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浙江省人大发布关于修改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详情如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生态环境”。
将第三项中的“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
将第四项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
将第五项中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主管部门”。
将第六项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
将第七项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将第八项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删去第九项中的“未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排污收费”。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居民、单位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
删去第二款中的“或者报告表”。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的“排污费征收”。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不得推诿,不得以举报人无法提供大气污染来源等原因拒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对移交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情况和核实、处理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依法”。
(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和协作机制。”
将第三款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发展改革”。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十)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十二)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将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删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修改为“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十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修改为“船舶在港靠泊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十五)将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十六)将第五十一条中的“主体功能区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其中的“海事管理机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港靠泊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其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三)将条例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修改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二、对《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二)删去第九条。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百分之五十”修改为“百分之八十”。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其中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修改为“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数据。”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测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的“环境保护”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单独设立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其检测场所应当临近已有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向社会公开检测过程”。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影摄像、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第四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逾期后未重新检测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场所、单位、机动车进行重点抽查:
“(一)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
“(二)机动车维修地;
“(三)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等用车单位;
“(四)柴油车、排放黑烟明显的机动车、被投诉举报的机动车等。”
(十一)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三)删去第三十条。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开通”修改为“公布”。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逾期后未重新检测合格,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其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八)删去第三十八条。
(十九)将条例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修改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政府及其负责人”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将第二款中的“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物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七条中的“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减免费用”。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污水的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货船,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送交接收船舶或者岸上接收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建设和改造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建成公共污水管网全部覆盖、雨污全部分流、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的污水零直排区,并逐步扩大污水零直排区范围。”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提高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其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其中的“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渔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第二款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十四)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其中的“并可处”修改为“并处”。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产生生活污水的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货船未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其中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修改为“有权机关”。
(十七)删去第五十八条。
(十八)将条例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同级”。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等”,删去“专项规划”。
(五)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海事和航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压载水”修改为“压载水、生活污水”;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
删去第二款中的“和使用化肥、农药”。
(八)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同级”,删去第三款中的“县级人民政府”。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农业、渔业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渔业等主管部门”,删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十)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水质”修改为“水质、水量”。
将第三款中的“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将第四款中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修改为“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将第三项中的“压载水”修改为“压载水、生活污水”。
(十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修改为“有权机关”。
(十四)将条例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水行政”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农业”修改为“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修改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土资源、卫生”修改为“自然资源、卫生健康”。
五、对《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水利、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经济贸易、旅游等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修改为“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将第三款中的“及其”修改为“或者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修改为“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删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五)将第十三条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第三款中的“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领《排污许可证》”修改为“依法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删去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得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
(六)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修改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
删去第二款。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绍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曹娥江流域内的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修改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垃圾收集容器”修改为“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十四)将条例中的“上虞市、绍兴县”修改为“上虞区、柯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对《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修改为:“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将第三款中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市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渔业、港航、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修改为“温州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市政、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修改为“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市政、水利、规划等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发展和改革、市政、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等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删去“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删去第三款中的“城市和镇建成区”,将“应当在本条例实行后五年内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修改为“应当按时建设、改造完成,并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温瑞塘河流域范围内,不得新建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
(八)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其中,位于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其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建设或者改造完成”。
(九)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生活垃圾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修改为“分类处置设施”。
(十)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修改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十一)删去第二十九条。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其中的“专项”。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规划、市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渔业、港航、市容环境卫生”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行政执法”。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十六)将条例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删去“城市和镇规划区”。
此外,对上述六件法规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4月29日,国投罗钾公司动力厂3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国投罗钾公司动力厂3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00645-25ZB0444)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为:国投罗钾公司动力厂3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
4月28日,国能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303828,招标
4月28日,酒钢集团炼轧厂二高线加热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EPC总承包采购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建设内容1、二高线加热炉空烟、煤烟各建设1套纳米活性钙固定床脱硫设施(煤烟烟气量44000Nm/h、空烟烟气量35000Nm/h),新建一座空烟排气筒(标高40米)。2、新建脱硫系统烟气主管道及支架。3、配套设施的建设
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辽宁公司葫芦岛公司锅炉超低排放改造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303828,招标人为国能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能葫芦岛热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国家能源集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4月24日,国能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公告如下: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603639,
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胜利三期第二台1×660MW热电工程脱硫EP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603639,招标人为国能(东营)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能(东营)热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
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6、7号炉超低排放改造(PC)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4-3-322)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1.招标条件本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6、7号炉超低排放改造(PC)项目已由相关单位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聚焦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江西自古就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之美誉,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江西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提出,要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近年来,江西财政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
在风电富余的北方,利用谷电供暖正成为清洁取暖、扩大新能源消纳的重要途径。山西灵丘的风电储热集中供暖工程便是治理冬季大气污染、实现绿色转型的一个样本。北风与太阳较量,结果温暖的太阳比凛冽的寒风更容易让人脱去棉衣。不过,如今寒冷的北风却被借来转化为风电,成为供暖的“主力军”。“三北”
4月24日,由中材环保承建的高温高尘SCR脱硝项目在天瑞集团禹州水泥公司顺利通过环保验收。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河南省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天瑞集团禹州水泥及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共同参加。专家组一行首先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了高温高尘SCR设备的建设情况,随后到中控室详细查看了设备的各项运行指标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陕西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标杆城市。大力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以下为政策原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实现“十
日前,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暨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4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不少于263天,力争完成省上下达我市重污染天数控制指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9410吨、6570吨。详
为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进一步改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对工业企业VOCs减排项目提供财政补贴。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及《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符合条件
3月15日,由国家能源集团安徽公司建设新能源院研发设计的宿州电厂“火电+熔盐”储能项目主厂房最后一根钢梁吊装完成,这个国内最大规模的“火电+熔盐”储能项目主体建设完工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设备调试阶段。熔盐储能到底是什么?它在火力发电厂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当熔盐遇上火电熔盐储能技术是
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3月4日下午3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开幕会上,与会全国政协委员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听取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围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北极星储能网日前从国家能源集团获悉,河北公司龙山电厂建设的600兆瓦机组抽汽熔盐储能项目成功完成满容量顶峰试运,机组顶峰负荷稳定达到650兆瓦,各项参数表现正常。该项目以熔融盐作为蓄热介质,在电网低谷时段进行蓄能,在电网负荷高峰时段释放能量,从而提高电网稳定性。该项目投运后,龙山电厂火
2月19日,国家能源集团河北公司龙山电厂全国首套600兆瓦机组抽汽熔盐储能项目完成满容量顶峰试运,机组顶峰负荷稳定达到650兆瓦,各项参数表现正常,此次试运验证了项目技术可行性。该项目是国内首个采用多源抽汽—配汽调控技术,既能调峰又可顶峰的大规模抽汽熔盐蓄能项目,总投资3.2亿元,占地面积约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4月30日上午在上海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要在加紧落实规划目标任务的同时,适应形势变化,把握战略重点,科学谋划好“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
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目标深入推进,新能源占比持续攀高。截至3月底,浙江光伏装机突破5000万千瓦,同比增长41%,占电源总装机近三分之一。这为绿色发展提供了基础,也让电网调度运行面临新压力。国网浙江电力调控中心值长詹文达介绍,海量新能源接入主要带来三大难题:一是“用不完”,尤其是节假日期
4月29日下午13点48分,随着第44仓面板混凝土振捣收面,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主坝面板全部浇筑完成。天台抽蓄电站上水库主坝采用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坝顶高程956.5米,最大坝高62.5米,坝顶长566.0米,混凝土面板共分为44块,浇筑方量1.54万立方米,单块宽度12米,单块最长103.3米,设计坡比1:1.4
4月30日,浙江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聚区临港板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144078105元;中标候选人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5月份各地代理购电价格表已发布,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山西辅助服务自2022年11月起,山西在公布代理购电价格表的同时会随附一张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价格表。此举延续至2025年5月,该部分补偿费用现已在系统运行费中的辅助服务费中体现。在电力现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9日,浙江宁波市镇海区招宝氢谷供氢管线建设项目方案批前公示,中石瑞氢新能源(宁波)有限公司为项目申请单位,该项目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招宝山街道。项目起点为镇海炼化加氢示范站,终点为招宝氢谷北侧围墙外。项目新建一根DN150氢气管道沿现状道路、规划沿海管廊、现状热力管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9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支持企业开展新车型开发,对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乘用车销量达到1
4月29日,国电南瑞发布2024年年报。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74.1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1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06%,基本每股收益0.95元。报告提到,报告期内抢抓特高压、抽水蓄能发展机遇,中标甘肃-浙江等特高压、辽宁大雅河等抽水蓄能工程。新一代调控中标
4月29日,陕西省煤炭物资供应公司陕煤电力汨罗有限公司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采购--07包: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备(招标编号:0866-25C2SXQY0242)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1名: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785.0000万元;中标候选人第2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标
中煤京能秦皇岛热电二期2×660MW工程电袋除尘器及附属设备物资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1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279(万元);交货期:响应招标文件;质量:合格;第2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760(万元);交货期:响应招标文件;质量:合格;第3名:浙江天洁环境科技
近期,全球贸易格局重塑。浙江政企抱团形成合力,既应对短期问题,也谋划长期转型。作为经济“血脉”的电力系统,通过加强电力数据监测分析,为各地政府制定政策、企业优化生产策略提供科学支撑。在“世界超市”义乌,当地供电公司通过电力数据每日监测企业生产动态,结合企业对美依赖度形成多维分析模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