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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什么?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适用范围是哪些?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三、《基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种类、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分别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本省的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其中依据我省地方立法相关规定设置8张专用裁量表,分别是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置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张裁量表;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淮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设置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1张裁量表;按照《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置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1张裁量表;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设置了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1张裁量表。
四、《基准规定》中的裁量因素主要考虑了哪些内容?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基准规定》裁量表中的百分值是如何确定的?
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照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即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裁量百分值的确定采取专业执法人员和多个领域专家确定裁量因素及因子内容,层次分析法确定裁量因素及因子的初始权重,实证案例分析确定最终权重数值。
六、裁量表处罚金额如何计算?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之和×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七、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和规模存在差异如何在裁量中予以体现?
《基准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允许设区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调整(增加或减少)罚款金额,调整幅度(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内,调整后的金额不低于或超过法定限额。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八、《基准规定》对从重、从轻的裁量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的不良社会反响;
(五)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从轻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在他人胁迫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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