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12月18日,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立足临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重点突出解决本地问题。针对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围城、能源结构偏煤、建筑工地扬尘和物流业发展产生的汽车尾气等是影响临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这一现实,条例对临沂产业结构调整、园区搬迁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散煤污染治理、物流产业提升发展、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飞絮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条例的制定出台,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精准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节俭、低碳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不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条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等,制定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置自动监测站点,扩大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覆盖面。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园区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并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类别和污染现状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方式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
按照规定执行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对错峰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或者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周边区域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及时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强化协同管控,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常态长效机制,深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布局,重点推进高排放企业退城入园、物流市场搬迁整治、工业污染源整治、散煤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推动大气质量持续稳定好转。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钢铁、焦化、建筑陶瓷等重污染企业,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板材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板材产业园区建设,逐步完成板材企业入园或者整改提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方案,确定年度总量削减目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主动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和原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城乡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现有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逐步迁出或者升级改造。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现有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饲料、养殖、屠宰、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生产经营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更新,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制定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燃煤设施整治计划。
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不得新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推广使用清洁煤炭、优质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引导建立完善的清洁煤炭、优质型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利用与常规能源体系相融合,逐步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道路建设,优化路网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推进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实行重型车辆绕城行驶。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以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创造条件方便公众绿色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物流产业提升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各类物流园区、配载货场和批发市场,落实物流产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物流产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在线监测、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车辆进出口等重点检测部位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视频录像应当连续储存三个月以上。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
第四十条 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无尘机扫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国、省道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逐步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临时闲置土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枯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合理利用技术和项目,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电子废弃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并向社会公布。在其他区域烧烤的,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防治树木、花草病虫害不得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施用其他药物的,应当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优先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种,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地面清理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及二次飞絮。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种植户种植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新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一批)安排计划的通知,下达厦门雅瑞实业有限公司喷涂废气RTO提标改造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189万元、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热媒锅炉烟气脱硝提升改造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160万元、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废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提高轻微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福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威海市文登区168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脱硫脱硝系统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文登区168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脱硫脱硝系统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二、工程招标范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成都市起草了《成都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内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
近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黄冈市房屋市政工程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严格落实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已由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辽宁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4年雷霆行动第一批存在问题涉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帮扶组检查发现,全省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2024年雷霆行动第一批存在问题涉气污染源曝光名单通报如下。
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布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75t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747-2460SCCZUE82),详情如下:一、招标条件本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75t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0747-2460SCCZUE82),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黑龙江
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和江苏省大气办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报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2023年,全省水泥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89家全能水泥生产企业、109条熟料生产线参与错峰生产,平均停窑天数超168天,总体完成140天的错峰生产任务。关于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
2月22日,贵州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修正后《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件全文如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西安市
广东省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锚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全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擦亮“深圳蓝”招牌,以高标准、高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深圳市近期PM2.5浓度与去年同比上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补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3年第五批通过审查的赤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精准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开展区域联防联动,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等措施,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排污许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厦门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荆门市司法局发布《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大连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详情如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3日,山东高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光伏项目储能EPC总包单位采购项目直接采购公告发布。项目预算280万元,储能配置总容量1.9MWh,折合单价1.474元/Wh,确定的供应商为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概况:应当地供电公司要求,沂南东、沂南北、郯城、红花埠4个光伏电站
1月19日,鲁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控科技”)与河东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河东区行政中心举行。双方就河东区区域范围内的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厨余垃圾等处置利用项目开展合作。区委副书记吕凤龙,山东省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沈林栋参加会议。区副区长张选
项目概况: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铝灰处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linyi.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月1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1396000202302000054项目名称:临港经济开发区铝灰处置项目采购方式:竞
12月27日,2023年100台新能源公交车交付暨“暖城巴士”启动仪式在山东临沂举行。随着一声洪亮的“发车”,象征着“暖城、暖乘、暖诚”的格力钛新能源经典公交车,化身“暖橙巴士”缓缓驶出临沂高铁站,以“一抹暖阳”提升严冬出行幸福指数,“橙”意满满地着实增强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00台格
12月25日,临沂市兰陵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三期开发区段)工程总承包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金额:工程费报价2284.714981万元、设计费报价22.9万元。本工程主要包含道路开挖恢复、球墨铸铁污水管道工程、顶管工程、管道
12月19日,临沂沂河新区城乡园林环卫一体化管养项目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为本地国有企业临沂经开环卫有限公司,中标价16656.383238万元/年,服务期3年,成交总额49969.149714万元。服务内容为沂河新区园林养护、主次干道道路保洁、环卫设施运营维护及城乡环卫一体化等。公告显示,临沂沂河新区城乡园
2023年12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中标公示,中标供应商为临沭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97元/吨,服务期限一年。临沭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中标公示一、项目编号:SDGP371329000202302000126二、项目名称:临沭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三、中标信息:标包:A供应商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11月17日,山东临沂沂河新区城乡园林环卫一体化管养项目重启招标,总投资约1.7559亿元/年,服务期三年,总预算合计5.2677亿元。10月30日,山东临沂沂河新区城乡园林环卫一体化管养项目首次招标,总投资约1.2799亿元/年,服务期三年,总预算合计3.8397亿元。临沂沂河新区城乡园林环卫
为抢抓战略机遇,精准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赛道,11月1日-3日,山东省2023年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训班暨中汽培训汽车产业“十城百企”公开课山东站在临沂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临沂临港管委会、山东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11月8日,山东临沂沂河新区城乡园林环卫一体化管养项目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原因为“本项目因发生重大变更,故项目终止”。项目于10月30日公开招标,总投资约1.2799亿元/年,服务期三年,总预算合计3.8397亿元。项目拟建范围包括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梅家埠街道、朝阳街道、相公街道、
10月31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临沂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确定中标单位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价为1.97亿元,工期360日历天。.工程概况:新建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一座,占地面积约57亩,总体土建规模为6万m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