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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两省一市政府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理事会有关部署,加快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的“三统一”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坚持一体化发展导向,着力制度创新和协同合作,建设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三统一”体系。形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管理架构,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促进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为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制度示范和创新引领。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分步突破。围绕打造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新高地、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从整体和全局高度谋划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监测统一和执法统一,结合一体化示范区战略安排和规划导向,突出重点,有力协调、分步推进。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一体化示范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全面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优化生态环境统一监管制度,落实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治理,夯实生态基底,加快环境改善,积极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积极推动生态友好型发展。
坚持创新先行、集成示范。按照“一盘棋”思想,以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为原则,在跨省级行政区、不破行政隶属关系、涉及多级多个行政主体的框架下,积极探索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一体化。充分发挥相关方面的创新优势和成功经验,在一体化示范区集成落地、先行先试。
(三)工作目标
坚持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导向,统筹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分阶段落实“三统一”制度建设,为保障生态环境持续稳定改善、筑牢一体化示范区发展的生态基底提供制度保障和管理支撑。
二、加强协作沟通,共同推进标准统一
按照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要求,构建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联动融合的标准体系,体现标准科学性、引领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区域适用性,以“一套标准”规范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到2022年,一体化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出台一批统一的标准规范,推动一体化示范区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统一。
(一)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
1. 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建立由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示范区执委会、三级八方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商讨生态环境标准制定计划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工作例会,围绕标准统一工作进展、技术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标准修订进展进行讨论。建立信息调度通报和会商机制,互通有关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
2. 提升联合研究技术支撑力量
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集合两省一市环科院、监测中心与高等学院、重点实验室等生态环境标准研究团队力量,形成技术团队,适时沟通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研究进展。邀请生态环境标准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加强对区域标准统一的指导。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生态环境标准研讨会,邀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标准领域专家围绕标准制修订研究进行交流。
3. 加强公众对环境标准参与力度。
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的参与度。在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立项、征求意见、发布及宣贯环节积极推进公众参与,使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标准更具可操作性。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研究与发布。
(二)协调各地环境标准工作流程
1. 探索一体化示范区发布模式
结合一体化示范区自身特点,市场监督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示范区执委会加强合作,探索一体化示范区内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发布创新模式。参考生态环境部制定流域标准的思路,探索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配合相协调的方式。
2. 研究协调同步的工作流程
全面梳理和比对一体化示范区所在江浙沪两省一市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流程,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的技术要求,统一、完善一体化示范区现有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和发布工作流程。
(三)分步加快推动标准规范统一
1. 共同编制出台标准统一规划
结合国家、江浙沪两省一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长三角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内容,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等主要领域及监测、监管等板块,重点围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生态环境标准,研究编制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规划。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管理的需求,提出示范区中长期环境标准建设相关要求。
2. 联合出台一批生态环境标准规范
按照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先易后难的原则,立项一批、研究一批、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标准规范。先期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完成制药、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LDAR等重点行业和大气监管领域的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的立项工作,推进标准技术研究和编制并尽快发布实施。同步围绕建筑施工、汽修、固定式内燃机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抓紧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固定源现场监测、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等服务监测和执法统一的相关领域技术规范研究,加快推进项目立项和发布实施。中长期围绕农业生产、水生态评估、河湖健康评估等一体化示范区具有特点的重点生态环境领域,积极开展分阶段标准统一的储备研究,适时推进相关项目的立项与发布。鼓励研究制定发布实施国家尚未出台或急需使用的技术规范,并待成熟后上升为国家标准。
3. 全面推进更严标准落实
积极推进落实沪苏浙三地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在一体化示范区重点行业全面实施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协同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
三、关注协同需求,系统推进监测统一
加快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工作机制,协同构建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和评估预警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的“一张网”监测和科学评估。到2022年,形成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工作机制,基本建成符合一体化示范区发展定位及管理需求的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评估预警体系。
(一)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体系
1. 建立协同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构建“一核两轴”大气监测网络。优化网络布点,构建一体化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建设先行启动区(一核)的环境空气监测评估体系,逐步推进沿沪渝高速和通苏嘉高速的两条创新功能轴(两轴)区域综合立体交通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大气科学观测网。统筹淀山湖大气超级站、嘉善大气超级站及吴江区汾湖大气监测站的数据应用,打造长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物化特征多维立体观测平台。试点开展负氧离子监测工作。针对区域性共性环境问题,开展长期定点科学观测。
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协同评价。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近期基于现有国控、省控点位,开展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后续可根据网络布点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及变化趋势评价。
2. 建设完整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体系
优化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统筹优化一体化示范区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覆盖“一河三湖”干流及重要支流、饮用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等。科学优化各级断面监测频次和指标,加强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监测。
完善一体化示范区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全面覆盖国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推进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建设,逐步研究完善包含市、县跨界断面的自动监测体系。逐步提升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自动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省市边界交接河流的小型简易式实时监测设备系统。逐步统一自动监测指标、采配水系统和样品处理系统技术要求。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监测体系。开展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实现一体化示范区内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重金属锑等特征污染物在线预警监测布点建设及数据共享。探索开展太浦河干流上下游抗生素联合试点监测。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地下水抗生素监测。
建立统一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近期基于两区一县现有国考、省考断面以及地市级、区县级断面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补充,共同开展一体化示范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并逐步进行优化完善。监测项目原则上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24项指标为主。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3. 健全系统的生态质量监测评估体系
构建区域生态监测网络。优化整合现有生态监测网络,在部分位于重要生态节点的监测站点增加生态监测功能。有条件区域采用更新改造、共建共享或新建相结合的方式,选取典型生态系统建设生态监测野外监(观)测站,实施野外定点监(观)测,协同提升地面观测、遥感验证及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遥感立体监测体系。
拓展重要河湖水生态监测。围绕淀山湖、元荡、汾湖和太浦河等主要河湖,依据《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南》和《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南》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体质量及生境调查等监测和评估,研究建立符合流域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形成科学、成熟的水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并业务化运行。
加强生态遥感监测能力。紧扣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加强对重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高分辨率的生态遥感监测及评估。利用遥感及无人机等对一体化示范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等重要区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动态监测。试点河湖水质、植被的遥感反演。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遥感监测及生态状况评价,逐步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二)建立主要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
1. 完善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
完善以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推进测管协同。构建涵盖排放标准中所有污染因子的污染源执法监测体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排放清单和污染溯源研究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信息管理。
2. 构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
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统一一体化示范区重点污染源常规污染物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体系,逐步统一数据标记和审核等技术要求。开展重点污染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以及用能监控与污染排放监测联动研究,探索将重点污染源的工艺过程、污染物控制设施状态、在线监测设施状态等纳入监控范畴,实现重点污染源的全证据链管理及闭环管理,全面掌握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 建立移动源监测评估体系
建立以固定式遥测为主,移动式遥测、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为辅的机动车智慧监测评估体系,两区一县分别设置至少1个机动车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建立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在线监测体系,实现运行工况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测与常态化跟踪。
4.完善加油站及储油库油气监测评估体系
实现加油站及储油库油气在线监测的全覆盖,推动油气常规监测和在线监测的有效互补。建立健全成品油行业油气回收智能监测,拓展特征污染因子检测传感器的安装与应用。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加油站及储油库安装环境空气VOCs、NOx检测传感器和地下水VOCs、石油类检测传感器。
(三)推进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统一
1. 完善监测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现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覆盖监测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提升智能化质控能力和监控水平。
2. 强化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组建一体化示范区内数据质量评估和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加强多方合作与信息互通。建立两区一县环境监测质控异地互查机制,持续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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