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开展大气污染来源和变化趋势分析,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与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影响环境的规划、项目和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排污企业巡查指导。
第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承担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录入大数据平台,共享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及时启动人工监测,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及时恢复运行。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支持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供热站和供热管网建设,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降低能源消耗。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以及其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水泥、铸造、制药、化工、玻璃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十六条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国家确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进行登记,限期淘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化工、制药、生物发酵、饲料加工、造纸、皮革加工、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物料运输以及其他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粉尘、恶臭等刺激性气味的项目。
第十八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网格员、监督员、管理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在城市建成区内,线性工程应当分段施工、按期完工。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
(二)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石材等装饰块件;
(三)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从事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确因工程技术等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对国道、省道、城区道路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禁止使用吹风清扫、轮式扫把等清扫方式,抑制道路扬尘污染。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冲洗频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车辆冲洗场所,对穿越城区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进行免费清洗。
停车场、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硬化、清扫等降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能进行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冲洗、运输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定期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建立城市清洁工作台账,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公共交通网点,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优化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引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并为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机动车提供便利。
城市建成区、景区的公共交通应当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绕城公路建设,在城市进出口处科学规划建设物流园、产业园、批发市场、停车场等,限制重型柴油车、拖拉机以及三轮汽车进入城区。
第二十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实施高排放控制区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和排放检测,保证作业机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三十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储油储气库。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施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用机械生产企业对大型收割机、旋耕机、粉碎机、脱粒(壳)机等农用机械配备降尘、防尘设施,减少农业作业扬尘。
经营性花生脱壳、秸秆粉碎等农产品初加工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的,市、县限行车牌尾号应当一致,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未及时启动人工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网格化监管职责的;
(二)承担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录入公共信息共享平台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六)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七)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八)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告重庆市2024年第一批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结果,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2024年第一批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4月25日,山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函,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二批),清单中涉及水污染防治(地表水)、水污染防治(地下水)、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近期,四川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发现部分涉气污染源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充分警示、曝光典型,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部分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污染源名单。成都市龙泉驿区富奥威泰克汽车底盘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问题:1.表面处理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长期未更换,现场开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在对鹤岗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八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检查发现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位。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第一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第一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4年第一批通过审查的深圳地铁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其中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规划先行;源头治理、协同控制;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共分为四条,本着立足实际,稳中求进的原则,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明确了禁燃区范围;(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三)明确了禁燃区要求;(四)明确了各相关地区和部门的权责。大连市人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
2月22日,贵州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修正后《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件全文如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西安市
广东省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锚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全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擦亮“深圳蓝”招牌,以高标准、高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深圳市近期PM2.5浓度与去年同比上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补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3年第五批通过审查的赤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精准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开展区域联防联动,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等措施,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排污许
4月7日,河南驻马店市长李跃勇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听取全市新能源发展情况汇报。李跃勇强调,要源网荷储、做强产业。认真落实全省部署要求,统筹谋划布局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促进清洁能源就地就近消纳,降低工业用电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带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驻马店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协同处理服务项目单一来源中标结果公示,驻马店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65元/吨垃圾处理单价中标,服务期1年,公示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驻政采购-2023-12-372、采购项目名称:驻马店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市中心城区生活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协同处理服务项目拟单一来源采购,拟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为驻马店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预算金额3000万元,服务期1年,公示如下:一、采购项目名称:驻马店市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协同处理服务项目二、采购项目编号:驻政采购-2023-12-37
2月29日,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营销支持中心在驻马店市远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重要用户走访活动,解答客户的用电难题,并帮助客户检查用电设备。这是该中心主动深入企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在走访过程中,工作人员与相关企业负责人就当前电力供应形势、企业用电情况、用电需求和负荷控制方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12日,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驻马店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文件提出:支持算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储能设施,鼓励超算中心、智算中心、新型数据中心等因地制宜配置储能设施,提升电力自平衡能力;对配套建设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储能设施的,市、县财政按属地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8日,河南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驻马店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发展目标:到2025年,驻马店市新型储能规模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150万千瓦。鼓励优先建设集中式储能电站,提高利用效率。单个集中式储能电站装机容量规模以不低于10万千瓦为宜,
“临近年底,咱企业是否有扩大生产增加用电的需求?在用电过程中遇到哪些用电问题?”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营销支持中心组织专业团队先后到河南天方原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正道油业调味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链上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深化“链上企业”活动,持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日前,河南驻马店印发《驻马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且覆盖全市的智能充电网络。全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县域
12月19日,驻马店市新能源电池产业链培育工作推进会召开,全面盘点今年以来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情况,研究部署下步推进措施。驻马店市长李跃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做大做强新能源电池产业,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为现代化驻马店建设筑牢产业支撑。李跃勇指出,新能
首创环保公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驻马店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BOT模式实施驻马店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同意公司与驻马店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6,64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驻马店—武汉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26日完成72小时试运行,顺利竣工投产。据了解,该工程起于1000千伏特高压豫南换流变电站(驻马店),止于1000千伏特高压武汉换流变电站,途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平舆县、正阳县)、信阳市(息县、罗山县、光山县、新县),湖北省黄冈市红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