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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展2020年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03-25 09:35来源:福建省发改委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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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福建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申报工作通知,每年4月、8月分两次开展增补年度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申报工作

各设区市发改委、重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重点办,省有关部门,央属和省属企业:

根据省发改委、省重点办《关于印发建立规范省重点项目淘汰退出和参照增补机制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4〕617号)安排,每年4月、8月分两次开展增补年度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增列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2020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标准(见附件),且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即已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或已经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已落实或已批规划选址意见书,年内能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商品房项目,不能列入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

二、申报单位

1.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核汇总申报辖区内县(市、区)的备选项目(独立设置重点办的设区市由市发改委与市重点办联合申报),我委不直接受理县(市、区)政府、发改局或项目单位申报。

2.在闽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省属项目,分别由央企在闽省级公司(分公司)、省属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申报;在闽未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申报。

三、申报时间

今年4月份第一批增补申报时间为4月1日——14日,8月份第二批增补申报时间为8月1日——12日。

四、申报方式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具体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与申请理由、申报项目汇总表。

2.电子申报:福建省项目动态管理平台http://220.160.52.221:12120/fjpm

3.网络申报技术问题联系人:周晨轩 0591-87063254,17689342670

4.没有提供前期审批、核准等相关材料的项目或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均视同前期工作不落实,一律不予受理申报。

五、其他

1.请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和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批复等文件材料电子档请上传到申报系统的项目档案中。

3.联系人及电话:林晶,0591-87063276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8号,邮编:350003

附件:2020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0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及标准

(一)农林水利。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引调水、大中型水库、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整治等重大水利设施项目;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万亩以上重大现代设施农业项目。

(二)交通。铁路;城际(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及投资额10亿元以上二级公路、独立特大桥隧;水工结构5万吨级及以上海上深水泊位、水工结构5百吨级及以上闽江高等级泊位、航道工程;民航机场和重要通用航空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邮政枢纽和重大信息网络工程。

(三)能源。核电站;火电厂(热电厂);海上风电场;抽水蓄能电站;220千伏及以上主干电网;城镇配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及长输干线管网建设项目。

(四)城建环保。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日供水5万吨以上供水设施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工程;城市特大桥隧;总投资10亿元以上城市主干道;总投资2亿元以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和城镇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总投资1亿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列入年度棚改计划)。

(五)工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电子信息、石化、机械(高端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项目,轻纺、冶金、建材等传统特色产业改造提升项目,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六)服务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基地、服务外包基地、总部经济项目、创业孵化基地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服务业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区域性新型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设施项目,重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4A级(含4A)以上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社会事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包括:高等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三级医院、文化设施、体育活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健康与养老设施建设项目。

(八)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申报标准适当放宽,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总投资限额可以下浮30%。

(九)已纳入国家和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重大工程,符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要求的项目。

(十)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公共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领域项目,总投资可以按标准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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