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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用能权交易正当时!

2021-03-24 09:04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吴鹏 张玉琢关键词:用能权交易碳排放权排污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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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交易机制是一种促进社会节能的市场机制,通过能源消费量交易,引导社会资本向节能领域投资并促进绿色技术进步。自“十三五”首次在国家层面正式提出以来,用能权交易机制不断推进和完善,成为了助力能源消费革命、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四省已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浙江省、河南省、福建省、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7〕2078号),正式批复四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进一步明确“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具体而言,2015年,浙江省率先启动了用能权交易试点,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印发了《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启动市场交易;2017年,《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率先在水泥和火电两个行业(共88家单位)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并于2018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用能权交易;2018年,《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形成了用能权“1+4+N”制度体系,同年,《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确定了钢铁、水泥、造纸三个行业首批纳入用能权交易,公布了110家第一批纳入用能权交易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河南省和四川省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和2019年9月26日正式启动用能权交易。

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能效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的《全球能源回顾2019》和《世界能源投资2020》等相关报告显示,能效提升是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最重要途径之一。2019年针对建筑、交通、工业部门能效提升的投资总额为2500亿美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各国政府用于新型能效技术研发的资金总计高达45亿美元,同比增长12%。能效已成为能源相关研发投资中占比最大的方向之一。

用能权交易与绿色低碳发展之间通过能效形成了连接纽带。一方面,能效管理是开展用能权交易的基础条件。从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设计来看,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确权的基础就是科学合理地进行能效管理和评估。

《方案》指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可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初始用能权。”通过各行业的能效水平确定各企业的能耗总量配额,即初始用能权,低能耗企业与高耗能企业构成能源消费的供需双方,从而展开用能权交易。

另一方面,用能权交易有利于促进用能效率提升。交易的本质是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保障企业投入产出不变或增长的同时,实施用能权交易能够倒逼企业为提升效益或减少损失而主动提升用能效率,并减少能源浪费,实现单位产量或产值的能耗下降,从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从企业角度看,对于单位生产能耗较高的企业,在保证产出的前提下,必须通过购买用能权或进行技术改造来降低单位生产能耗,一旦大部分企业选择购买用能权,则会提高其市场价格,进而不断增加用能成本,最终倒逼企业进行技术进步投入以降低单位生产能耗,否则,企业在价格竞争方面将处于劣势。对于单位能耗较低的企业,其产品价格本身就存在优势,在用能权交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售用能权余量获得额外收益,其中部分收益又可以进一步投入到技术改造中,从而实现正向循环,保持技术领先。

从行业角度看,高耗能行业是当前用能权交易的重点,其他行业将逐步纳入考核范围。按发电煤耗法计算,2018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为47.2亿吨标准煤,工业能源消费占比为65.9%。其中,包括钢铁制造和铁合金制造行业等在内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包括水泥、陶瓷、混凝土、玻璃等在内的建材工业,包括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烧碱、纯碱等制造在内的石化和化学工业,以及电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占比较大,相关企业将最先被纳入用能权交易考核。

从全社会角度看,用能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并将其确权给用能主体用于交易,从而实现用能主体间的能源消费匹配。供需双方形成的市场价格可以使边际用能成本较低的企业从中获利,并加强节能力度,从而降低用能成本。换言之,可交易的用能权可以促使在受约束的用能主体之间建立起一个分配能源消费的市场,确保用能主体能以更低的成本用能,以及降低产品单耗。同时,单位能源资本的生产率将得到提升,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能效提升。

需完善政策、机制设计

考虑用能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成本。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愿景下,用能权交易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是未来我国缓解能源约束和实现碳减排以及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用能权交易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涉及用能企业的覆盖面和交易制度的复杂程度都直接影响用能权交易市场构建与运行的成本。因此,在用能权交易体制机制设计上要注重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加强监管力度和引入惩罚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可以促进市场有效运行,维护企业利益,保障企业的活跃度和市场的流动性。在未来的用能权交易机制设计中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并逐步引入类似于碳市场交易中的惩罚机制,以提高企业参与用能权交易或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科学合理地设定用能权交易初始价格。《方案》规定的交易价格为:“用能权初始交易价格由试点地区确定,伴随市场发展,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竞价方式形成交易价格。”初始交易价格即政府指导价格,合理的市场价格能够反映用能权的稀缺性。只有保持用能权的稀缺性,才能激励企业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并增加技术进步投入。

考虑用能权考核中的绿色能源电力的使用。《方案》规定的用能权配额指标为:“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天花板’下,合理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能源消费总量既包含化石能源消费,也包含非化石能源消费,虽然政策中指出“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但这并未排除绿色能源电力的购买和使用量,与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要求并不协调。因此,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建议在制度设计中考虑企业绿色用能考核的相关问题。

要注重衔接碳交易市场

考虑用能权市场、碳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协同耦合。以高耗能的发电企业为例,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分别是企业实现节能和减排的两种市场行为。在两个市场中,企业或者付出交易成本购买配额,或者选择技术进步投入降低单位能耗和碳排放,或者承担高额罚金。企业在用能权市场和碳市场中需要付出成本,而在电力市场中通过售电获取收益。因此,用能权市场、碳市场和电力市场不是相互独立的,三个市场需形成完善的协同耦合机制,才能既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又能保证企业的利润,从而支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考虑用能权交易与需求侧管理间的协同。需求响应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用户改变用能行为,本身也应属于广义的“用能权交易”范畴。如在电力尖峰时段,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削减负荷获得收益,也可以选择继续用电但付出较高昂的电费,这实际就是一种间接的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只明确了用能总量的约束,而需求响应则更强调特定时段的“用能权”,非特定时段无约束,这就可能出现用户响应后只是调整了用电(能)时段,并未影响用电(能)总量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电(能)总量未改变,但通过改变用电(能)时段可以实现削减尖峰负荷、降低峰谷差等作用,对提升电力系统的整体效率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后期用能权交易的细则设计中,可以在总量约束的基础上,考虑时序因素的影响。

(作者均供职于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与能源供需研究所)


原标题:深入开展用能权交易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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