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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和 2020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规定的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债权人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华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烽华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烽华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前述申请能否被安庆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烽华公司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债权人将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18 年年度报告》,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AC 证审字[2019] 0393号)确认,公司 2018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74 亿元。公司 2017、2018 年度已连续两年亏损,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2019 年前三季度亏损,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 2019 年度亏损:81,000 万元–81,500 万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及控股股东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调查已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终止,公司及控股股东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三年内不能实施重组上市行为。
一、净资产为负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30 日披露了《2018 年年度报告》,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AC 证审字[2019] 0393 号)确认,公司 201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74 亿元。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8,630.59 万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规定的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存在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 2017、2018 年度已连续两年亏损,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2019 年前三季度亏损,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月 22 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 2019 年度亏损:81,000 万元–81,500 万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导致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债权人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华公司”)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烽华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烽华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向安庆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前述申请能否被安庆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烽华公司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债权人将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公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将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截至目前,安庆中院正在审查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在此期间,桐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司风险化解工作,积极支持公司重整。为确保公司重整受理审查期间的生产经营稳定,配合安庆中院审查,桐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维稳应急预案》,并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经开区管委会、市政法委、市信访局、
市财政局(投金办)、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经信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部门组成的盛运环保司法重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维稳工作小组、清产核资与生产保障工作小组、舆情外宣工作组等,具体协助公司开展重整受理前后的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安庆中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2018 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
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中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的内容包括:
1、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盛运环保资金 16.56 亿元,经营性占用资金 4.85 亿元,合计 21.41 亿元。2019 年 1 月 16 日,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立案,对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部分关联方资产进行追缴、查封、冻结及待冻结。盛运环保通过对各关联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对公安部门追缴、查封、冻结及待冻结的预计可用来清偿关联方公司资金占用的资产(包括股票、房产、公司股权等)价值进行了初步估计,确认针对关联方公司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27 亿元,本年度计提 2.93 亿元。
截止报告日,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关联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无法确定盛运环保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足,因此会计师无法对相关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建议。
2、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盛运环保其他应收款—单位往来欠款 15.46 亿元。桐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对部分单位欠款进行了追查,盛运环保通过对各欠款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进行评估,本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1.27 亿元。截止报告日,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往来的性质、债权的可收回性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判断,也无法确定盛运环保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因此会计师无法对相关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建议。
3、对外担保损失
盛运环保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 30.42 亿元,为其他单位借款担保 1.33 亿元,共计 31.75 亿元(其中保理业务 2.59 亿元,担保 29.16 亿元),截止本报告日,上述担保中债权人已起诉要求盛运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为 18.85亿元,已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额为 6.13 亿元,盛运环保针对已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5.04 亿元。
截止报告日,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盛运环保可能需要承担的担保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因而会计师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担保事项是否
发生损失而需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同时,会计师也无法判断盛运环保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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