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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以及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
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采用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的,推广使用辊涂、淋涂等工艺。
船舶制造行业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工程机械制造行业要提高室内涂装比例,推广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
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卷材制造行业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
集装箱制造行业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
3、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4、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5、对于喷涂、流平、烘干(晾干)等涂装工序合一封闭空间操作的固定式漆房,涂装物件应表、里全干且漆房内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无组织排放限值后方可移出;移动式或伸缩式漆房,涂装物件应表、里全干且漆房原空间非甲烷总烃浓度低于无组织排放限值后方可移动或收缩漆房。
6、完全采用水性漆的涂装工艺,可采用水吸收塔对废气进行处理。水吸收塔采用填料或湍球塔,液气比不小于1,空塔风速不大于1m/s,有效接触时间不小于1s。吸收循环水中的COD不大于2000mg/L;产生的废水须采用生化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7、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8、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不包括汽车改装、维修及零部件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轧钢工业涂层机组大气污染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目前,其他行业的工业涂装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国家、省制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建议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参照上海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的要求执行。
(四)印刷包装行业
1、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等,鼓励使用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等。印铁企业加快推广使用辐射固化涂料、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实施胶印、柔印等技术改造。
2、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含VOCs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含VOCs物料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凹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槽无组织逸散。印刷企业可以通过涉VOCs排放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来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3、推广使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数字印刷等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
4、采用凹印、丝印的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的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挥发的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收集。车间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的空间无明显异味。
5、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技术。对高浓度但无回收利用价值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2)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等技术,并可视组分、排放总量等情况,分别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多级连用技术净化处理。
6、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7、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目前,印刷包装行业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国家、省在制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建议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参照上海市的《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 -2015)的要求执行。
(五)纺织印染行业
1、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工艺,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鼓励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含量的印染助剂。
2、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强化印花废气、定型机废气和涂层废气的收集,车间内无明显的烟雾和刺激性气味。
3、定型机废气宜采用喷淋洗涤、吸附、高压静电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印花废气宜采用喷淋洗涤、吸附、冷凝回收、催化燃烧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涂层废气宜采用喷淋洗涤、吸附、冷凝回收、催化燃烧、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4、净化回收的废油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5、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6、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目前,纺织印染行业VOCs排放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国家、省制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建议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参照浙江省的《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的要求执行。
(六)电子信息行业
1、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推广使用环保型、低溶剂含量的油墨、清洗剂、显影剂、光刻胶、蚀刻液等环保材料,减少VOCs污染物的产生量。
2、优先采用免清洗、无溶剂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工艺。
3、对各废气产生点采用密闭隔离、局部排风、就近捕集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排气量,提高浓度。
4、本行业有机废气具有大风量低浓度特点,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与焚烧相结合的的方法处理。
5、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6、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电子行业中的半导体VOCs排放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的要求。
(七)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1、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3、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推行全密闭生产工艺,加大无组织排放收集。
4、橡胶制品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
(3)炼胶废气应采用袋除尘+介质过滤等进行预处理,再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焚烧处理,小型企业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微生物除臭、多级吸收、吸附等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4)硫化废气宜采用静电除油等技术。
(5)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
5、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闭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塑料制品废气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的不同,分别可采用静电除油雾、干式过滤、多级填料塔吸收、光催化氧化、吸附、高温焚烧等连用多级技术净化处理。
6、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7、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橡胶制品行业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的要求。目前,塑料制品行业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国家、省制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前,建议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参照上海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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