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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河北农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规程。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总体要求;5. 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7.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要求;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9.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10. 信息记录与管理;11. 安全管理;12. 厂容厂貌。
本标准由河北农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材料寄送至河北农业大学(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灵雨寺街289号,邮编:071000,电话:0312-7521830,邮箱:hb-ljl@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大运行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健康运行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城市、县城(含城关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小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监督管理和参照执行。
1.0.3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城镇环保基础设施。
2.0.2 设施installations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为实现污水、污泥和恶臭等污染治理所配备的机械、设备、装置和建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
2.0.3 运行管理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指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其设施操作与维护的生产活动。
2.0.4 污泥转移联单制度regulations on sludge transportation record
指为防止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转移行为及其相关责任者所实行的特别管控制度,要求污泥转移、运输和接收时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条件和要求,填报《污泥转移联单》并按程序和期限留存和备查。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价已投入正式运营,且出水达到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为对象。
3.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且参加评选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1.3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污水处理厂,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价指标体系由总体要求、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要求、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信息记录与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9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
3.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3评价指标体系9类指标的满分均为10分,各指标得分依次为Q1、Q2、Q3、Q4、Q5、Q6、Q7、Q8、Q9,再乘以各指标权重,之后求和,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评价总得分。
3.2.4 城镇污水处理厂评价的总得分按式(3.2.4)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9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9按表3.2.4取值。
式3.2.4
3.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且评价得分分别达到60分、75分、90分,其相应评价等级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其中二星级和三星级每项得分均不应低于6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录。
4 总体要求
4.1 控制项
4.1.1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法人资格;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2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用化验室,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检测;应制定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设备。
4.1.3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制定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2 评分项
4.2.1 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且运行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需要。
4.2.2 污水处理厂应结合实际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2.3 污水处理厂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放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全部运转设备、各类管道和电缆,以及主要工艺节点处等。
4.2.4 在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4.2.5 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运行单位或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5 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
5.1 控制项
5.1.1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HJ/T372和HJ/T355的规定,在进水口安装进水连续采样装置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5.1.2 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应规范化,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符合GB15562.1的相关规定。
5.1.3 排放口应安装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符合HJ/T355的相关要求,运行记录应归档和保存。
5.1.4 污水处理厂应将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和处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5.2 评分项
Ⅰ 进水泵房的运行要求
5.2.1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以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实现满负荷运行。
5.2.2 污水处理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并符合CJJ60标准的规定。
5.2.3 污水处理厂应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保持正常、稳定的运行,并定期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校验。
5.2.4 污水处理厂应按GB18918规定的污染指标和采样化验频率检测进水水质。
Ⅱ 生物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5.2.5 按照生物反应池系列池组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池进水水量,均匀配水,并保持均匀的曝气、推流和搅拌。
5.2.6 根据生物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区的进水量、气水比、溶解氧(DO)和氧化还原电位(ORP)等工艺参数。
5.2.7 应确保潜水搅拌器、潜水推进器、鼓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机、回流污泥泵、剩余污泥泵、刮吸泥机、膜分离装置及高压泵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
5.2.8 各池面应保持无浮渣,池壁应无附着物,走台上应无泡沫和浮渣溢出。
5.2.9 不同活性污泥法的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576、HJ577、HJ578等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5.2.10 生物膜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9、HJ2010、HJ2014等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Ⅲ 深度处理过程的运行要求
5.2.11 混凝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和水力停留时间,且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6的相关规定。
5.2.12 过滤池应根据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对滤床进行反冲洗,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8的相关规定。
5.2.13 膜分离装置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定期自动进行化学清洗或物理清洗,使其保持稳定运行,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579的相关规定。
5.2.14 清水池运行时应设定运行水位的上、下限,并安装水位运行自动控制装置,清水池应设置杀菌消毒设备和水质化验取水口。
5.2.15 清水池应防止储存的清水被污染,池顶部应密闭,杀菌消毒后应保持规定的余氯浓度,每天应进行水质检测化验。
Ⅳ 排放口的运行控制要求
5.2.16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GB18918的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厂出水的采样和水质检测。
5.2.17 排放口安装和运行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HJ/T372的相关规定。
Ⅴ 运行记录和数据统计
5.2.18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记录实时运行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进水和出水的水量计量数据、污水提升泵的运行参数、污水超越管的阀门开启状态、反应池、污泥回流泵的运行情况及进水水量、回流污泥量、供气量、污泥排放量、水温、溶解氧、混合液沉降比、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等数据。
5.2.19 污水处理厂应统计全厂耗电量(月、年的统计平均数值),分析耗电量与污水处理量(月、年的统计数值)的符合度。
5.2.20 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检测并记录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pH、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和粪大肠菌群等。
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
6.1 控制项
6.1.1 外运污泥的含水率、转运要求和去向应符合《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
6.1.2 污水处理厂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泥输出体积或质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6.1.3 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稳定、减容、减量的有效处理。
6.1.4 污水处理厂污泥需符合GB18918的相关要求,并按其处置方式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
6.2 评分项
Ⅰ 污泥量的控制
6.2.1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各类污泥(含栅渣、沉砂、初沉污泥和二沉池剩余污泥)应全部进行减容减量的处理。
6.2.2 以季度为时间单位计算的污泥产生总量应和污泥处理总量基本一致。
Ⅱ 污泥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
6.2.3 污泥处理的稳定、浓缩、调理、脱水等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
6.2.4 污泥处理过程中应控制药剂消耗量并保持加药装置运行精准。
Ⅲ 外运污泥的检测
6.2.5 污水处理厂应检测每一批次(车)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符合GB18918和CJ/T249-2007等的相关要求。
6.2.6 严格控制脱水污泥的含水率和含水率检测操作的可靠性,使之符合出厂外运标准。
Ⅳ污泥处置
6.2.7 污水处理厂应与污泥处置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明确运送泥质、运输方式等内容。
7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要求
7.1 控制项
7.1.1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排放。
7.1.2 厂界环境的臭气浓度应符合GB18918规定的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7.2 评分项
7.2.1 风机和集气罩、集气与输气管道等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巡检和维护。
7.2.2 气体输送管道应保持密闭状态,记录管线压降。
7.2.3 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每班排放1次,管道的过流风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7.2.4 应定期对生物填料的运行情况及除臭效果进行观测。
7.2.5 应定期对活性污泥投加泵及污泥输送管道进行检查与维护。
7.2.6 应定期对微生物培养箱的供气系统进行巡检,保证气体供应。
7.2.7 应根据进水水质和水量,以及臭气强度等因素调节活性污泥的投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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