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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河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依据《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河南省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豫安委﹝2020﹞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20﹞16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摸清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底数,分级分类建立健全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库。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完善危险废物相关领域监管衔接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高发态势。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做到底子掌握清、问题排查准、整改措施实、应急处置好、各方责任明、业务能力强、保障作用好,基本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
二、整治范围
(一)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含自建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陆地石油开采(B0711)、陆地天然气开采(B0721)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四)列入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排查范围的化工园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化工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或聚集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五)黄河流域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涉危险废物单位。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结合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数据,2020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和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清单。结合持有许可证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清单,建立重点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单位清单。审核纳入清单的单位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如实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落实危险废物跨省、市、县区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到2020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时,上述企业信息要全部纳入全国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一张网”。
(二)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在涉危险废物排查工作基础上,以整治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和园区为重点,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深入排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针对问题的化工园区和企业,重点核实问题整改情况。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针对企业申报的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贮存前是否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如未进行预处理,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三)强化重点行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切实按计划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严格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审批,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效衔接;抽查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失信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情况评估。并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推行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本地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2022年年底前,使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总处置能力与总产生量基本匹配。
(五)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以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铝灰、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酸、废碱、废盐、精(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为重点,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排查整治过程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严厉打击一批涉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六)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各地要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如发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并告知企业主动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危险废物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年8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20年8月)。各地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广泛进行宣传,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地基本完成摸底排查工作,通过生态环境部开发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及时填报排查整治情况,建立排查问题清单。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相关企业或园区按照整改方案按时序推进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2020年12月15日前,将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评估情况等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集中攻坚(2021年1月至12月)。各地要针对排查整治阶段发现的难点问题和困难,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排除环境风险隐患。2021年12月15日前,将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情况等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四)巩固提升(2022年1月至11月)。各地要认真归纳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制度层面需要建立、补充、完善、提升的具体事项,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在完成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提出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2022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于2022年下半年适时组织专项整治成效督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1.认真组织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 强化危险废物管理队伍建设。各地要充实固体废物管理人员队伍,统筹考虑市、县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明确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相关工作;按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要求,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充实到固体废物管理部门。
3. 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纳入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可针对问题突出的行业、区域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解决和工作水平提升。
(二)强化制度保障
1.定期开展调度总结。各地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调度制度,定期调度整治情况,包括: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年动态更新制度,自2020年8月起,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本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动态更新一次;建立危险废物工作季报制度,各地每季度最后一周上报本季度辖区内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情况、工作亮点及存在问题;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每年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信息。
2. 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 强化督导促进问题整改落实。各地要严格落实督导问责制度,综合运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导,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强化能力保障
1. 提升管理部门与涉危企业业务能力。各地要加大危险废物工作培训力度,提升涉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业务能力,选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作为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每年至少开展1次系统内危险废物相关业务培训;要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培训或普法宣传,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素质。
2. 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危险废物应急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制定危险废物应急管理制度,科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充分储备相应环境应急处置物资,全面分析在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泄露、扬撒等意外事故情景,定期开展针对性的环境应急处置演练,不断增强企业处置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本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应急能力,做好应急值守、通讯、交通、监测、处置等各项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严格按照“五个第一时间”要求,开展应急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或消除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全力保障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3.强化技术保障支持。各地要加强固体废物技术管理队伍建设,要发挥好技术优势,承担起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风险防控和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战略、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方面研究工作,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各地要加强内部统筹协同,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落实好固体废物管理有关工作。
(四)强化日常监管
1. 严格实施规范化管理考核。各地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计划做好各年度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入日常监管,各地自2020年8月起开始考核工作,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辖区内抽查40%以上的重点产废单位(且不少于50家,总数不足则全部考核),抽查20%以上的其他产废单位(且不少于10家,总数不足则全部考核),经营单位全部考核,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督查考核;对产废量大、投诉举报多、规范化考核达标率低、环境风险高的重点企业和行业进行重点考核,控制环境风险。
2. 深挖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各地要对现存和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抓住问题本质,采取治标治本的措施,在实施整改时要一企一策一档制定整改方案,建立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环境风险的涉危险废物问题整改台账,明确关停淘汰、规范治理、整改提标标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整改;要全程跟踪企业整改,实时掌握企业整改进度,整改完成后,要逐个验收,采取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3. 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重点对辖区内化工园区、产业集聚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紧盯“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领域,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线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归集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防范苗头性风险。
(五)强化舆论引导
1. 营造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2. 做好固体废物普法宣传。各地要全面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普法宣传活动,主动与地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对接,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加大对新《固废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新《固废法》的认识,增强政府、企业、公众等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切实保障新《固废法》的贯彻实施。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水平,真正做到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新《固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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