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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0-04-10 16:0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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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全省开展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启动区域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完善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与省相关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方)案、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方)案,省内涉气污染排放企业减排工作预案等,共同组成全省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2.1.1省专项指挥部组成

省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省专项指挥部成员。

2.1.2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为省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省专项指挥部授权,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省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省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省教育厅: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省公安厅:指导各市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市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6)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按照省专项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配合省公安厅做好限行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实施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市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12)省国资委:协助各市做好省属企业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13)省广电局:协调指导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4)省气象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及大气污染防治减排效果气象条件分析评估并为各市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各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15)省电力公司:配合各市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用电计量措施。

2.2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参照省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排污量和治理水平,分为重点企业和其他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重点企业:各市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的钢铁、焦化、氧化铝、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等15个行业,根据其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和运输方式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级、B级和C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水泥、耐火材料、铅锌冶炼、工业涂装、工业锅炉等16个行业,根据装备水平、产品结构、污染物治理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其他企业: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各市自行制订应急减排措施。

各市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市应当指导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急减排措施要“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X)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市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监测与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1.1城市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市可以根据实际,制定严于上述预警条件的预警等级。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以便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1.2区域预警分级

根据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区域性分布特征,将全省分为辽中部、辽西部和连片区域。辽中部: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辽西部:锦州、朝阳、盘锦、葫芦岛;连片区域:重污染天气连片影响的相关市。

(1)辽中部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区域内4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区域内4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区域内4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2)辽西部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区域内3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区域内3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区域内3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96小时)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3)连片区域预警分级

黄色预警:省内7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省内7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省内7个及以上的连片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

4.2监测与会商

4.2.1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环境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2.2预报

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未来10天内变化趋势进行预报。

4.2.3会商

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委员会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4.3预警发布

4.3.1城市预警发布

当预报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时,各市一般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报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报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3.2区域预警发布

当预报达到区域预警启动条件时,黄色预警由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区域预警达到橙色以上启动条件时,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省专项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橙色预警由省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省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长签发。区域预警信息由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通过

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一体化发布系统发布,相关城市接到区域预警通知后,按照区域预警通知要求执行。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4.4.1城市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各市政府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已启动预警后,当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将进一步恶化,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调整与解除信息需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4.2区域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域预警启动后,区域预警的调整和解除通知由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通过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一体化发布系统发布,各市接到区域预警降级或解除通知后,按照区域预警解除通知要求执行。

4.5信息报送

(1)城市预警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市应于每日12时前将本市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视工作需要报省政府、生态环境部。

(2)区域预警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市和承担报送信息任务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2时前将本市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报省政府。视工作需要报生态环境部。

(3)一次应急响应终止后

,启动应急响应市需对本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城市预警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提醒儿童老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该实施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市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对清单中确定的黄色预警下的涉气污染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市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源管控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其他管控措施。严禁秸秆焚烧和露天垃圾焚烧,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通过采取措施,各市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Ⅱ级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停课。

(2)建议性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通过采取措施,各市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Ⅰ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必要时其他单位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一般人群户外活动必须佩戴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必要时可采取车辆限号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进一步加大涉气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减排力度。

通过采取措施,各市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5.2.2区域预警的省级层面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会同相关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Ⅱ级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委员会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Ⅰ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与相邻省(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6预案管理

6.1宣传

省、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2培训

省、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6.3督导

省级相关部门需随时对市级相关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4应急工作年度总结评估

各市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果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案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6.5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市级应急预案文本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适时地进行修订,修订后须报送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市应急减排清单要根据各市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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