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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莆田市辖区内(包括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岛、北岸)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超出事发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需要区域联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需要莆田市人民政府参与区域联动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一、基本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二)统一领导,多级联动
加强区域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市直各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联防联控。周边地市区域联动,特别是和泉州市湄洲湾南岸、福州市江阴港的区域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各级政府应对污染天气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四)科学预警,分级管控
构建完善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响应体系,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定时会商,科学预警,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响应措施,做到及时、快速和精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橙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红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各县(区)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启动门槛,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确定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加强沟通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二)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当重污染天气突然发生,没有提前预警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发布预警信息。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签发,橙色、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1.通过市委宣传部联系市直各新闻单位发布新闻通稿,滚动播报预警信息。2.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3.通过气象信息发布渠道。4.各电信运营企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
(三)应急响应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预警发布后,市直成员单位、各园区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本县(区)实际,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村(街道)开展工作,通知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根据应急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接到通知时及时将书面请示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错峰生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柴油车限行、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行、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桔梗、燃放鞭炮、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区域联动: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区域预警信息,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按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预警信息进行发布,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四)应急级别的调整或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加密会商频次,加强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变化趋势的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适时变更预警级别,同步调整响应级别。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同时调整响应级别或应急终止。预警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调整预警级别并升级响应措施。
(五)应急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终止应急行动,并完成应急处置情况的上报,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
(六)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组织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园区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同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组织对人员物资、技术支撑和保障、预警和应急措施、组织机构等进行评估,如需调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园区依据调整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
四、工作保障
(一)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应排查本辖区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减排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每年定期修订,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备案。
(二)编制企业操作方案
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等。企业应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安装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
(三)严格督查考核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行动方案和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县(区)进行通报、约谈。
(四)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人力资源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市卫健委负责医护应急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员日常培训。
经费保障:空气监测网络建设、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及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与气象局要密切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宣传部门加强对本市媒体的协调,督促各类媒体按市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和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加强培训与演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聘请该领域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应急组织机构的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培养组织协调、监测预警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有计划的开展相关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进行综合演练,应急演练重点考察和培养各应急组织机构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联动能力,并对各种响应方案实施效果进行模拟,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
五、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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