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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解读

2020-03-20 13:54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疫情防控生态环保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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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目标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制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制定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18年5月,国务院在15个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内容包括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再次提出“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2019年7月,安徽省在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

2019年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要求探索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评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决定,按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省在亳州、宣城、安庆三市已经进行试点。

2020年3月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共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为贯彻落实《意见》关于环评工作的要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保障政策发挥实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本《方案》。

二、试点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按照《意见》要求,本次试点范围是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共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17个大类44个小类行业。

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各级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如何参与试点改革?

首先,申请人应充分知悉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要求,决定是否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如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应报送规范编制的环评文件和承诺书等要件,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应履行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环保法规标准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四、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应具备哪些条件?

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是为了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时间,绝非放松环境管理要求。所申请的项目仍然是要经过科学、规范地评价,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可行,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五)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六)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八)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五、不良信用记录如何判断?

根据《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我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诚信、良好、警示及不良四个等级,对被评为警示、不良企业的,加大执法监察频次,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另外,《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其中包含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自然人诚信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等多个领域,不同领域的失信记录形式包括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等。因此,申请人在一个领域有不良信用记录,则视为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判定按照各领域的评价方式执行。

六、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知悉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所申请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可行;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能力的机构编制或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报告书需附公众参与说明),同时报送承诺书。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对明确不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三)审批。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公示。审批部门将已审批的项目在网站进行公示,包括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还需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针对的是环评审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及管理仍然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哪些监管措施?

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省生态环境厅适时抽取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可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审批机关应督促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有信访投诉的认真核实,及时发现、停止不利影响。

九、不实申请的责任如何承担?

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审批机关可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试点时间到什么时候?

试点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如本方案行之有效、得到广泛认可,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方案执行期间,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调整、或者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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