段)项目的技术服务,兹欢迎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公开比选。报名时间2024年3月21日15:40——2024年3月2
清风拂过玉门外,正是扬帆好时节。2023年12月20日,新疆最大井工煤矿——新疆公司哈密大南湖七号煤矿及选煤厂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该矿不仅是中国中煤在西北布局的重点项目,更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跃马扬鞭项目建设按下启动键万乘旌旗分一半,八方风雨会中央。2011年大南湖七号煤矿项目成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哈密至重庆±800千伏特高压渝北换流站工程首次1200方混凝土基础浇筑完成,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是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确定的102项重大工程之一,是“疆电外送”直流第三条通道,也是今年国家电网公司开工建设的第四条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023年12月29日华电集团发布新疆华电哈密烟墩新型混合储能示范项目EPC总承包(第二次)招标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规模为4.6MW/1.033MWh,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6月15日。本次招标范围:(1)设计工作: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场地勘察、初步设计、施
12月27日,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渝北换流站正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首次混凝土基础浇筑完成。据悉,渝北换流站是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在渝重要落点,也是重庆占地面积最大、建设工程量最大、总投资最高的电网旗舰型站点,投用后接入电量将超目前重庆用电量的四分之一。
12月24日12时06分,随着最后一台风电机组的叶轮与机舱成功对接,中船风电新疆哈密百万千瓦风储一体化项目圆满完成全部150台机组吊装,为后续推进并网发电奠定了坚实基础。一体化项目位于全国有名的“百里风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十三间房区域,项目占地面积约231平方公里,是目前哈密市单体装机规模最
12月8日至13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哈密~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甘肃段)开展首次质量监督检查。据悉,哈密~重庆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是全国首批“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外送工程之一,是甘肃省政府2023年省列重点项目,该线路工程途经新、甘、陕、川、渝五省全长2290公里,甘肃
2023年12月1日,电力质监站正式启动哈密至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以下简称哈密至重庆工程)质监工作,该工程也是我国今年第四条开工建设的特高压直流工程。哈密至重庆工程是我国首批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外送工程之一。工程起点位于新疆哈密市,落点位于重庆渝北区,线路途经新疆、甘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9日,华电集团发布新疆华电哈密烟墩新型混合储能示范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规模为4.6MW/1.033MWh,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6月15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