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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出台生活垃圾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20-07-30 11:07来源:南宁市财政局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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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合理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邻避效应”问题,日前,《南宁市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该《办法》规定,以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行政区为补偿区,对补偿区进入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将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补偿受偿区环境整治提升、生态修复、垃圾分类及公共设施改善等支出。

一、生态补偿费实行差别化收缴。《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对象,各补偿区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根据该县(区)、开发区进入其他县(区)、开发区内市属设施处理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垃圾量和缴纳标准计算。厨余垃圾终端处置的生态补偿费缴纳标准为25元/吨。其他垃圾的生态补偿费实行阶梯收费,以上一年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为基数基数内的垃圾中转缴纳标准为25元/吨、终端处置缴纳标准为50元/吨,基数外按上升(下浮)比例浮动调整缴纳单价。

二、生态补偿费分配按垃圾处理量及分配标准计算。转运站收取的生态补偿费全额用于转动站的生态补偿,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分配单价相同,应分配的生态补偿费按各设施垃圾处理量乘以分配单价确定。每月15日前,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上月进入市属设施垃圾处理量计量数据,分送各县(区)、开发区核对。

三、生态补偿费用按年度结算。《办法》明确,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计算相关县(区)、开发区上一年应缴纳(分配)的生态补偿费金额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通过市与县(区)、开发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应缴纳(分配)的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费纳入县(区)、开发区部门预、决算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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