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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问题研究

2020-06-01 13:23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上旬》作者:胡松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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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十八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环境问题一直是阻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借鉴国际先进做法,于2013年相继成立“两省五市”碳交易市场,通过政府与市场双“手”合作引导企业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减少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缓解环境压力。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国际通病与中国特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运用会计学,经济学等方法理论,通过对相关问题与案例的研究思考,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进言献策。

1、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与运行

为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七大试点相继对纳入体系的控排企业实施碳排放配额以及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管理。所谓碳排放配额就是规定企业在一定区域时间内二氧化碳(其他温室气体可以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衡量)排放的总量,于是碳排放配额也被称作碳排放权配额。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通过价格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碳排放权本质是行政许可即是一种权力,而权力是一种无形资源,因此碳排放权就形成了碳配额交易市场的基础。与行政命令不同,通过碳交易市场机制,企业不必拘泥于某种减排方式或者减排任务,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另外,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资源只有具备稀缺性并且符合科斯定理,就会自发形成竞争市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政府应严格控制碳配额发放总量,做好企业注册登记,引导市场形成碳排放权定价,吸引资本流入,形成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企业在期初获得政府发放的碳配额,到了期末,要根据期间二氧化碳排放额上交对应数量的配额,称为履约,这样就形成了一级市场的交易循环。CCER作为补充机制,可作为清缴配额用于履约,抵消企业部分实际排放量,因而也具有市场交易价值。企业的减排成本较低,就会剩余部分碳配额,基于利益最大化目的,企业可以留待下期抵用,或者卖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促进企业碳减排总成本的降低,逐渐形成了碳配额交易的二级市场。由于企业只需要在履约期拥有对应的碳排放配额,而在持有期间,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波动自由买卖碳配额,形成投资收益,因此吸引了金融机构与投资机构介入形成交易平台,并逐渐出现碳债券,碳期货等金融产品,比如上海试点的远期产品,广东试点的碳债券等等,极大丰富了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各试点的监管主要以当地政府为主,主要是各试点交易范围不广,虽然总量巨大,但市场间流动性不强,因此并不具备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的条件。综上所述,碳市场就是以碳配额,CCER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控排企业与金融机构为交易主体,政府主导,监管,兼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碳交易市场。

1.1碳交易市场流动性问题

经济理论认为金融市场的适度的流动性能够促进市场交易,是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运作效率的必要前提。从实践来看,碳交易市场也是如此。国内多名学者指出,中国碳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量集中在履约窗口期,而在平时交易较少。以北京试点2017年交易情况为例,北京的履约窗口期为每年的6月1日-6月30日。在该期间,北京试点碳交易量为951459吨,而全年的交易量为2323443吨,窗口期占了全年交易量的40.95%。临近窗口期交易数量大幅增加,带动价格的剧烈波动。另外,由于各试点间政策,核算方式等差异,试点间的流动性更差,几乎形成了区域壁垒,这对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带来了巨大挑战。

1.2 碳价格波动与企业价值问题

以2008年为时间段,在八个试点(福建试点于2017年成立)的碳交易价格情况中除了湖北,天津,广东外,其余试点价格波动频繁。依前面所述,企业有关碳配额的期中计量均以公允价值予以调整。由于碳价的剧烈波动,极有可能造成企业即便减排了也会企业价值减损,不利于企业参与碳配额交易的积极性。而对于超排企业,有可能造成超排带来的效益超过购买碳配额带来的损失,造成整体效益的提升。下面我们以在上海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1088)(下面简称中国神华)为例,具体阐释碳价波动与企业价值问题。由于企业并不披露有关碳交易的具体数据,因此本文主要是借实际公司的交易与碳价的数据来说明问题,具体的交易数据都是不失一般性的假设。

根据北京试点碳价变动,再结合上述内容,不妨假设中国神华还在2017年启动锦界电厂“十万吨级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全流程示范项目”中初始投入为100万元,后续的管理测定为10万元,在18年3月20日顺利通过国家测定,当日CCER交易价格为25元/吨。在2016年-2017年发生以下碳交易业务:2016年6 月30日,中国神华收到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500 万吨,持有目的不明,可能在市场状况比较好的情况下将其出售或将来在减排任务较重的情况下用于履约,6月30日北京碳交易价格为39.45元/吨。2016年7月18日,中国神华在碳交易市场花费 5500万元购买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权(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该日市场价为53.56元/吨。中国神华决定暂时持有碳排放权,根据自身排放情况确定该排放权用途。

针对情况一,先对碳固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碳固项目 100 (初始投入) 贷:银行存款 100

借:碳管理费用 10(管理测定费用) 贷:银行存款 10

借:碳无形资产 250 (10万*25)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碳固项目 100 碳递延收益—碳固项目 150

下面对16-17年度的碳配额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期初政府免费发放的:

借:碳无形资产 19725(公允价值入账) 贷:碳递延收益 19725

第一季度:

借:碳无形资产 6775(公允价值调整) 贷:碳递延收益 6775

借:碳递延收益 6625(按季度分摊) 贷:碳营业外收入 6625

借:碳管理费用 5300(根据第一季度的实际排放量确认负债)

贷:预计负债—碳排放 5300

第二季度:

借: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40(第二季度根据公允价值调整已确认的预计负债)

剩下的会计分录方法同上

期末:

借:预计负债—碳排放 32714.5(根据实际排放量履约)

贷:碳无形资产 32714.5

由于超排了150万吨,中国神华决定将在16年7月18日市場购买的100万吨配额再在市场购买50万吨用于履约。

借: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516.5 贷:银行存款 2516.5

将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入碳无形资产

借:碳无形资产 7549.5 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67

贷: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016.5

情况二会计处理类似。

最后总结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情况一虽然企业超排了150万吨,但是碳所有者权益依然是正的,这是由于碳配额的价格波动,预计负债变动(1733.5)即履约成本的减少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67)所积累的结果。而在情况二下,中国神华16-17年度减排二氧化碳50万吨,但是碳所有者权益却减少了378.5万元,这主要是因为公允价值的提高导致企业履约成本的增加。另外,企业由于减排,账上还有碳无形资产2766.5万元,如果碳市场碳价下行,会导致企业价值再度受损。由于这是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所以即便账面上是亏损的,但是企业并没有发生真正的现金流出。但是,政府有偿发放配额必然是大势所趋,还有如果这是从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的配额,可以预见,企业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不能协调,加重了企业减排成本。由于碳市场刚刚建立,上述假设的交易与价格波动在实际中经常发生,那么上述不合理的情况就会影响市场正常运行,打击了减排企业的积极性,给了超排企业钻漏洞的机会。

当然,即便成熟的市场,价格波动也在所难免,我们不能为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失误而买单,但是我们必须为市场不合理的运行而付出代价。因此,为了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建议如下

(1)补偿机制:政府通过有偿发放获得的资金和对超排企业的处罚获得应该用于弥补市场不完善导致的企业亏损。

(2)价值提升机制: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都是由于碳配额公允价值的降低。因此,政府应该适度收紧碳配额的发放,预留部分配额或者通过有偿发放,给予二级市场一个价格信号,限定碳配额的最低价格。政府也可以通过扩大拍卖发放的数量,充分发挥市场的定价作用,提升碳配额价值。

(3)价格稳定机制:扩大控排企业范围,做大市场的同时提升市场流动性。

较强的流动性可以起到稳定碳价,减少大起大落的作用。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内部交易或者市场操纵的现象发生。内部交易与市场操纵对市场运行的破坏是巨大的,会造成碳价的剧烈波动从而引起企业不必要的价值变化,加强监管的目的最终还是要稳定碳价。

2、结论与展望

根据此前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碳金融工作组发布了《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报告》,报告测算了未来中国碳金融市场的规模,初步分析显示,2017 年后如果能够推出相关的碳金融交易工具,保守情景下交易规模能达到 600-800 亿元;2020 年后,保守情景下交易规模能达到 1000~1200 亿元。可以说,碳市场会是中国下一个投资“风口”。但是碳市场的主要目的不是让企业或者金融机构获利,其主要目的是在保护环境的同时降低企业总的减排成本,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但是碳市场与金融市场不同,经济效益是次要的,环境效益才是主要的。可以预见未来中国的减排任务得以实现,环境适宜,没有污染,那么碳市场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在当前环境下,我们还是需要积极参与碳市场的开发,做好顶层设计,建好基础设施,解决上述问题。尽快建成中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与国际接轨,就像习主席所说:“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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