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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原则,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五水共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小区系统等四大系统建设,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切实提升城市防洪防涝消污减灾等综合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城市河湖水系和山水林地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总量控制率75%;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等条件成熟区域要各形成一处3平方公里以上在全省有影响的示范区域,各县(市、区)要建成一定数量的各种类别示范项目。到2030年,市区和县级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总量控制率75%。
三、建设重点
(一)加强城市水环境整治。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有效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避免在河道整治中简单地截弯取直、硬化河道,应重塑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河漫滩对雨洪的储蓄和缓解能力,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充分考虑河湖水系的容量,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能力和调蓄库容。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
(二)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开展规划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对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要采用透水铺装等方式,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三)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在场地周边地形地貌等建设条件适宜区域,要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或对雨水径流进行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附近河流、湿地、坑塘、下沉绿地等具备雨水调蓄功能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非机动车辆通道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城市广场可在地下建设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和景观水体补水,改善广场排水。
(四)促进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和利用。在建筑与小区中,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推行绿化屋顶、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外落水雨水立管断接等设施,在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广场铺地等部位推广透水铺装,增加雨水渗透空间,建设雨水湿地、蓄水池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建设要求。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馆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推进海绵体建设,减少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低洼水塘等。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条件的新建学校、医院、工业厂区等应推行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四、主要举措
(一)完善规划体系。在编制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基础上,编制和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重要内容,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二)严格建设管控。加强源头管控,坚持规划刚性,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各个层面,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要将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地面、蓝线规定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作为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三)引导社会投资。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促进项目实施可持续发展。
(四)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土地出让、一书两证)、建设(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机制、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低影响开发设施运行正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市城发集团、温州设计集团、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建设管控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财政支持鼓励制度、督查考核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实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管控、设施维护、资金保障、投融资模式研究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等相关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相结合,纳入年度相关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整合水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资金,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管控严控绿线、蓝线,编制控制性详规和相关专项规划要体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阶段根据专项规划或相关技术导则、规定纳入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并作为后续规划许可依据,同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项目的“一书两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编制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要求纳入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制订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导则、标准图集、施工验收标准等,并开展技术培训。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对交通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库、湖塘、河道等涉水建设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指导和管控。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海绵城市有关项目的后期养护管理,制订相应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文件,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监测和评估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改造提升工程。
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降雨进行精细化监测,特别是针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域的雨量监测,提供用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风、温度等),参与工程项目的气象标准建设,建立全市暴雨监测预警体系。
(三)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公开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别是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知识更新;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四)落实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研究制订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多途径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技术能力。
(五)严格督查考评。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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