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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

2020-06-08 11:28来源:修复通关键词: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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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01  核算方法

根据2012、2018年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以下简称“2012年普查”)结果、2017、2019年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2017年详查”)结果,计算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1.1  计算方式


A: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省级或县级);

B:轻微污染且实施了优先保护类措施(加强监测,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的耕地面积;

C: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优化施肥、水分调节、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调理、撒施石灰、生物修复等),且实现农产品质量达标生产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具体见“二、C类面积核算”;

D: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种植结构调整、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退耕还林还草、休耕等)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

E:该区域受污染耕地面积,即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之和。

公式(1)中,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先由“2012年普查”结果得出(即《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安全评估技术规定》(农办科【2015】42号)中的低风险、中风险与高风险农产品产地)。待“2017年详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详查结果进行调整。

优先保护类措施、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严格管控类措施具体见《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7〕3号)(后台回复“实施意见”下载)。如果某耕地既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也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纳入D类面积计算。

1.2  计算流程

第一步,依据“2012年普查”结果,得到某区域(省级或县级)内受污染(含轻微污染、轻中度污染和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待“2017年详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详查结果进一步调整。

第二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实施了优先保护类措施的轻微污染耕地面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取检查台账、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不少于10%的实施了优先保护类措施的耕地,现场查看优先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抽查结果比例确定落实了优先保护类措施的轻微污染耕地面积。

第三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通过农产品抽测,考察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上产出的农产品质量达标情况,计算得出C类面积。具体见“二、C类面积核算”。

第四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取检查台账、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不少于20%的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的耕地,现场查看严格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抽查结果比例确定落实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

第五步,根据计算公式得出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1.3  数据来源

2012年普查”数据、“2017年详查”数据、资料台账等,包括对受污染耕地采取相关措施的工作台账、现场照片、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和有关报告等。

02  C类面积核算

2.1  计算方式


C: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且实现农产品质量达标生产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

Si;:某区域内第i个抽测单元面积,具体见“(二)农产品抽测范围与方式”;

x:抽测单元农产品质量达标率,通过农产品抽测的方式实施,具体见“(二)农产品抽测范围与方式”;

F:某区域内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

例如:某县拟设5个抽测单元,共计15000亩,面积分别为2000亩、2500亩、3000亩、3500亩和4000亩,经农产品抽测,农产品质量达标率分别为82.5%、82.5%、75%、72.5%、72.5%。农产品质量达标的抽测单元面积之和为(2000×82.5%+2500×82.5%+3000×75%+3500×72.5%+4000×72.5%=11400亩),该县抽测农产品质量总体达标率为(11400/15000×100%=76%)。若该县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即F类面积)为10万亩,则该县C类面积为(10×76%=76万亩)

2.2  农产品抽测范围与方式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环土壤【2018】41号),公式中的C类面积通过农产品抽测的方式考核。

2.2.1 抽测农产品种类

抽测农产品种类为主粮作物,具体为:

表1不同区域抽测的农产品对象



2.2.2 抽测范围

对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即公式(2)中F类)开展农产品抽测,以自然村作为抽测单元,抽测单元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10%。所抽测的耕地应集中连片,根据各省(区、市)水稻、小麦、玉米等的种植面积确定不同农产品的抽测比例,每个抽测单元只抽测1种主栽农作物。

2.2.3 抽测要求

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分析测试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有关技术规定。测试项目为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农产品抽测点位布点方法参考农业行业标准《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398),布点密度为150-1500亩/点从2021年上半年开始,抽测1季主粮作物。

03  计算案例

南方某省份,“2012年普查”结果显示,受污染耕地面积700万亩,其中轻微污染面积600万亩,轻中度污染面积50万亩,重度污染面积50万亩。

假设到2020年底,第一步,通过对受污染耕地采取相关措施的工作台账、现场照片、印发的相关文件和有关报告等进行考核,确定实施了优先保护类措施的轻微污染耕地面积(B类面积)为580万亩,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面积(F类面积)为40万亩,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D类面积)为20万亩。

第二步,通过对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或治理修复类措施的轻中度污染耕地进行农产品抽测,得出F类耕地中,实现农产品质量达标生产的耕地面积(C类面积)为30万亩。

综合第一和第二步,可得出到2020年底,该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为:(580+30+20)/700=90.00%

原标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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