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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致重大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2020-03-27 17:32来源:甘肃生态环境关键词:污染物排放重大项目建设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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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重大续建项目及早复产复工,新建项目及早落地,省生态环境厅针对尚未完成环评审批的省列重大项目提前介入、指定专人负责盯办跟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省评估中心对每个项目安排了具体负责人,为项目提供咨询服务。日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建设单位发放了《致重大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并附上《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应关注的问题》,主动送政策上门,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解决重大项目在环评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致重大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2020/03/26

尊敬的重大项目建设者们:

您们好!

今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挑战,坚持目标不变、信心不减,强化统筹调度,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序推动省列重大项目环评工作进程,支持重大续建项目及早复产复工,新建项目及早落地。重大建设项目作为我省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建设项目,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已于今年年初全面启动2020年省列重大项目环评推进工作,疫情期间研究制定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二条”措施。环评审批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是重大项目落地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减小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现将省生态环境厅对2020年重大项目支持措施与环评应注意的一些事项告知予您,我们将全力做好服务工作,协助解决重大项目在环评中的堵点、难点。

No.1

我们对未完成环评审批的项目前期介入、专人负责盯办跟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省评估中心已对每个项目安排了具体负责人,提供咨询与服务(联系方式附后);疫情期间,为确保建设项目正常审批,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结合“互联网+”模式,采用视频形式召开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审查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No.2

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对省列重大项目拉条挂账形成清单,协调建设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选址选线过程中提出环保意见,按照超常规不超程序、提高效率不降低标准的原则加快环评审批;为重大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即到即受理,对有条件的项目实行集中评估、集约审批;对于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在环评文件正式受理前提前开展现场踏勘和技术预评估;

No.3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实体经济复工复产工作,服务好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项政策咨询工作,我们已向社会公众公布了两批工作质量高、信用好的技术咨询机构联系方式,便于建设单位咨询。各单位可在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gansu.gov.cn,路径为:

机关处室

环评处

政策文件办事流程

中查看,也可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路径为:

业务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

自主选择机构咨询。

No.4

根据几年来我们对全省重大项目调度和督办情况来看,许多重大项目尤其是公路、铁路等项目,规划选址、选线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问题较多,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审查时间较长。规划环评滞后、项目前期准备不足、各类技术报告委托和编制进度缓慢、编制质量不高等是影响项目审批效率的关键因素。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快规划环评、超前谋划,及早确定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主动联系生态环境部门提前介入,选择信用好、有效率、经验足的专业单位编制和报批项目可研、环评等各类报告,在项目选址、选线过程中邀请各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前踏勘现场,避免遗漏重大限制因素和问题,防止由于时间仓促和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给前期手续办理和审批带来困难,影响项目审批及正常开工建设。

我们整理编写了《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应关注的问题》(附后)一同印发给您,如有环评方面其它的疑问,可与项目负责人对接联系。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应关注的问题

为落实省政府“四办”要求,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报质量,提升环评受理和审批的效率,推进重大项目尽快落地,在项目前期工作和环评编报工作中,请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01 规划符合性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等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区、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 满足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如位于工业园区内,还应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

02 环境敏感区相关要求

(一)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根据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2017〕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合理选线,必须避让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确因自然因素和工程条件限制,无法避绕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委托有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或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方案》要依据工程地勘、技术条件。施工技术等方面,充分分析论证建设项目无法避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客观原因,并拟提建设项目穿越水源保护区的生态措施。《方案》需附依据的工程技术支撑材料和省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穿越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文件和《方案》,征得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生态环境厅呈报申请。穿越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文件和《方案》,征得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呈报请示,并由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回复。

穿越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由我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各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召开《方案》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意见后,函复市、州人民政府,抄送省级和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同意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方案》中的生态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

03 环评申报流程

(一)进入甘肃政务服务网(/)

(二)点击法人办事→右上角电子注册(法人注册)注册时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如已有账号请直接登录)

(三)注册成功后用设定好的用户名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登录成功后点击法人办事→按单位选择省生态环境厅→找到要办理的对应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填写上传相关信息材料→提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咨询18152026150曹工)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1份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附公众参与说明)

环评文件公示本1份(附公示说明)

环评文件电子版(光盘1份)

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项目代码(涉密项目除外)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线下可报送至省政务大厅综合窗口进行受理。

(五)疫情期间,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措施的通知》(甘环发〔2020〕5号),着力提高审批效率。疫情期间推行“非接触式”办理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事”“不见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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