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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

2020-02-14 11: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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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推进落实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高水平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严格落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观察点疫情防控的指导帮扶,做好对一线环保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的调配、运输,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监管人员的工作通行等问题,为推动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提供生态环境基础保障。

二、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各类环保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均可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涉及环保方面的项目审批和验收,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方式,特事特办。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项目,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对于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落实环保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

三、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坚持奖优罚劣,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环境信用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境要素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优先解决重大产业项目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地方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防控环境应急保障贡献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领域,持续扩大生态环保投资。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推进生态环境“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科技化精准化水平。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以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企事业单位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以不加处罚款,罚款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五、深化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组织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主动提供环保技术帮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开展涉危涉化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排查整改,确保复工复产环境安全。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环保“体检”等技术服务。加强舆情应对和政策解读工作,做好疫情防控环境管理工作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环境信用差别化管理。完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推进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并在环保资金补助、绿色金融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主动作为、作出贡献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表扬,并在相关考核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

七、实施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落实厅领导联系设区市和企业制度,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着力解决制约企业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实施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内企业环保服务需求,选择若干家企业主动结对服务,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环保问题,全省结对服务企业1000家左右。完善“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线上视频、上门服务等方式,面对面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八、强化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环境监管服务,结合地方实际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全力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各地有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或者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厅。疫情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将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应急保障、监管服务等措施予以固化,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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