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秦皇岛市印发《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容量,可制定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满足区域环境容量要求,并逐步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排污单位不得超过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依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环境严重失信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受处罚时应从重处罚。
第五条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本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本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八条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本市区域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属于国家规定排放污染免检范围的新购置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在道路驾驶。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
违反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复检合格,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经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排放超标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
具备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应当依照规定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城、镇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高区),并及时公布。在禁高区不得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高排放工程机械作业,但作业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已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达标排放的除外。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中大气污染物超标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正,并处伍千元罚款。对禁高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及本规定,两台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叁台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
违反本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园林行政中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本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乡镇人民政府辖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未责令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改正,需要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园林行政中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及本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处罚;拒绝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时段和区域。在禁止区域内和禁止时段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卫生行政机关中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作出的责令停产、限产或限排、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程爆破作业、停止混凝土搅拌、停止喷涂粉刷和护坡喷浆作业、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以及停止露天烧烤等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公安机关未处罚的,县级人民政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中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本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未处罚的,县级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卫生行政机关中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本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处罚;责令停产拒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加强日常管控和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预测气象条件,结合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各县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管控措施,组织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在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本规定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密巡查,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除明确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派出机构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命令、处罚视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授权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命令、处罚。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依法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 年 * 月 *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11月11日发布《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沧州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期)拟安排情况的公示,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20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明溪县建城区企业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脱硝除尘超低改造工程、福建省大田县鑫城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无组织超低排放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湖北省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并为全面实现“十四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湖北省于今冬明春对省内部分市(州)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并制定《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7日发布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化涉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办理锅炉登记,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及环境监测领域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7日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主要修订内容有:(一)增加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作为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将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调整为提前48小时以上。(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对于细颗粒物(PM2.5)、臭氧
11月8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方案主要内容有:1.主要目标。明确方案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城市精细化管控水平显著提高。全市PM2.5平均浓度和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四川省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全市涉气企业积极开展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提高环保绩效水平,推动内江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促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制订了《内江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奖补办法》,并于11月5日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包头市2024年第一批剩余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堆棚建设项目(二期)、包头市青山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二期白灰粉尘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高炉(二期)煤气精脱硫技术改造项目等
四川省水泥协会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11月份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泥行业坚持抓牢“双碳”和错峰生产管控,依法依规控制水泥熟料产能产量,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水泥行业稳增长促效益,努力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做贡献。2024年11月份,每条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天数按
11月4日,广西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目标2024年10—12月,市本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县(区)完成市本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2025年1
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将2024年度第三批次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608.64万元下达到位。经统计,全年已累计下达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9.94亿元,安排实施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及低氮改造等23个项目,支持省内相关重点工业
11月8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方案主要内容有:1.主要目标。明确方案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城市精细化管控水平显著提高。全市PM2.5平均浓度和优
福建省人民政府11月1日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细化重点任务。一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有序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结构,全面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推动绿色环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的总体要求,并对评估资料数据收集与调研、行业发展分析及评估重点问题识别、标准执行情况评估、标准实施绩效评估、标准技术内容适用性评估要求、评
11月5日,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德宏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强组织实施等9个方面,提出了德宏州实施
11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
辽宁省阜新市生态环境局10月30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详情如下:关于向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2024年10月2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有哪些精彩问答?环境保护杂志社:我们关注到,陕西省出台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环境效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一批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规定了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其中燃煤发电锅炉,以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以油为
中煤京能秦皇岛热电二期2×660MW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CCTC2024337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0日10:00:00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煤京能秦皇岛热电二期2×660MW工程新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为京能秦皇岛第二热电有限公司,该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
10月30日,中国环保第二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在秦皇岛公司成功开幕。本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旨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的积极作用,为集团环保运行人员提供展示才华、交流技术的舞台。本届大赛为期3天(10月30日—11月1日),分为理论(机考),事故处理(仿真实操),全厂冷态启
10月28日,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秦皇岛信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河北秦皇岛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储能容量为8.0MW/16.72MWh。
10月13日,在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的金风科技秦皇岛北方海上风电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工地上,一派热火朝天的施工场面。项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预计2025年5月底投产,全部建成后将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海上风电产业基地。据了解,金风科技秦皇岛北方海上风电产业基地项目紧邻山海关码头,一期项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海水脱硫EPC工程技术工艺包(含烟气清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报价1199.8万元。
9月20日,中国中煤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树东在集团总部与河北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王普清,秦皇岛市市委书记王曦、市长丁伟,河北港口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曹子玉一行举行会谈。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汤保国,倪嘉宇;股份公司副总裁张国秀;秦皇岛市副市长高向阳;河北港口集团副总经理王克生等
近日,河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需求:本项目资产为存量资产,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实施,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要求特许经营者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维修等,并以此提供
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分散控制系统(DCS)及智能发电系统(ICS)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分散控制系统(DCS)及智能发电系统(ICS)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40208583
据天眼查显示,近日,华东勘测设计院(秦皇岛)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骆光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中国电建间接全资持股。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8月26日,京能电力公告称,拟与中煤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电力)拟按照40%和60%的持股比例共同投资建设京能秦皇岛热电二期2×660MW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京秦二期工程”或“项目”)。据悉,京秦二期工程拟建设2台660MW超超临界燃煤供热机组,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下
导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已从“快速发展阶段”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现阶段行业向“新”求“质”的过程中,面对双碳目标企业运营管理的绿色低碳转型、盈利空间压缩下企业如何降本增效、企业数智化运营管理都是目前行业关注的问题,北极星启动“垃圾焚烧向‘新’求‘质’调研行”主题活动,走进垃圾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