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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开辟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切实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建设

2020-02-13 14:17来源: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疫情防控环保审批医疗卫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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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建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的安排部署,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开辟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环保审批服务保障工作。

一是开辟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对属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试验等防疫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绿色通道”制度,可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疫情解除后通知建设单位补齐相关资料。对可能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应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避让。

二是 切实做好环评审批服务。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通过快递邮寄环评批复文件等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身体健康。优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形式,鼓励采取录制项目现场影像、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确保评估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查效率。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沟通,避免当面接触,减少疫情传播。

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环评审批质量把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五个不批”的要求,对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不符合防护距离要求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审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单位承诺事项有效落实。

四是做好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市生态环境局对应急增加辐射诊疗设备开辟“绿色通道”,暂时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将医疗机构应于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2019年度评估报告放宽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月内提交,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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