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以下称供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供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确保安全、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节水工作的领导,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水质检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保障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节水工作;负责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有条件的区域、场所应当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饮用水达到直饮水标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供节水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意识。
对在供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供水行业协会、节约用水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本市供节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供水规划编制要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供水专项规划:
(一)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供水专项规划,经省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内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内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护、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更新改造、水质管理、应急保障等内容。供水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专项规划进行评估。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江北新区节约用水规划由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街道)、村(社区)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编制辖区内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江北新区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年度计划由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要求,制定镇(街道)、村(社区)水厂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公共供水直通农村用户。鼓励通过收购、合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优化供水资源配置,实现供水用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第十三条 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规定设计和建设;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村自建住宅用户生活用水应当单独计量。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水源建设的规定,根据饮用水水源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实行区域联网供水。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规定,保障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取水、制水、输配水设施;
(二)具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检测;
(三)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事制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六)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及受委托管养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
(七)安装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结算水表,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八)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水质、水压、水价等相关信息;
(九)履行服务承诺义务,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十)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数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除紧急情形外,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辖区内供水单位向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辖区内供水单位向所在地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供用水合同范本,并向社会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结算水表需要分设、移表、增容、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用户应当依法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优化供水服务的要求,简化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价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供水价格依法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费,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供水单位依法更换结算水表。
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省节约用水的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本市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用水定额由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
供水单位应当通过提示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及时提醒用户用水异常情况,引导用户提升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十六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用水定额标准,综合用户过往实际用水情况和生活、生产等需要,确定本市非居民用户定额或者计划用水量。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非居民用户定额或者计划用水量时,应当听取非居民用户意见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或者用水计划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收取。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用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定额或者计划用水量: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接受用水审计的;
(二)未及时对内部管网漏损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的;
(五)拖欠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工艺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以及水厂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用户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维护,采取防漏防渗措施减少漏损。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依法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鼓励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水产品认证工作,对所生产的节水产品标明用水效率。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积蓄利用设施建设的投入,充分应用微灌、喷灌、滴灌、低压管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和农耕农艺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三十二条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省雨水资源利用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领域应当推广污水再生利用,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的使用应当符合景观娱乐用水、绿地灌溉、杂用水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高效节水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公共建筑,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分享节水效益,降低用水消耗。
鼓励专业化服务企业通过集成技术,为用户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形成符合市场机制的节水服务模式。
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供水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供水管理和本市管线管理的规定,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围蔽供水设施,不得向供水设施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依法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可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在直径500毫米及以上供水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应当事先听取供水单位意见。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承担抢修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赔付水费以及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
(二)损坏供水设施;
(三)将避雷装置和接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第三十八条 供水设备、管网投入使用或者经过改造的,应当清洗消毒,并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本市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按照国家、省和市消防管理的规定执行。
供水单位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消火栓抢修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火栓漏水、损坏的,应当向供水单位或者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反映。
第四十一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洪水、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供水设施故障、突发性污染等情形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程序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供水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发生供水设施爆管、漏水、损坏等紧急事故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按照本市管线管理的规定报告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在全市或者跨区范围内不能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十四条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单位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供水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维护,按照省、市物业管理和供水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用户内部供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六条 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管理,保障设施完好;
(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进行及时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供节水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和相关计划;
(二)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日常监测制度,依法公布供水水质监测情况;
(三)会同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受理有关供节水的投诉举报,及时调解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供节水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的供节水项目计划管理,统筹推进审批工作,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
(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养护共用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因供水管网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施工期间的占道挖掘方案、交通保障方案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五)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六)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供水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助组织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算水表、流量计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供水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供节水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非居民用户用水量数据的,由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将避雷装置和接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的,由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供水设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定事项应当受理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的;
(二)符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处罚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记录、报告、归档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乱收费、乱罚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水,包括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二)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或者其他活动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为;
(三)供水单位,包括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四)供水设施,是指取水设施、净水厂、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含结算水表);
(五)结算水表,是指供水单位与用户之间作为结算依据的水表。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宣传普及节水理念,弘扬雷锋志愿服务精神,2024年3月26日中午,华润电力徐州公司第三、四党支部组织支部党员在食堂一楼门口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科普节约用水环保宣传主题党日活动。围绕联合国确定的2024年“世界水日”主题“WaterforPeace”(以水促
中国政府网3月20日消息,《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
8月22日,黄河水利委员会一级调研员一行到华电昌吉分公司监督检查。此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该公司2021年和2022年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水费缴纳明细、水资源费缴纳明细、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单,对公司取用水在线采集数据、安装的计量设施资料和现场照片、取水计量设施相关台账、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记
合同节水管理是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有力举措。各地积极推动开展合同节水管理,研究制定合同节水管理相关政策,推动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落地,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宣传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官微和合同节水管理服务平台同步
3月18日,北京市水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节水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至4月17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居民家庭应当依法缴纳水费,养成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积极配合城市更新行动中的节水改造,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节水产品、器具和设备,保障用水器具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共八章五十三条,厘清了河南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节水工作职责,对节水规划编制、节水管理形式、取用水户应当采取的节水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具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1月12日,水利部印发《关于高起点推进雄安新区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把雄安新区打造成全国节水样板,保障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将非常规水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治水思路,践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提升全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顺利实施,山东省水利厅牵头编制了《山东省“十四五”节约用水规划》(下称《规划》),经省政府同意,12月15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5日,发改委发布了龚道孝关于《“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政策解读文章——擘画节水型社会建设新蓝图—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2日,发改委发布了周宏春关于《“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政策解读的文章-构建节水型社会建设新格局
近日,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公布了2021年“节水中国你我同行”主题宣传联合行动评选出的74项“优秀活动”、76家“优秀组织单位”。梧州粤海环保、梧州粤海水务联合梧州市水利局举办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实践活动被评为2021年全国“节水中国你我同行”主题宣传联合行动优秀活动,获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通报表扬。
12月18日天津创业环保股份发布公告,2024年12月1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中水公司(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天津城投就张贵庄再生水厂项目订立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根据资产转让协议,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天津城投有条件同意出售转让资产,代价约为人民币2.18亿元。转让资产涉及的项目为张贵庄再生水厂及
12月17日,特斯拉公司副总裁陶琳在微博发文透露,目前,上海超级工厂的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98%,每年回收的中水超过40万吨,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绝对不含有一类重金属。陶琳还表示,如何不断减少制造环节的直接用水,一直是特斯拉优先研究的课题之一。除了利用再生水,我们还不断优化或者消除高
近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促
近日,山东大季家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山东纯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16935289.61元。项目概况:主要对现状大季家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工程规模为30000m3/d。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再生水生产设施及浓盐水、应急排放等配套管网。再生水生产设施包括超滤及反
近日,定州市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一体化项目(特许经营)公开招标,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包括存量、续建和新建三部分,存量资产为现有污水排水及再生水利用设施,续建定州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新建再生水利用一体化项目。特许经营期限:40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开始,建设期1年,运营期39
近日,清徐县东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项目总投资12793.65万元,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占地12.19亩,建设内容包括预处理软化、预处理、超滤、反渗透、加药装置、浓水处理系统及污泥处理系统等,配套相应公辅和管线工程。设计处理规模4.5万m3/d(分三期建设,每期处理规模1
日前,中建市政西北院主持设计、中建三局承建的乌鲁木齐市首个“光伏+水处理”项目——乌鲁木齐城北再生水厂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本工程采用“光伏+光热”实现太阳能电热联供,通过与厂区原有污水源热泵系统进行多能互补耦合。本项目并网后年均可发电618万度,年节约标煤2028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
近日,中国能建葛洲坝生态环保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贞武与滨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志峰会谈,双方围绕再生水、海水淡化、污泥处置等领域合作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杨贞武对刘志峰一行到访表示欢迎。他表示,公司深化拓展水处理、水环境治理、固废处理、土壤修复四大业务领域,具备
10月16日,河南原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公开招标,特许经营权期限40年,最高限价2.26元/吨,建设规模: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77500.39㎡(合116.25亩),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5万m3/d,配套管网16.34km;再生水处理规模4.5万m3/d,再生水配水管网16.65km。原阳县第二污水处
近日,上海市政总院承接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综合智慧能源利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该项目是“郑州市再生水一张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再生水利用规模为100万m/d,管道总长度约63.56km,新建中途提升泵站1座。工程将中原区域首座百万吨级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再生水水源,以能源、资源
10月9日,河北张北县东部城区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招标,合同估算价255740413.93元,建设规模:(1)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为63.83亩(近期)。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其中包括: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事故池、水解酸化池、AA0综合生化池、二沉池、沉淀池、深度处理车间、臭氧
良好营商环境离不开稳定的电力供应和高效的办电服务。12月17日,“阳光电智慧能”电力宁满意营商环境发布会,在南京召开。发布三类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服务场景,推出2025年十项重点服务举措,揭牌成立“南京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现场究竟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国网南京供电公司不断“刷新”优化营商环
从高空俯瞰葛塘污水处理厂,一块块深蓝色的光伏面板覆盖在池体上,在阳光的映照下闪闪发光。近日,由集团成员企业南京江北公用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葛塘污水处理厂1440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并网运营。本项目是南京江北新区首个光伏发电与污水处理厂联动的项目,共安装2774块光伏面板
12月16日,南京城北污水处理厂省地标提标改造工程水务招标公告(资格后审)发布。招标范围:(1)污水厂本次省地标提标改造工程设计总规模30万m3/d。不新征土地,在现有厂区范围内进行改造。(2)污水厂提标改造后处理后出水主要指标排放限值为CODCr40mg/L,BOD510mg/L,SS10mg/L,氨氮0.8(1.0)mg/L,
风电齿轮箱的渗漏油问题,一直是风电齿轮箱的一大难点。在常见的渗漏中,在空中最难处理的属于内齿圈和箱体(含扭力臂)的接合面位置渗漏油。内齿圈和箱体(含扭力臂)的接合面一旦出现渗漏油,需要空中开箱处理,成本高昂。一、现有内齿圈油口密封结构结构介绍大部分风电齿轮箱的制造商在设计风电齿轮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由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南京院)设计的全国首个“三相共舱”220千伏GIL输电项目——南京燕子矶综合管廊GIL输电工程正式投运。GIL是“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的简称,通过金属导电杆输电,将线路封闭在接地的金属外壳中,并通过压力气体进行绝缘,和电缆相比,它
12月4日,江苏南京供电公司组织所属各单位开展青年员工“一人一策”职业发展规划调研情况分析,总结青年员工培养情况,进一步明确持续优化“一人一策”规划的思路与方向。年初以来,南京供电公司聚焦青年员工成长的关键期——入职后首个十年,制订青年员工“一人一策”职业发展规划,从管理素养、专业
今年以来,南京电厂在“原点”品牌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亮点频现,从渡江胜利纪念日前夕的深情回望,到国庆前夕的档案见证,一系列精彩纷呈的活动和报道不仅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掀起大唐“原点”品牌热潮,品牌影响力节节攀升,树立了绿色能源企业的良好形象。打造“三位一体”展示平台,深度
同心聚力担使命,追求卓越创一流。在“奋战百日决胜全年”的冲刺时期,南京电厂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以“卓越文化”为引领,聚焦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邹磊到江苏公司调研的“五个坚持”重点内容,秉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满弓紧弦、精准施策,力争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安全为基,筑牢
在全厂万众一心冲刺全年目标的关键时刻,南京电厂立足部门职责,坚持马上就干、真抓实干,充分发挥党建引领力,深化党业融合力,激发宣传凝聚力,提高群团组织力,扩大“原点”影响力,为企业“奋战百天,决胜全年”聚力增效、增色添彩。强化引领,筑牢战斗堡垒利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是企业发展的生力军,自“卓越青年”计划开展以来,南京电厂深入贯彻落实江苏公司选培练赛于一体的“两年四阶段”青年人才队伍建设新模式,搭建“卓越青年”计划学员成长“快车道”。11月,南京电厂开展“卓越青年”计划第二阶段转段工作,15名青年成为“卓越
12月2日,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脱硝蜂窝式催化剂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价格:2197842.00元;第二中标候选人: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价格:2120715.00元。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