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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德胜集团钒钛公司1250m3高炉产能置换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3-10 11:05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德胜集团大气污染物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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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1250m3高炉产能置换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9-511100-31-03-379494)拟在四川乐山沙湾经济开发区公司现厂区内实施。

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现有2座420m3高炉及配套设施;新建1座1250m3高炉以及煤气透平与电机同轴驱动高炉鼓风能量回收机组系统(BPRT)、热风炉、密闭出渣沟和水淬渣池、焦炭输送系统和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配套建设富氧调压混合站、高炉渣临时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处理系统;对厂区既有生产和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其中主要包括:新老两个原料场进行封闭及抑尘降尘改造、烧结和球团工序增设SNCR脱硝装置及除尘系统升级改造、1250m3高炉增设煤气精脱硫装置及除尘系统升级改造、更换转炉煤气OG高效除尘装置、加热炉和煤气发电锅炉增设低氮燃烧装置、全厂废水处理站升级处理改造;其他公辅和办公设施依托厂区既有设施。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生产设施共有260m2烧结机1台、13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1台、1250m3高炉2座、80吨转炉3座、100万吨棒材生产线2条等主要设施和生产线,技改前后全厂年钢铁产能不变,具有其中含钒铁水220万吨(本项目含钒铁水为110万吨)、200万吨高强度含钒抗震钢材、10万吨标准钒渣、280万吨钒钛烧结矿和130万吨钒钛炉料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8.341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8947亿元。

项目为钢铁产能置换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符合《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等有关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了公告(2019年第26号),对项目含钒铁水生产能力予以了认定(川经信冶建函〔2019〕716号)。项目在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川投资备【2019-511100-31-03-379494】JXQB-0031号)。乐山市沙湾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符合近期乐山总规及分区规划的函(乐沙规函〔2020〕28号)。四川乐山沙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项目入园(乐沙园管函〔2020〕5号)。项目所在园区即原乐山(沙湾)不锈钢产业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乐市环环〔2010〕136号、乐市环函〔2019〕226号),项目入驻符合园区规划及环评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二)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参数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环境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等工作。与项目同步开展环保相关设施的设计,将环保措施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中。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控,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有序推进全厂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既有炼铁、炼钢、轧钢、动力系统等)的升级改造,实现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满足生态环境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对全厂污水处理工艺进行优化调整并新增深度处理工序,全厂生产和公辅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高炉煤气采用“重力沉降+旋风除尘+高效覆膜布袋除尘+BPRT+煤气精脱硫”处理后回用;其他生产环节和工序废气,根据其污染物性质和形态,分别采用“集气罩+高效覆膜布袋除尘”或“顶吸罩+高效覆膜布袋除尘”等设施处理后,对应不同的烟囱达标排放。

项目实施后,报告书预测,年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为1600.3吨、930.3吨和1296.4吨。对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环境正效益。

(五)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书确定在新料场、老料场、球团车间和炼钢车间边界外分别新增100米、50米、200米和3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新建1250m3高炉装置边界外设置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履行《1250m3高炉产能置换节能减排技改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住户搬迁的承诺函》(川钒钛发函〔2020〕11号)的承诺:报告书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住户搬迁安置工作未完成,项目不投入生产。今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本项目报告书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医院、学校和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设施,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和回用水方案,减少新鲜水用量,节约水资源。设备间接冷却水定期污水用于冲渣,地坪冲渣(冲尘)水经沉淀后回用,高炉冲渣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七)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进一步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优化和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结合厂外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加装隔声屏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你公司应提前启动轧钢1车间“以新带老”隔声降噪措施建设,并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完成,确保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八)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九)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利用及转运全过程的环境管控,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高炉煤气脱硫废吸附材料等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鉴定后,根据其性质,落实处置措施和去向。高炉出铁和煤气除尘灰、废矿物油等送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

(十)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有效和可行的环境风险监控制度,落实和加强应急处理设施及专门的环境风险监控人员。按相关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泄露及火灾报警装置,防止事故性排放;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

(十一)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十二)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依法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

(十三)你公司应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时间要求,厂区现有2座420m3高炉和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座420m3高炉不拆除,项目不得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

三、报告书预测,项目建成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二噁英、氨和一氧化碳年排放量分别为771.3吨、1253.8吨、893.6吨、5.3吨、2.66gTEQ、18.76吨和14112吨。项目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予以确认。项目特征污染物氟化物、氨和一氧化碳年排放量应分别控制5.3吨、18.76吨和14112吨以内,二噁英允许排放小时浓度限值应控制在0.0005μgTEQ/m3以内。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及对策措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和乐山市沙湾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和乐山市沙湾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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