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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水污染防治中在线监测的法律问题

2020-02-27 17:04来源: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作者:刘海捷关键词:余氯监测在线监测医疗污水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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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上午10时,广州市举行广州市科技战“疫”新闻通气会,钟南山院士团队专家、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赵金存教授团队从新冠肺炎患者尿液中分离出新冠病毒,这对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之前该团队从新冠肺炎患者的粪便标本中分离出新型冠状病毒。

不管是粪便还是尿液,都将通过城市的污水管网系统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此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2020年2月1日至20日,全国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组织对重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其中,武汉市对火神山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等63家定点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余氯浓度基本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限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余氯均有检出。

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监测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这样的监测是常规性的还是临时性的?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在线监测的法律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此可见,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当进行水质监测。

对于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则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医疗污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城镇污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还有其他的一些排放标准。

针对各类的排放指标,如何进行监测,尤其是本次生态环境部重点提到的余氯是如何进行规定的?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2020)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监测指标和频次进行了规定(见附表一),很遗憾的发现,其中并没有针对余氯监测的相关要求。

表一

对于疫情防控更重要的医疗污水监测,可以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查找到相关内容,出水排放标准中有总余氯限值标准。该标准6.1.3.1条对监测频次进行规定: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 每次排放前监测)。但是该标准中并没有要求对余氯指标进行强制性的在线监测要求,也没有要求监测数据联网的要求,而余氯的指标对污水中病毒的灭杀效果是重要的考察项目。

二、立法提供监测保障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仍在不断加快完善中,对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在线监测从最初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规定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到现在有一系列的与污染源在线监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此可见,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当进行水质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强制排污企业安装相应的在线监测仪设备。

在防控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部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明确表示要确保出水消毒效果、余氯等指标的监测。对于余氯这些指标的监测只能采取人工抽样监测,其监测频次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目前的技术水平是能够实现余氯等数据的在线监测。对于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是消毒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要求。针对此次疫情所带来的问题,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将一些重要的、能够实现在线监测的指标列入法定内容,这将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司法保障监测效果

在线监测设施主要对污水处理的出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避免不达标污水的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同时,在线监测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平台对接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认定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及现场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那么确保在线监测的正常运转,将是推动排污企业达标排放的重要措施,也是环保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的一项重要依据。

建立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是严格执法的基础,也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这个基础上,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加快推进在线监测制度的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将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将习总书记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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