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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川省近日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明确各阶段目标,还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根据《方案》,到2020年底,全省5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污水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明显提高,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明显减少;到2021年底,全省6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到2022年底,力争全省65%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升,走出具有四川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详情如下:
川环发〔2020〕1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农牧)局(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务)局,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共同编制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应治尽治、利用为先,梯次推进、效果长远”的基本思路,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积极探索符合四川特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全面统筹规划,不断完善管护机制,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考虑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和农民生活习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治理模式。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周边及岷沱江、嘉陵江流域等重点区域加快推进治理,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市县按照轻重缓急,不搞一刀切。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农民接受程度、环境质量要求等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分批次分区域实施,通过试点示范带动整体提升,扎实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推动第三方治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引导农民以适当缴费或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
(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农田灌溉回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农业水资源良性循环。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5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污水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明显提高,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明显减少。
到2021年底,全省6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
到2022年底,力争全省65%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升,走出具有四川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全面摸清县域内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总量、比例构成、村庄污水排放、水体污染等现状情况,分析周边环境特别是水环境生态容量,2020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梳理辖区内现有处理设施数量、布局、运行等情况并建立台账。根据《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科学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也可纳入县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或方案统筹考虑,充分考虑已有工作基础和全省乡镇行政区域调整改革,顺应村庄演变趋势,拟调整的空心村、拟易地搬迁村等可不列入治理范围,2020年6月底前,相关规划或方案经各市(州)审核后,由市(州)报生态环境厅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工作均需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合理选择技术模式。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对靠近城镇、有条件的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地形地貌复杂、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采用低能耗或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626-2019),科学确定处理工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人口分散的高寒高海拔地区等根据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实现资源化利用。(科技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与农田灌溉、渔业用水、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有机衔接,尾水利用要满足相应水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小微湿地建设、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农田沟渠、塘堰等灌排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鼓励农户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实现就地消纳无害化处理。(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持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建设,探索并推广成熟经验。优先安排农村居民聚居点(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筹推进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集镇)的污水治理,有序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村庄格局、地形地貌等合理确定污水管网(沟)布设方案,配套管网须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和600人以上的聚居点(区)分别于2020年底和2021年底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基本得到有效治理;到2022年底,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集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扶贫开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长效运营机制。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运营机制,强化农民主体作用,鼓励开展第三方运营。加强设施和管网监督检查,严格管护标准,建立管网故障应急机制,保障长效稳定运行。全面排查已建设施,确保2020年7月1日前实现达标排放。(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央企、国企等单位技术力量,研发推广处理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农村生活污水高效低成本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攻关,研究高寒高海拔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开展农村散户污水整治技术科技试点示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强厕污共治,统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户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具备条件的地区一体化推进,积极推动厕所粪污还田等资源化利用方式。(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互促共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坚持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从源头控制黑臭水体产生。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启动先行先试,优先整治由农村生活污水引起的黑臭水体,逐步消除对农村水环境的负面影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统筹协调和督促各地推进此项工作,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市(州)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出台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分解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落实用地、用电、设备折旧、金融等政策,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简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政府采购等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各项涉农资金,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统筹机制。
(三)开展绩效评价。省级有关部门加强中央、省级专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投资评估与绩效评价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各市(州)参照《四川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评激励办法(试行)》对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及终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每年底报送年度考评结果。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宣传,引导村民提高环保意识,从源头减少生活污水的产生,动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目标分解表
备注:1.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集镇)的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统筹实施、同步推进。
2.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指单个行政村60%及以上的农户生活污水得到治理,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有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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