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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水污染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水污染治理攻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晋城市水污染治理攻坚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水污染治理责任,确保各断面达到考核目标要求,依据2020年1月省政府下达我市《水污染治理攻坚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水污染治理攻坚任务,9个国、省考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
1.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2020年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实现全收集、县城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加快城镇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在雨污管网未分离的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储蓄、净化、回用等工程建设,有效防范初期雨水污染河流,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排水管网改造完成率达到40%,县城达到3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的行业监管,2020年9月底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双回路供电改造和保温提效改造工作,配套建设污水水质监测设施,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出口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进水溢流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或设立闸阀,确保进水管网污水零直排,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达地表水V类标准,其余指标达一级A排放标准排放。〔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改造。全面完成阳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积极推进高平市第一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推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第三方特许经营,鼓励实施“厂网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二)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
1.全面完成工业企业对标改造。全市所有排水单位(除农村生活排水小于500m3/d外)严格按照《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全市涉水企业总氮达标排放改造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2.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强我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分类指导,推进新建省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及综合利用,建设科学有效、工艺合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装在线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项目布局,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在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许可取水时,充分考虑辖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三)狠抓畜禽粪污治理。
深入推进畜禽粪污治理。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同时推进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确保全市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市畜牧兽医中心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狠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1.全面开展沿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在重点流域的干流及主要支流,试点开展56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严禁沿河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沁水县3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钟家庄办事处农村污水处理站、周村镇污水处理设施、中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芦苇河沿线町店、芹池、寺头三个乡镇污水管网与町店污水处理厂对接工程。〔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五)保障水环境安全。
1.深入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全面完成“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立牌设标工作。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划定或调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强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乡镇级水源地专项行动,完善“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对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六)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保护。
1.严格落实市区水域蓝线管控,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大力整治黑臭水体,逐步实现清水复流。抓好各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截污纳管,年底前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要达到90%以上;巩固市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按季度对市区黑臭水体实施监测,防止黑臭水体反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持续开展“清河”专项行动。强化河道管理,彻底清除河堤内固体废物和垃圾,对影响河道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强化河长制巡河机制,加强巡河排查,禁止河道放牧、非法排污、挖沙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取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积极推动人工湿地建设。借鉴丹河人工湿地治水经验,加快推进泽州薛庄生态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建设,在有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及进水管道溢流口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提升排水入河前最后一公里治理效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七)加强水环境管理。
1.建立断面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及时向水质异常的县(市、区)政府实施预警,强化流域联防联控,快速消除污染,保障断面水质达标。〔市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有序开展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0年7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建档立牌公示,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实施规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考核机制。推行乡镇跨界水环境考核补偿机制,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结合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适时增减考核断面、考核指标,倒逼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进一步构建全市涉水企业信用体系,完善涉水企事业单位“红黄牌”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存在超排、偷排等行为的企业坚决实施挂牌整改、严查重处,确保所有涉水企事业单位达标达量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落实〕
5.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对涉水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偷排偷倒以及其他形式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严查重处,实施挂牌督办,责令改正或者实施停产、限产整治,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6.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水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核查、案件侦破、联合执法、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对向河道偷排偷倒工业废液废渣、畜禽粪污、生活垃圾的要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强化国考断面水质达标实施“一断面一方案”
(一)拴驴泉断面。
2020年6月底完成芦苇河沿线三个乡镇(町店、芹池、寺头)污水管网与町店污水处理厂对接工程;12月底完成周村镇、中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公司、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废水零排放项目;完成辖区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完成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任务;有序开展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建档立牌公示,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实施规范管理;对河堤内固体废物、垃圾及影响河道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禁止河道放牧、非法排污、挖沙等违法行为。〔泽州县人民政府、阳城县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后寨断面。
2020年开工实施高平市第一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12月底完成巴公河薛庄生态湿地水质提升项目的土建工程和钟家庄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 12月底完成辖区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任务;完成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实现全收集、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任务,实现建成区雨污合流排水管网改造完成率目标;有序开展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建档立牌公示,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实施规范管理;对河堤内固体废物、垃圾及影响河道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禁止河道放牧、非法排污、挖沙等违法行为。〔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高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张峰水库出口断面。
沁水县要厘清张峰水库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张峰水库出口断面上游及周边环境巡查检查力度,严禁沿河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坚决封堵违法入河排污口,清除河堤内固体废物和垃圾,禁止河道放牧、非法排污、挖沙等违法行为。〔沁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强化统筹安排,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强化部门联动。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分工,紧紧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总目标,积极开展部门联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实施“188”工作机制,8个部门推进8大项重点任务。住建部门抓好新建污水处理厂及城市雨污管网合流制改造工程建设工作;城市管理部门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行业监管工作;水利部门牵头抓好河道清淤清垃圾“清河行动”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抓好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手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理有效衔接工作;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工作;公安部门牵头抓好查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一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资金保障力度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互通信息、会商对策,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加强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将按期调度各级各部门水污染防治任务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务于每月28日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四)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县(市、区)相关部门,将依据《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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