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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规范垃圾分类12月起实施 这些干货要知道

2020-08-02 09:58来源:北方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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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立法意义及贯彻实施的相关举措。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今后,生活垃圾投放将实现从“扔进一个筐”到“细分四个桶”。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步入了法治化管理的快车道,是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谁来负责管理?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条例》还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同时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规定。

如何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违规要受处罚

《条例》明确规定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条例》明确,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建立管理制度、设置和保护分类收集点位及容器、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报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等管理责任。

如何全程管理?严格标准确保全程分类管理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如何源头减量?严禁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

《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条例》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对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闲置物品再使用、组织净菜上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何资源化利用?支持扶持循环经济发展

《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同时,《条例》对可回收物回收服务方式、低值可回收物等作了规定。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回收废旧物品,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如何全民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受益鼓励举报

天津市常住人口1500余万,日产生生活垃圾约1.2万吨,对于这样一个超大城市来说,垃圾分类必须需要人人参与、全民行动。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建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等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并开展相关行业培训和评价,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如何落实落地?多项举措“保驾护航”

“市城市管理委正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等15个生活垃圾管理配套制度”,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刘峰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将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切入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分类知识进小区、进家庭、进机关、进企业、进楼宇、进校园、进商场、进医院、进军营、进媒体,在目前分类小区覆盖率60%基础上,年底力争达到100%。

开放7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厂,推动开放区级街道垃圾分类体验馆,实地感受生活垃圾分类意义,促进市民群众分类习惯自觉养成。

为全力推进垃圾分类落实落地,市城市管理委将主要采取5个措施:由点到面,逐步推进居民社区垃圾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垃圾分类;精准定位,强化可回收物收集管理;结合实际,健全有害垃圾全链条体系;强化保障,提升末端设施分类处理能力。刘峰表示,“我市正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年底,全市将一共运行13座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确保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需要。”

此外,市城市管理委还将打出生活垃圾分类监管“组合拳”,确保各环节监管到位。

分类投放监管方面,将动员各方力量,监督指导管理责任人落实责任,确保分类投放有效落实。

分类收运监管方面,通过改装一批、购买一批、维修一批,全市配齐专业运输车辆,确保“四类垃圾、四种车辆、四条线路”分类运输。逐步加装车辆行驶和装卸记录仪,用技术手段规范收运作业。

检查考核监管方面,将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内容,每月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公开通报,对问题严重的予以追责问责。

条例如何形成?立法工作历时一年多

2017年3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包括天津市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在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立法项目。制定这个条例,将为我市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程治山表示,天津市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自去年2月启动工作以来,这项立法工作历时一年多。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将广泛、深入的调研贯穿全过程。联合起草组赴北京、上海、杭州进行调研,同时查阅其他省市的相关资料。这些调研工作为制定好本条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各区人大常委会、市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企业等方面的意见;通过北方网、津云客户端、津云微信公众号和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通过京津冀三地立法协同机制,征求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通过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研究。上述工作共收集到意见309条,这些意见既为法规的完善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也为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打下了社会基础。

三是坚持依法立法。在起草过程中,联合起草组召开10次专题工作会,坚持高站位,贯彻好中央精神,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全面分析我市相关工作现状和实际,同时充分借鉴吸收外省市已经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优化调整条例结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规草案。

新闻链接:四类生活垃圾怎么分?

■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这些特殊垃圾怎么办?

《条例》在附则中专门对生活中一些特殊垃圾作出规定: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专业收集、运输企业上门收集。

■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运输、处理费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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