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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的安徽“铜陵蓝本”——《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2020-04-15 13:29来源:铜陵日报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垃圾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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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9年12月27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着重要意义。

条例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条例适用于城镇区域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怎么办?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镇区域,是指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农村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镇化管理的区域。

按照法规配套制度制定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出台《铜陵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的定义与分类标准

条例第三条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生活,工业、农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属于条例调整的对象。

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科学而易为老百姓接受的分类标准,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铜陵市的垃圾分类标准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 / T19095—2019)一致,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也会有所细化调整,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细化。

建立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

条例完善整体设计,着力构建一整套行之有效、持之以恒的管理机制。一是政府主导。明确规定市、县(区)政府职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二是社会协同。条例特别规定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引导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社会参与。三是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的落实。

多措并举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生活垃圾治理,不仅仅是分类,更重要的在于源头减量,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

促进源头减量,政府部门带头是前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促进源头减量,经营者减量措施是关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落实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促进厨余垃圾减量,农贸市场减量措施是重点。条例规定要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为了便于有效督促分类投放,提高分类的参与度和准确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怎样投放?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具体投放要求。针对反映较多的大件垃圾投放问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坚持问题导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混入其他垃圾制度,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点是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日常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能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之后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条例第二十三条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等六类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大家关心的城市居住区管理责任人怎样确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小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一的场所,虽然日常物业管理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但责任人单一、明确,从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有利于监管考核的角度,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办公或者生产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

“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一是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分类收集、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是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四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拒收制度,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拒不分类、混装混运、跑冒滴漏、任性停业等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条例压实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运输车跑冒滴漏,跑一路撒一路;垃圾清运不及时;居民垃圾分类后,运输企业混装混运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条例第四十一条专门细化设置对应的处罚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未实行密闭运输的;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面临行政处罚。

企业虽是市场行为,但事关公益,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停业、歇业,违者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作为的作用尤为重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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