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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决策部署,长沙市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分类管理、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出台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更好地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解决我国城乡发展面临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垃圾围城困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央和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度重视,垃圾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被提上了新的高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17年3月,长沙市被确定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城市之一,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范。长沙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决策部署,于2019年下半年加快了我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的进程,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二)重要意义
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也一直牵挂在心,多次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长沙作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城市之一,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提高政治站位、顺应时代要求,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2.是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建设更高水准全国文明城市的内在要求。垃圾分类工作不仅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也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垃圾粗放式的管理和处置,既浪费资源、影响市容、污染环境,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不合,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文明城市创建的内在要求不符。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助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引导人们形成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进一步展现长沙文明城市形象。
3.是全面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大幅提升,我市每年产生生活垃圾260万吨左右,只有化废物为资源、才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当前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市民分类投放意识不强、参与度不够、生活垃圾投放和处置设施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从顶层完善制度设计,形成长效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由长沙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市城管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环资委提前介入了相关工作。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上位法及其他立法资料,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情况开展了立法调研,先后赴厦门、上海进行了学习考察。市司法局先后通过多种形式,多次征求了相关市直单位及区县(市)政府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调研座谈会。4月22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谢卫东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我市生活垃圾立法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4月4日至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全体成员分别带队,深入长沙九个区县(市)开展了立法调研,收集了200余条意见和建议。4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环资委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的修改进行了指导。6月24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和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十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城区和农村,遵循了生活垃圾管理城乡统筹、城乡有别的原则。
(二)关于生活垃圾定义及分类标准
关于生活垃圾的定义,《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持一致,同时在附则中明确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非生活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T19095-2019,2019年10月18日发布),根据我市实际,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对大件垃圾的管理作了规定。
(三)关于生活垃圾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政府领导职责,即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推进工作;二是明确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四是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四)关于生活垃圾设施建设
一是明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二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三是在设施保护方面,规定了不得阻碍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关闭、迁移设施等系列禁止行为,明确了完善现有生活垃圾管理设施手续的责任主体。
(五)关于源头减量
一是要求政府采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公众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二是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办公用品、生产材料及包装、一次性日用品的使用等方面履行减量义务;三是倡导公民少使用一次性用品、自带购物袋购物等,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六)关于分类投放
《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对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收集容器的设置作出规范;明确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七)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严格规范运输规则,建立管理责任人和收运单位在垃圾交接时相互监督机制,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
(八)关于保障与监督
《条例》总结我市经验做法,在工作保障方面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增加经费支持,明确奖励措施,完善应急处理。在监督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实行综合监督,规定分项监督职责,明确考核要求,提倡公众监督。
(九)关于区域协作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长株潭三市区域协作的具体措施,一是探索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和产业链建设;二是三市跨区域协作处置生活垃圾,共同制定区域环境补偿制度;三是三市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工艺、产品等重大项目研究攻关;四是三市协同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和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五是三市协同建立生活垃圾协作处置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经验推广机制。
(十)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一是对政府部门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渎职责任进行处罚;二是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未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者转运生活垃圾设置了法律责任;三是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不执行行业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等作了处罚规定;四是对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还在附则部分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农村村民散居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以及高新区的生活垃圾管理等事项作了相关规定。
四、亮点和特色
《条例》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密结合长沙实际,在适用范围、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生活垃圾管理区域协作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符合长沙实际的规定,体现了长沙特色。
(一)在适用范围上,《条例》覆盖了我市城乡全域,遵循生活垃圾管理城乡统筹、城乡有别的原则。鉴于目前城区、农村集中居住区与农村散居区在生活模式、经济条件、管理力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现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散居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模式。”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是本条例授权区县(市)人民政府自主确定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但生活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方面,如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有关源头减量的规定、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等还是要遵从《条例》的规定。
(二)围绕生活垃圾减量化的目标,设专章规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有关措施。《条例》不同于国内大多数城市相关立法的一点便是,设专章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详细规定。如要求政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通过采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引导、督促公众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酒店服务行业等在办公用品、生产材料及产品包装、一次性餐具和日用品等的使用方面履行减量义务等。通过这些举措,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实现生活垃圾的可循环和资源化利用。
(三)确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督促生活垃圾管理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职责。《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有关部门的各项职责,并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管理情况分别纳入绩效评估、文明单位、综合治理等考核内容。通过建立政府层面的综合考核制度,来监督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确保垃圾管理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相关举措的到位。
(四)构建生活垃圾管理区域联动机制,加强长株潭三市生活垃圾管理区域协作。《条例》设专章对长沙与株洲、湘潭探索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研协作、协同建立生活垃圾协作处理和提高生活垃圾“三化”经验推广机制等作了规定,通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助力长株潭一体化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两型社会的建设。这是全国第一部将生活垃圾管理区域协作纳入法规调整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自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以来,第一部贯彻固废法关于“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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